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考取经验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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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动车登记规定

一、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变更登记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上述1)、2)和3)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上述6)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2)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转移登记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8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第一款第2)项和第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补领与换领

(1)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3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4条,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六、临时号牌申领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5条规定,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以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