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 煤炭资源型城市
煤炭资源型城市是一种与煤炭资源紧密相关的特殊城市类型,其一直以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用煤炭城市、煤矿城市、矿业城市等不同的称谓表示煤炭资源型城市。
由于煤炭资源型城市的特殊性,学者们遵从资源型城市的界定。一般来说,对煤炭资源型城市的界定原则有发生学原则,即城市的产生直接与矿业的生产有关,如平顶山;动态原则,即城市的资源产业发展过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Samson认为如果城市职工收入的50%来源于煤炭产业,则认为该城市是煤炭资源型城市。俞滨洋、赵景海提出煤炭资源采掘业和初加工业产值总和超过工业总产值50%的城市是煤炭资源型城市。李文彦(1978)[92]根据1975年拥有统配煤矿的29个省辖市的统计,提出满足以下四条才能称为煤炭城市:①煤炭职工比重大于25%;②煤炭产值比重不小于15%;③煤矿生产规模一般应是大型(1000万吨/年以上)或中型(500万~1000万吨/年)矿区,最小不低于200万吨/年;④煤炭开发应是该城市兴起的主要原因。樊杰(1993)[93]以煤炭采选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大于或等于10%作为煤炭城市划分的标准。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2年重点课题《我国煤炭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研究》对中国煤炭资源型城市的界定提出了四条标准[94]:①采掘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在10%以上;②采掘业产值规模县级市超过1亿元,地级市超过2亿元;③采掘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人员的比重超过5%;④采掘业从业人员规模县级市超过1万人,地级市超过2万人。这四条标准可以为我们界定煤矿城市提供参考。张建华、王高尚(2003)[95]提出若城市的矿业依存度大于10,则称为煤炭资源型城市。从以上对煤炭资源型城市的界定可以看出,煤炭产业的从业人口和产值是两个重要的依据,指标主要是煤炭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例和煤炭产业产值所占比重。
笔者认为,在煤炭资源型城市形成和出现以前,煤炭资源早已形成和存在,只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新的需求不断出现,导致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多,煤炭被人类发现和认识,并逐步大规模地开采,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矿井和煤矿。煤炭资源型城市在煤矿诞生并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应该说,煤炭资源型城市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一种经济现象。对煤炭资源型城市的界定不仅要有定性的描述,通过语言将这一经济和历史现象简单而清晰地表述出来,抓住这一类城市的主要特征,而且要有定量描述,设定一些具体的刚性指标,如城市的人口、产业结构等,凸显煤炭资源型城市的个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定义:①城市功能。煤炭资源型城市的主要功能应定位于向社会提供煤炭及其加工产品。②城市主导产业。煤炭开采和加工业应是煤炭资源型城市的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③城市形成和发展。煤炭资源型城市应因煤而建、因煤而兴,或由于煤矿的出现而使城市的经济社会更为繁荣。④城市人口从业情况。从事与煤炭开采和初加工的人口应占这座城市就业人口的1/3以上。
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取性和新的历史背景,笔者依据《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所划定的煤炭资源型城市,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界定。量的方面:煤炭资源采掘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比重高于40%、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不低于5%。以此为标准,比较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共有72个,其中地级市47个、县级市25个(见表2-1)。质的方面:对某些城市,确因煤炭资源的开发而形成和壮大,但煤炭产值或者煤产业职工数都达不到定量标准,而经济的发展对煤炭资源有较高的依赖性,煤炭产业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大,也可认定其为煤炭资源型城市。
表2-1 典型煤炭资源型城市名单
需要说明的是:①对煤炭资源型城市界定的标准是静态的,但煤炭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是动态的,本书以《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所包含的煤炭资源型城市为研究对象;②《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所列的煤炭资源型城市有地级市、县级市、县和市辖区四个层次,本书对煤炭资源型城市研究的数据基于地级市。
2.1.2 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概念的出现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是随着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干预和影响逐渐扩大而出现的。[96]工业革命出现之前,由于人口数量较少,人类生产技术水平较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的干预和影响程度较低,所产生的废物能被自然环境吸收和消化,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被环境自身修复。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社会在科技上的进步演变为对经济和资源的极大需求和依赖,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生产力的进步而开始发生很大的变革。特别是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后,世界人口数量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为了满足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同时,为保持本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向生态环境攫取自然资源的速度。人类需求多样化和高端化如催化剂,更进一步加剧了攫取进度,环境破坏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自然资源开发活动就如硬币一样,具有两面性:在为人类提供所需资源的同时,导致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从危害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到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阻力,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说,生态安全问题不是从人类诞生就有的问题,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8名社会科学家于1948年7月13日发表的《社会科学家争取和平的呼吁书》,是有关现代生态安全的先声之举。[97]美国著名的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Lester R.Brown)在1977年出版的《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中对环境安全进行了专门研究,明确提出要重新定义国家安全,力图将生态问题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他也被认为是最早将生态含义明确引入安全概念的学者。美国著名国际政治经济学家理查德·乌尔曼(Richard Ullman)在1983年发表的《重新定义安全》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对安全概念进行扩大解释,使之包容全球性问题,“非军事安全”应该是安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内容。而学术界普遍认为“生态安全”一词是由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ASA)于1989年最早提出和使用的。
由于学者们的学科背景和研究视角不同,关于生态安全的解释有很多,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总体来说,学术界比较认同的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广义的定义是IASA于1989年提出的:人的生活、健康、安全、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秩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98],也就是指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三个方面的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99]狭义的定义认为,生态安全就是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安全。[100]两种定义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广义的定义强调人类的生存安全,既包括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安全,又包含资源和物种的安全,不仅要确保自然环境自身的健康,还不能削弱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能力,防止出现经济衰退,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狭义的定义强调生态系统和环境自身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广义定义的研究内容明显宽于狭义定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粗放式发展方式向集约式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社会快速的发展仍建立在投入更多的资源基础之上;同时,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许多资源人均量都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之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生态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切实有效的遏制。政府、社会组织和学术界对我国生态安全问题更加关切,学者们在研究生态安全问题时,也对生态安全提出了不同的定义。曲格平[101,102]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提出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生态环境的退化影响到经济基础的稳固;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各种冲突和人民群众的不满。郭中伟[103]从生态系统自身出发来定义生态,认为生态安全是指一个生态系统的结构是否受到破坏,以及其生态功能是否受到损害的状态。黄青等[104]以生态承载力理论为基础,提出生态安全是生态系统处于一种健康的状态,并能保证自然、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王如松等[105]认为生态安全应该包括生存稳定性和发展的支撑能力两个内涵。王耕等[106]从生态隐患角度提出生态安全是隐患因素触发概率、损失度和响应能力的函数的定义。
虽然学者们对生态安全的理解不尽相同,但都包含一个核心的内容:安全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具有自治能力和自我修复功能;不安全的生态系统是不稳定的,功能是不完全和不正常的,系统处于受威胁之中。笔者认为对生态安全的界定要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人类生存环境辨识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①生态安全出现问题的区域具有特殊性,属于生态脆弱区;②不同国家和地区或不同时代,生态安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③要体现人类活动的能动性。基于此,笔者认为生态安全又称生态系统安全,是自然生态系统、经济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所组成的复合人工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情况,也就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
2.1.3 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
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以煤炭为主的国家,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我们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煤炭资源型城市要关注城市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完善,尽量减少生产活动对城市生态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们身心健康的不安全因素。
虽然学者们关于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的定义很少,但可以借鉴关于城市生态安全的定义。贾良清等(2004)[107]认为城市生态安全是指城市生态环境支撑条件以及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对其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谢花林等(2004)[108]认为城市生态安全也可以理解为城市生态系统协调与稳定。
基于以上对煤炭资源型城市和生态安全的理解,参照学者们对城市生态安全的定义,笔者认为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是指煤炭资源型城市在一定的阶段内,自然、资源、环境及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社会秩序等都保持自身健康稳定的发展,同时可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由于煤炭资源自身特殊的一些性质,例如,有限性、不可再生性、开采加工和运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所以,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具有以下特殊内涵:
第一,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包括自然生态安全子系统、经济生态安全子系统和社会生态安全子系统等三个方面。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状态取决于三者之间的有机协调,其中自然生态安全子系统不被破坏是基础,它不仅能够满足当下煤炭资源型城市发展对煤炭资源和资源环境的需求,而且要求其在城市人口、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三个约束条件下稳定、协调、有序和永续利用。
第二,只有自然生态安全子系统、经济生态安全子系统和社会生态安全子系统三者从整体上实现了平衡,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才能达到最佳状态,才能认为实现或达到了城市生态安全的要求,此时的煤炭资源型城市具有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其经济发展具有多元化特点,资源配置利用合理,城市整体竞争力强。
第三,自然生态安全子系统、经济生态安全子系统和社会生态安全子系统三者通过人类活动连接起来。人是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的主导因素,研究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要充分考虑人类活动和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的关系。
第四,煤炭资源型城市生态安全是动态变化的,是可以采用定量的手段进行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