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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态环境安全的内涵分析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提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并从整体上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概念属下的11种安全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这些安全议题中,包括了各项传统以及非传统安全议题,同时,新增加了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相关的安全议题,即所谓的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1]同时,习近平同志还提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发展理念,可见,生态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的基石,也是生态文明的基础,而生态文明则集中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

一、生态环境安全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安全”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2000年11 月26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正式强调了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它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得出,生态环境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安全中基础性的构成要素,即当生态环境的状况可以维持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时,生态环境就是安全的,反之则为不安全。具体而言,生态环境安全是指在国家或区域范围内,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要素足以维护国家或区域的生态平衡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状态和能力。这一涵义应从两个方面理解:生态环境安全首先表现为防止生态环境不断退化构成对经济基础的危险和威胁的一种支撑能力,因为低劣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逐步减少和退化的自然资源将削弱经济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生态环境安全还侧重防止环境受到破坏以及自然资源发生短缺后引起经济的衰退,从而影响人们的生活条件。对生态环境安全的理解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涵了自然生态安全、社会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狭义的理解则包括自然和半自然生态系统的安全,其中最重要的是环境安全、资源安全、生态系统安全以及生物安全。

生态安全的保护对象不再仅仅是人类的利益,而是多样性和综合性的生态利益。生态问题中的利益冲突具有多层次性和多样性,其中首要关注的生态利益是与人类生死攸关的。这种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利益首先是生态系统自然的健康安全,是生态系统平衡得到维护的一种状态,它是生态安全须臾不可缺少的基础。其次,这种生态利益表现为自然界的环境容量受到尊重,以及环境自然净化的能力得到维护。再次,生态利益的协调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如十八大提出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法律制度是最有权威的制度,生态环境安全离不开法制的支撑和法治的保障,其本身就包含着重要的法律价值。所以,在法律视域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生态安全的定义:在生态科学以及相关理论指导下,以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理论作为出发点,通过构建系统的规范制度而形成的一个健全的生态系统,实现保障生态系统安全、国家和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目标,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生态环境安全的特点

客观上说,事物发展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生态环境的安全问题成为大众焦点时,这一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了,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群。正因为此,只有对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特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够有的放矢,解决问题才能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总体而言,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具有系统性、目的性、层次性、长期性、多维复合性等特点。

(一)区域性与整体性

生态环境问题首先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因此,区域性是生态安全的显著特点。不同的地域,生态安全面临威胁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如在我国青藏高原,主要是土壤侵蚀、草地退化的生态问题,而在洞庭湖水域,则出现了湖水调蓄能力降低、洪涝灾害频发的环境问题。可见,在生态安全问题的研究上,每个区域侧重研究的内容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而得出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相应也会有差异。同时,生态安全问题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局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由此蔓延很可能引发全局性环境问题,甚至整个国家和民族,更严重者连全球的生存条件都会因此受到威胁,可见,整体性特点是在研究生态安全时必须时刻加以考虑的。

(二)综合性与信息匮乏性

维持一个生态环境系统的安全和稳定,需要诸多因素综合发挥作用。生态安全包含多个层次,而每一层次又有不同的方面,不仅有生态自身方面的原因,也包括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彼此影响,相互作用,使得生态安全问题复杂而又多变,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与此同时,人们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层次、功能作用以及各因素彼此之间的关系缺少了解和把握。因此,生态环境安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需要科学设立制度和谨慎制定措施,对环境社会科学和环境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加以充分利用,不仅要适应综合性的要求,更要避免信息贫乏性导致的错误和失误。

(三)隐蔽性与滞后性

隐蔽性主要是指造成生态环境灾害的各种人类活动的原因是隐蔽的,有的长时间难以发现。滞后性则是指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有一定的时滞性。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不会立即显现或者完全表现出来,有的需要几年的潜伏期,有的甚至十几年才能有所体现。生态安全的这一特性提醒我们研究生态环境系统过程中必须重视它的要素和结构以及演化发展规律,要求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安全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隐蔽性和时滞性。

(四)长期性与不可逆性

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后,显现出来需要一个过程,消除后果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有的甚至要付出几代人的努力才可以慢慢恢复。生态环境各因素之间复杂微妙的因果关系决定了有些污染和破坏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这片生态区域便贴上了“无利用价值”的标签,不再具有生态功能。因此,必须防患于未然,重视生态风险的预防,建立和完善生态安全评估、预警和监测机制,及时化解和消除生态危机,最大程度保障生态安全。

三、生态环境安全与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又称绿色文明,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一个崭新的阶段。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它不是简单把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生态产业以及绿色GDP等概念累加起来,它要求人们自觉地把与人有关的社会活动有序纳入到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之中,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而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2]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看,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保护和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由此获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是自始至终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状态。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念,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生态环境安全意识还没有很好地形成。从相互关系来看,生态环境安全是建设和实现生态文明的根本保障,没有生态环境的安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生态文明;生态文明作为一个社会整体文明的重要构成,是人类社会努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为此,在“生态文明”已经深入人心之际,我们需要进一步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合理消费意识,共同促进生态环境安全意识的逐步养成进而蔚然成风。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化伦理形态,其内涵兼具物质内容和精神要素,同时也涵盖了制度性的内容。

1.物质性的内容

物质性的内容,主要包括人们为实现与自然和谐而改造生产方式、经济运行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活动及其成果。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可以卓有成效地控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如我国迄今为止建设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生态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很多已经取得了明显效果。目前已建成的不同类型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低碳试点城市、退田还湖、退牧还草、退耕还林、防沙治沙以及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工程,颇有成效地保护了一些滨海湿地和珊瑚礁等生态系统。[3]同时,国家在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严格遵循“三R”原则,即资源利用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并按照生态环境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各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尽最大努力预防并治理当前我国水、空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和破坏。这些活动方式,构成了生态文明中丰富的物质性内容。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是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体现,将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固的基础。

2.精神性的内容

精神性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生态文明与一部分人类精神文化成果的重合,譬如生态伦理观、生态自然观以及生态文化等。追根溯源,生态文明始终是中华传统文明与自然环境的结合与重叠。不论是儒家提倡的天人合一,亦或是佛教推崇的众生平等,都是以敬畏和尊重自然的伦理道德为主导,引导人类内心深处生成关爱和善待自然的意识观念。生态文明的精神内涵,在生态伦理的基础之上,也深受文化的影响和浸润。印度学者萨拉·萨卡说:“许多生态学家相信,我们的问题根源在于我们的文化。”[4]

3.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生态制度的建设,关键就是要用制度约束、规范和提升生态意识,引导这种意识朝着自觉维度发展,当有关生态文明的意识和观念在人们的思维中形成固定的模式,生态文明的建设就离成功不再遥远了。可见,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决定着生态文明从内在意识向生态文明的本质和外在形态的整体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