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如何理解辩证法的“神秘形式”与“合理形态”
在《资本论》第二版的跋中,马克思提出了“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在分析马克思这一经典表述时,我们往往从“颠倒”的视角诠释马克思“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即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建立了一种“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唯物辩证法。但是,在《保卫马克思》中,阿尔都塞严厉地警告我们: “颠倒”仅仅是一种“隐喻”。我们绝不能肤浅地、外在地、直观地从“颠倒”的意义上理解马克思“合理形态”的辩证法。
1.辩证法的“神秘形式”与“合理形态”
在辩证法的经典论述中,马克思指出: “辩证法,在其神秘形式上,成了德国的时髦东西,因为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2]在此,马克思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两种对立形态的辩证法,即“神秘形式”的辩证法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而且“合理形态”的辩证法是针对“神秘形式”的辩证法提出来的。在论述辩证法的“合理形态”之前,马克思探讨了辩证法的“颠倒”问题。他指出: “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3]根据这段经典论述,人们往往把“神秘外壳”和“合理内核”对立起来,并把马克思“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解为抛弃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外壳”,吸收它的“合理内核”的辩证法。但是,在马克思看来, “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 “神秘形式”的辩证法是黑格尔的辩证法, “神秘性”或“神秘化”是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性特征。无论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外壳”还是“合理内核”,都属于“神秘形式”的辩证法。
“神秘形式”的辩证法之所以成为“德国的时髦东西”,在于“它似乎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所谓的“德国的时髦东西”是指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世界无可比拟地是最受意识形态压迫的世界,也就是离历史实际最远的世界,是欧洲各意识形态世界中受神秘主义和异化影响最深的世界。”[4]整个德国的思想界都笼罩着黑格尔哲学的阴影,都受着黑格尔思想的宰制。黑格尔哲学作为人类已经获得的全部知识的总结,达到了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发展的顶峰。黑格尔“神秘形式”的辩证法之所以“使现存事物显得光彩”,是因为它赋予现存事物以“真理”之名,使之获得永久的、超历史的合法性。黑格尔认为,认识真理应该是哲学的任务,真理的王国是哲学缔造的。在黑格尔看来,逻辑学的真正使命,是实现“全体的自由性”与“各个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即以逻辑的必然性去实现思维的“全体的自由性”。所以,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排除了一切偶然性,它的内容是全体的必然的有机环节, “全体的自由性”和“各个环节的必然性”在逻辑学中达到统一,并且把“绝对理念”置于整个体系的顶端。换言之,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通达或认识“全体的自由性”亦即绝对理念的逻辑进程,它以意识的终极确定性为目标,是一种追求绝对真理的超验形而上学。鉴于此,黑格尔成为普鲁士国家的官方哲学家,他的思想成为德意志的主流意识形态,为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服务。 “黑格尔哲学的社会和政治作用以及他的哲学与复辟王朝之间的密切联系只有在这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才能被理解和证明。这特定的历史环境和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现代社会在拿破仑时代末期发现了自身。”[5]黑格尔哲学之所以被称为“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在于黑格尔把其哲学的基本原则和法国大革命主张的社会理想联系在一起,把拿破仑视为完成法国大革命这一使命的伟大英雄人物。 “拿破仑是世界之‘绝对精神’,在他的身上体现着时代的绝对观念的使命。这使命就是巩固和维护代表理性原则的新的社会秩序。”[6]“新的社会秩序”体现着理性的原则。人的行为方式不再需要外在的权威来规范,却依赖于理性,依赖于绝对精神。
与之相应,黑格尔主张的君主立宪制与他的辩证法理论亦具有同质性结构,君主立宪制被认为是最符合他的哲学精神的社会制度。在黑格尔的哲学中,绝对精神是整个体系的最顶端,君主是社会制度中的“绝对精神”,是社会制度的最高点。君主作为社会制度中最高理念的化身,是国家稳固的基础。通过对市民社会的辩证分析,黑格尔认为社会并不能自愿地建立理性和自由。所以,黑格尔提出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以实现他的目的,并试图通过建立一个有助于君主制的强大的宪法把国家和自由的理想结合起来。从君主立宪制的君主到君主政体国家的宪法,黑格尔实现了从外在君主立宪制到内在君主立宪制的转变。
综上所述,辩证法不过是黑格尔用以论证资产阶级社会君主立宪政体的合法性的概念工具。马克思哲学面临的首要任务则是要洞穿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壁垒。 “马克思的开端的偶然性在于,他诞生时被包裹在一块巨大的意识形态的襁褓之中,而他成功地从这块沉重的襁褓中解脱了出来。”[7]打碎这一意识形态的笼罩,必然会遭到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的强烈反对。 “合理形态”辩证法的最初历史使命就是突破资产阶级这一牢固的意识形态。
黑格尔的辩证法之所以受到马克思的反对和批判,是因为它沦为德意志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被黑格尔“神秘化”了。相反, “合理形态”的辩证法则能“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它“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8]。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马克思“合理形态”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一是这一思维方式运思的“对象”问题,二是这一思维方式运思的“特征”。
马克思把辩证法运思对象表述为“现存事物”或“既成的形式”,然而,马克思所谓的“现存事物”究竟是什么呢?在马克思看来, “现存事物”不应该是与人无关的外在的自在之物,而是表征着人的存在方式的“现存事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明了“新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终止,它们一定会被真正的知识所代替。”[9]真正的知识是关于“现实生活”的知识,是对“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描述。所以,马克思辩证法运思的“现存事物”是指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马克思对现实生活过程的研究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经验实证的研究,而是一种真正的实证的研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是对“理性具体”的研究,而不是对“感性具体”的研究。这一“理性具体”是一种“本质现实”或“实在”;然而, “实在”不是一种“抽象的本质现实”,而是一种“具体的本质现实”。所以,辩证法成为一种立足于“感性具体”把握“理性具体”的方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着重强调“抽象力”的原因即在于此。如果没有“抽象力”,我们无法从感性具体上升到理性抽象,从而再回复到理性具体。感性具体与理性具体构成了辩证法的起点和终点。
要真正理解马克思的“现存事物”的概念,理解马克思“合理形态”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乃至理解整个马克思的哲学,必须站在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辩证法的高度上。如果抛弃了马克思思想的黑格尔渊源,必然将马克思降低到旧唯物主义的水平上。辩证法认识和把握的对象是“理性具体”,即黑格尔所谓的“思想中所把握到的时代”。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黑格尔是一致的。对此,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强调, “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的一致性,仅在于辩证法思维方式把握的对象都是“理性具体”。关于辩证法思维方式的本质性特征问题,马克思则超越了黑格尔。在黑格尔那里, “否定”只是逻辑思想的一个环节,而不是辩证法的本质性特征。在论及逻辑学概念的进一步规定和部门划分时,黑格尔指出: “逻辑思想就形式而论有三方面: (a)抽象的或知性[理智]的方面, (b)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 (c)思辨的或肯定理性的方面。”[10]黑格尔认为,哲学不能像怀疑主义那样停留在辩证法的否定结果方面,哲学必须从否定的辩证法阶段上升到肯定的思辨的阶段。黑格尔辩证法是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东西,最终的目的仍然是肯定。相反,马克思则把否定视为辩证法的本质性特征,为辩证法敞开了无限批判的空间。当然,马克思“合理形态”辩证法的否定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而不是把“对现存事物的理解”分为“肯定的理解”和“否定的理解”两个部分。
马克思的辩证法思维方式彻底消解了人类社会具有终极完美形态的观点。 “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11]法国大革命以后,资本主义社会被视为基督教伦理道德在尘世的实现, “历史终结论”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即使那些批评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们,他们可以激烈地批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切,但从来都不去否定资本主义体制本身。然而,从马克思恩格斯“合理形态”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来看,西方的资本主义社会亦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暂时性的历史阶段,而非人类社会的完美状态,因为凡是现存的事物都是要“必然灭亡”的、都是“暂时性”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
[4]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62-63.
[5]马尔库塞.理性和革命——黑格尔和社会理论的兴起.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54.
[6]同[5]155.
[7]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63.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6.
[10]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72.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