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法典化的抱负与谦卑
法典化不是简单的纯粹形式层面的立法操作。根据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理论,法典化所要求的形式化(formalisation)是一种质的变化、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改变;法典化赋予形式以特殊的效力(vis formae)。[1]而民法典作为所谓的“法典之王”“市民社会的宪章”,对于社会生活尤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无论立法者是否承认,民法典都对社会的组织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民法典规定了现代社会赖以立足的最为基本的制度。毋庸置疑,民法典对社会转型的意义是重大的。法典的编纂者出于降低法典化为工程的政治敏感性的考虑,往往强调法典内容更多的是技术性规范。这作为一种立法战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立法者必须意识到:民法典绝不可能是一项纯粹的技术性立法,必然蕴含了特定的价值和公共政策目标;民法典的施行,在未来一定会有起草者最初所意想不到的“外溢效应”。这就是说,法典的起草者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对于民法典未来的社会影响力,需要有足够的远见和敏感性,尤其需要为法官与学者在未来的演进性解释预留足够的空间——实践证明,演进性解释是保障民法典生命力最为重要的手段。唯其如此,我们才能制定一部具有长远生命力的伟大法典。
另外,根据法社会学的理论,法律与社会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过在二者之间仍然是所谓的“社会力量”(social forces)在起决定作用。作为法律行动者(法律主体)的个人在道德和良心、法律责任、习俗或者惯性等因素的影响下,对其行为模式做出相应的选择;其理念和价值观也会起作用,但是追根溯源它们仍然受到社会力量影响。按照弗里德曼的形象说法,法律规则和制度所扮演的是拔河比赛中绳索的角色,而非起拖拉器的作用。[2]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已经表明,“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产生了法典化,而法典化并非任何层次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功能”[3]。
我们需要全面和客观地理解萨维尼对法典化的批判:他所反对的是立法者无所不能、随心所欲地修改和制定法律;反对的是秉持政治意志的立法者对传统的随意篡改。深深影响法国大革命进程的是卢梭所鼓吹的“人民主权论”,他于1762年在《社会契约论》中这样声称:“一个民族总是可以决定如何修改其法律——哪怕是最好的法律,因为,如果它喜欢让自己不舒服,谁又能有权阻止它呢?”这种观点在19世纪受到了很多自由主义者(贡斯当、孔德、圣西门等)的批判,按照历史学家基佐的说法,“权力并没有创造社会,而只是发现了它”[4]。
在这个意义上,法典的编纂者有必要重温孟德斯鸠的箴言。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写道:“我这么认为——而且在我看来,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节制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道德上的善和政治上的善一样,始终处于两极之间。”[5]波塔利斯显然对此深为认同,他在关于民法典草案的演讲中直接引用了这一论断。在他看来,立法者的理性应该是避免过度行为;法典不能是抽象的理性建构,而是要适用于所有人的具体的规则;法典起草者应该是相对主义者和务实主义者。[6]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典的起草者如果意识到其所制定的法律的作为空间和限制,必然会采取某种节制精神;法典化的智慧,表现为对于过度的避免和立法者的谦卑与节制。[7]归根结底,“法典化,就其真实性而言,只是一个纯粹的形式:一种对特定的内容进行组织和客观化的手段。因此,其外观在很大程度上是所期望满足的社会需求的某种功能。法典化的历史类型、工具性成分以及未来的命运取决于它所能满足的特定功能,以及最终决定它的社会的整体运动”[8]。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感谢“瑞士民法典之父”、伯尔尼大学教授Eugen Huber在1920年所留下的格言:“法律并非由立法所创造,而仅由成文法所反映;法律的创造实则交由那些立法所无权支配的力量去完成。”[9]这,正是立法者们必要和有益的谦卑!
注释
[1]Pierre Bourdieu,“Habitus,code et codification”,in Actes de la recherche en sciences sociales,1986,Vol. 64,Numéro 1,pp. 42 44.
[2]Lawrence M. Friedman,The Legal System:A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New York: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75,pp. 205-211.
[3]Csaba Varga,Codi fication as a Socio-Historical Phenomenon,Budapest:Szent István Társulat,2011,p. 351.
[4]Jacques le Rider,“La codification,objet de la controverse Thibaut-Savigny”,in Gernot Kamecke& Jacques Le Rider(ed.),La codification,Perspectives transdisciplinaires,EPHE/TU Dresden,2007,p. 165.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上卷,6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6]Pierre Serrand,“La loi dans la pensée des rédacteurs du Code civil”,in Droits,2005,Vol. 42,p. 39.
[7]参见石佳友:《法典化的智慧——波塔利斯、法哲学与中国民法法典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6),98页。
[8]Csaba Varga,Codi fication as a Socio-Historical Phenomenon,Budapest:Szent István Társulat,2011,p. 352.
[9]Pascal Pichonnaz,“The Civil Codes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Reflexions on the Swiss Experience”,Con ference The Making o f the Civil Codes,15-16 February 2016,University of Turin,conference paper,p.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