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法治国”理念曾经盛行,把法律看作是执政的工具。追溯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以法治国”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管子·明法》有言:“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以法治国”中的“以”有“凭借、使用”之意,“以法治国”意味着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在“以法治国”之中,仍然是使用工具的“人”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仅起次要作用。这种“以法治国”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从“以法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确立了“依法治国”根本思想。“依法治国”中的“依”有“依照、遵循”之意,“依法治国”要求人们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其体现的是法律至上、依法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是“法治”理念的正确延伸。可见,“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在内涵上却有着本质差异。“以法治国”中统治者手握法律,将法律作为工具使用;而“依法治国”则体现法律至上,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当权者所执掌的国家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并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来行使,只能被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
“依法治国”中的“法”指的是宪法和法律,这些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依法治国”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其基本功能在于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保护和约束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和制裁。在“依法治国”理念中,人们重视法律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自洽性,重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和支配;主张法律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形成、施行和保障系统,讲究法律内容的公正性和效力的普遍性;要求法律在结构形式上有较高的专业分化程度,用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在体系上有独立、公开和程序化运作的立法、执法、司法及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之时,于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国家根本法对依法治国予以规定,使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有了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基础。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中国法律摆脱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