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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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好的民法是人类所可能给予和接收的最伟大财富”

毋庸置疑,波塔利斯所处的社会与当今的“后现代社会”已不可同日而语。法典化工程在今天所面临的是19世纪所不曾遇到的障碍。究其原因,古典法典化运动所赖以立足的四个基本的“范式”——法律单一主义、政治单一主义、演绎和线性理性以及漫长的时间性,如今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革[1]:(1)在传统的“硬法”之外出现了大量的“软法”,社会调整方式从“统治”已逐渐发展为“治理”,法律体系的架构已从凯尔逊的“金字塔”结构转变为所谓的“网状”结构。(2)利益分化导致了大量的利益集团的产生,政治表征由此呈现出复杂的图景。(3)线性思维已远不能解释法律的复杂性和模糊性。(4)“普罗米修斯式”的漫长时间维度如今已为日益加速的时间性所替代。[2]在这样的背景下,重读波塔利斯的法典化思想,我们仍然能从中获得许多的十分富有教益的启示,因为其思想远比人们所想象的更为复杂,其中的很多方面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尤其是他关于民法典的许多精辟分析,“为民法典的荣耀树立起一座伟大的丰碑”[3]

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论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一部好的民法典,无疑是“良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法之于善治和法治,意义攸关。早在两个多世纪之前,孟德斯鸠就如此精辟地指出了民法的价值:当公共机构需要某个个人的财产时,不应根据政治性法律来采取行动,这正是民法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在慈母般的眼里,民法视每一个个人如同整个国家”[4]。作为民法典的起草者,波塔利斯以其一贯的哲学风格,对其凝聚着传统与时代智慧的杰作,进行了充满激情的礼赞:“好的民法是人类所可能给予和接收的最伟大财富”,因为民法“是善良风俗的来源、繁荣的守护神、公共秩序和个人秩序平和的保障……它是民族道德的来源,属于公民自由的组成部分”[5]。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充分立足于中国实际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前提下,未来的民法典将可能是法治中国所能“给予和接收的最伟大财富”!


注释

[1]Yves Cartuyvels& François Ost,Crise du lien social et crise du temps juridique,Bruxelles:Fondation Roi Baudouin,1998,p. 304.

[2]Rémy Cabrillac,Les codifications,Paris:PUF,2002,p. 72.

[3]Jean-Louis Halpérin,“Jean-Etienne-Marie Portalis”,p. 459.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下卷,88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5]Portalis,“Discours préliminaire sur le projet de Code civil”,p.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