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侵权诉讼规则理解与案例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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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起诉

起诉是诉讼的开始。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起诉的条件、证据和要求等均有别于其他诉讼。《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领会和理解其中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本章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医疗损害司法解释》中涉及起诉的法条

第1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2条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3条 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25条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

第26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是调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本解释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适用范围,简洁清晰,一目了然,为了解后续条文内容打下了基础。本解释名称是《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显而易见,“医疗损害”四个字是关键词,讲的是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

本书作为对医疗新规理解与实操的辅导用书,首先应当阐明的就是“医疗损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本司法解释调整对象,适用本解释;哪些案件可以参考适用司法解释;哪些案件不属于本解释适用范围,属于本条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先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我们才可能了解司法解释全貌,把握本解释的要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服务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医疗活动形式也越来越丰富,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质量也有了越来越高的期待,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由于医疗资源集中,吸引了大量外地患者前来就医,由于患者就医成本较高,加之这些地区法治发达,法律服务触手可及。就医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发生纠纷的概率增加,诉讼到法院的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法院在受理了大量此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在审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医疗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患者财产损失如何主张、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追加当事人范围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见仁见智,观点不一,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具有强制力,在具有强制力的司法解释指导下,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成为现实。

本条规定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即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患者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诉讼;医疗活动中因医疗物品引起的患者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诉讼;医疗美容活动中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于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