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研究
研究区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首先要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只有对区域协调发展主体的特征、动机、行为方式等进行透彻的研究,才能制定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是指在特定经济空间单元内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并从中获得收益的具体承载对象,即区域主体。区域经济活动的组织、运行、发展,都是各个区域主体行为叠加的结果。区域主体以某个空间单元为依托,在某一空间层次上按照一定的方式组合搭配,彼此联系并发生作用,在相互关系网络中通过系统作用推动区域的发展,并反过来影响自身经济发展。
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是一个包含多种类别概念的集合。以目前对区域主体的认知,微观层面的区域协调发展主体有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中观层面的区域协调发展主体包括各级地方政府。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有不同特征,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影响力大小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贺代贵、蒋悟真,2007),它们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
一、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微观层面
(一)区域协调发展的微观主体
区域协调发展的微观主体有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微观主体是区域经济发展中分散化的个体,但它们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仍然不可忽视。微观主体是地方经济的基本组成单元,大量微观主体的行为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微观主体代表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众多微观主体的一致性行为,是区域发展中观和宏观层面演化的内因。
一般认为,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可以称为区域主体,小企业由于经济实力、生产规模、涉及的产业和社会影响等种种因素的差距,并不直接构成区域主体,但大量企业的行为无疑会影响区域协调发展的结果。那些具有区域影响力并且以一定的共同利益为纽带而联系在一起的相对稳定、长期存在的企业,才是这种意义上的区域主体。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将其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有合理性。中央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关注的是全国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同时兼顾各个地区不同的需求。
此外,各种社会组织也是区域协调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主体,这类组织分散于各行各业,既包括与企业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在区域协调中处于受体地位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包括那些得到政府授权、获得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从而在不同地区间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微观主体的行为特征
企业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微观主体,追逐利润是其本质特征。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被简化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投入-产出“黑箱”,企业在完全理性的企业家领导下,在成本-收益原则的指导下组织资源和生产活动。区域经济学则关注企业在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特质,主张把企业看作知识载体——一种不断学习并创造新奇性的实体。在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的约束下,企业无法预知其最大化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全部可能的选择集合并做出最佳选择,只能根据动态演化过程中所具有的信息和条件,尽可能达到最好的状态。因此,企业的行为会有差异,众多企业的异质性行为构成了地区间要素、资金、人才的流动。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市场主体。企业行为是构成市场均衡的基础,对区域发展中企业行为特征的研究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而做出的行为,二是企业作为一个利益结合体出于整体利益考虑而做出的行为。企业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分散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当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而做出决策时,它们是作为平等利益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都由企业自主决定,并由企业自主承担由此带来的收益和风险。企业内部的成员之间除去分工的差异,在社会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利益主体,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自主决定和企业间利益关系的建立与终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益影响。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微观主体的企业和上述企业的综合特征保持一致,在行为方式上呈现自主性的特征。无论是作为整体的企业利益结合体还是更加独立自主的企业个体,各自既无法凌驾于其他企业主体和企业内的个体之上,也不会受到其他企业主体和企业内的个体的直接干预。
(三)微观主体的作用
企业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微观主体是始终关注自身利益、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自主性的平等利益主体。虽然区域内企业的经济活动构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它并不直接影响本地区域和其他区域之间的关系,作为微观利益主体的企业并不能主动影响区域协调发展的进程和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行为对区域协调发展没有影响,事实上,企业自身的行为会在客观上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效果产生影响。
企业家对于企业经营状况的决策虽然是出于扩大企业利润的考虑,但在客观上会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地理。影响企业区位选择的因素可以归纳为离心力和向心力两类,企业既可能在向心力的作用下向中心区域集聚,也可能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向外围区域扩散或者将某一生产环节进行调整,如将生产部门迁移到外围区域,或者将研发部门安排在中心区域等。这意味着,企业独立自主进行决策,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和利益考虑安排自身的生产活动,其跨区域经济行为在事实上会改变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水平,从而影响区域协调发展。这种影响既可能加强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不同区域共同发展,也可能导致地区间的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减弱区域之间的联系,不仅增加了发达区域的发展成本,也延缓了欠发达区域的发展步伐,导致“零和博弈”甚至恶性竞争的局面出现。因此,企业经济行为的综合效应必然会影响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利益格局,但这种效应对于是否能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不同区域企业的整体作用效果。
二、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观层面
(一)区域协调发展的中观主体
从区域经济发展的中观层面分析,地方政府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中观主体。中国是一个行政权力集中度较高的国家,行政权、人事权、立法权等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国又是高度分权的国家,各种事权广泛分散在各级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在区域发展中不但提供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也在辖区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其行为动机一般以本地利益为出发点。中国特色的复合式组织架构使得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中观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益完善,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转变,行政力量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明显。当然,地方政府仍然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之一,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引导作用,甚至在某些条件下起到决定性作用,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依然不容忽视,并出现了特征鲜明的“行政区经济”。从中观角度来说,地方政府是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
(二)中观主体的行为特征
地方政府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在一个地区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是该地区整体利益的代表,为当地人民服务。这种双重属性也意味着中国的地方政府天然有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两种属性。在对中央政府的关系中,地方政府要执行中央政府的意志,在中央政策的指引下引领区域发展。而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表,地方政府又是本地的个人和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微观主体利益的代言人。地方政府的行为要在体现中央政府意志的前提下,实现本地经济快速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妥善维护好管辖区域内微观主体在全国利益格局内的地位。地区之间会为了产业、资金、人才、财税等利益展开竞争,并非总能如愿进行合作,这就构成了区域协调发展的阻碍。
地方政府作为企业和国家在区域层面上的双重利益代表,在利益主体结构中担当双重代理人的角色。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随着政府退出领域的扩展和步伐的加快,作为区域经济活动的授权管理者,追逐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地方政府日益减少了在辖区范围内直接担当经济主体的活动,而主要通过制定政策、提供服务、保障公共产品供给,或是在与中央政府的讨价还价中,获得优惠性政策、项目、财政支持等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而间接影响区域利益的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种关系中,地方政府官员事实上是地方政府行为的代理人,而由于人都具有自利性的特点,官员出于晋升等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避免地会有机会主义倾向,把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上,甚至可能为了达成短期目标而牺牲长期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整体表现出的自利性根源于地方官员个体的自利性特质。地方官员不仅要为本地区的利益展开竞争,也要为个人仕途而竞争。因此,地方政府官员会非常重视本地经济的短期增长,从而展示自己的政绩,为自己积累政治资本。因此,地方政府的行为一方面具有公共性的特点,体现中央政府意志,代表所管辖区域的公众利益,但另一方面也会表现出自利性,即利用自由裁量权,按照个人意志有选择地履行其职能,实现个人政绩的目标。
来自企业的内生动力是自发生成的,而来自地方政府的那部分动力既有主动的因素使然,也受到被动作用的影响。关注自身的企业作为平等利益主体,对其而言区域利益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出于自利的动机,企业关注具体而微的因素,如原料运输成本、市场范围、技术溢出等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并产生了加强区际联系和增进不同区域利益的动力。相对于企业利益目标的简单性,地方政府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一方面,地方政府基于企业和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责任,间接产生了促进区域之间协调发展的内生动力。相对于地方政府的多元利益目标,这种出于责任的动力具有被动的成分。另一方面,在一个开放的经济系统中,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某个目标必不可少的受到其他区域的影响,甚至主动跨越行政边界,联合其他地方政府的力量。
(三)中观主体的作用
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中观主体,充分发挥领导者的作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手段和投资等方式引导资源配置,调控区域贸易,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动力。但地方政府的行为也可能造成某些不利于区域间经济联系的后果。一方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地方政府通常只关心本地经济发展,容易出现对某些产业过度投资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在自然要素禀赋、经济基础等方面存在差异,优质资源容易向发达地区集聚,这就造成地区之间的差距迅速扩大,不同地区产业发展阶段、消费水平和结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差距随之迅速拉大,导致区域之间的生产能力和需求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出现断层。这样,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与发达地区差距越来越大,无法靠经济发达地区带动其发展,从而逐渐陷入衰退。
地方政府的行为对区域协调发展有“双刃剑”的影响。地方政府的正确引导会带来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地方政府的竞争关系又会导致区域分割、恶性竞争,这些都会对区域协调发展产生消极作用。并且,“双刃剑”的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具体表现在区域经济增长在空间的不平衡导致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拉大,不同地区在利益格局中的差异会激化区际竞争和不合作倾向,政府官员同样可能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利于地方经济长期发展的政策。
三、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宏观层面
(一)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主体
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主体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一个国家管理全国事务的机构的总称,其职能是统一领导全国各个地方的行政工作,并集中掌握国家的国防、外交、财政、内政等方面的职权。在中国,中央政府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执行机构——国务院。
中央政府作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总体制定者和推动者,掌握最丰富的资源配置能力,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居于权力结构的最高层级。与地方政府的管辖权限仅限于管辖地区的范围不同,中央政府的权力覆盖范围是全国,拥有最核心、最高的权力,全面掌控有关国家的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主要权力,并承担干预宏观经济职能,起到稳定国民经济发展、逆经济周期调节的作用。当然,虽然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是全国,但在实践中,中央政府不可能具体管理各个地区的具体事务,因此还要依靠地方政府将其意志在地方贯彻实施。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最终的目标是发展,不仅与近代中国的现代化目标一致,也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注重经济发展的政绩观保持一致,它从本质上仍然体现了增长绩效作为政府合法性的基础。然而,相对于20世纪年代对增长结果的强调,区域协调发展不再单纯追求部分增长极的快速增长,取而代之的是强调不同区域经济在增长过程、增长结果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彼此的相互配合。其次,区域发展战略直接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有关区域公平的信息嵌入其中,反映出国家对区域公平目标的重视。上述微妙的变化意味着相互配合、区际公平等因素注入以增长绩效作为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之中,进一步充实了我国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二)宏观主体的行为特征
和地方政府不同,中央政府是泛利性政府,它关注的是全国整体的经济增长和福利改善,即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帕累托改进。“泛利性政府”这一概念由姚洋(2008)提出,泛利性政府指的是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基本一致的政府,泛利性政府追求的是全社会的帕累托改进,中央政府的目标符合这一标准。
中央政府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意志,作为全国人民利益的代表,中央政府有意愿增进改善全国的公共福利,这也是其当仁不让的目标。而区域协调发展的本质是共同增加不同区域的利益,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同时提高各地区的发展质量。因此,中央政府的为政目标和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且中央政府有足够的权威和权力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协调,因此中央政府作为区域协调发展权力层级的最高级,有强烈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意愿,同时具备强大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能力,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中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央政府集委托人和代理人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与封建家长制中的家长极为相似。不仅为家庭整体的发展努力工作,也为了维持内在结构稳定,利用家长权威在内部实行利益再分配。对某一区域,中央政府一方面通过制定政策、推进战略、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等手段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而影响区域利益水平,另一方面通过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借助政治体系架构影响地方政府,继而影响企业并最终影响区域利益水平。
(三)宏观主体的作用
中央政府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宏观利益主体,是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中央政府拥有全国最高的政治权威、类型丰富的政策工具和大量的财政资源,这些手段和管理工具都可以直接影响作为地方利益主体代表的地方政府的行为。中央政府不仅可以通过政策措施直接影响区域间初次利益分配格局,同样可以通过区域间的转移支付来平衡地区间的利益格局。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直接通过政策优惠、财政转移支付改变区域的相对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它也可以通过出台政策、制定规定等方式间接影响区际经济联系特征。
从“九五”计划以来,区域协调发展一直是国家层面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央政府凭借政治权威和多种政策工具,不仅间接影响区际利益关系的变化,也可以直接改变区际利益格局,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不仅主观上具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意愿,客观上也具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能力。我国的中央政府历来都有动力、有意愿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实践,过往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历年的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都把区域协调发展作为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同时中央政府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探索从未停止。二十多年来,为了推进中国的区域协调发展,中央政府先后实施了多项重大战略,包括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并且,历届中央政府出台的区域发展战略有很好的连续性,都十分关注打破地区封锁、实现区域经济合作。
四、区域协调发展主体构成解析
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它们分别对应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行政力量。应当说,这种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与我们熟知的经济事实是比较契合的,并且这种主体构成也从侧面反映出区域协调发展的动力来源不仅有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有区域内部的分散主体(包括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行为特点,对区域协调发展的贡献也有差异。
中央政府作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总体制定者和推动者,掌握最丰富的资源配置能力,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居于权力结构的最高层级。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受中央政府和所辖区域内个体的双重委托,居于中间层级。区域经济系统中的分散个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平等经济主体,是区域市场经济活动直接且主要的驱动者,居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