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魏礼群
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任务,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内涵和重要特征
(一)法治社会的内涵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之一。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建设法治社会是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什么是法治社会呢?长期以来这个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际工作部门,都没有形成一个共识。目前,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是广义的法治社会,指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执政党依法执政,公民和社会组织、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种是中义的法治社会,认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两者之间属于“一体之两面”的关系。第三种是狭义的法治社会,更多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行为的法治化。以上三种看法都有其合理之处,也很有启发意义,但都需要深入研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任务和要求。我认为,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社会”有其特定范畴和基本内涵。所谓“法治社会”,是指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认同和遵从,国家立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行为方式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主体都能厉行法治的一种社会运行状态,可以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
(二)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
从根本上讲,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进一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六个重要特征,即人民性、普遍性、系统性、全面性、平等性、公正性。
——人民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由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执政党的宗旨和宪法的属性所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就决定着我国的法治是全体人民的法治。法治建设是为了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多样渠道广泛参与社会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普遍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要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整个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权利或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系统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是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通过科学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通过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意识。这四者之间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架构。
——全面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型地厉行法治,也包括心灵、价值、行为、秩序、制度全面体现法治精神、法治规范和法治要求。法治社会建设意味着法治观念、法治精神、法治信仰不断深入人心、浸润人心、内化于心,进而实现人的心灵的治理;法治社会建设也意味着法律规范成为人们一切行动的基本准则;法治社会建设还意味着构建完善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体系,使之成为各类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平等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维护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公民都不得受到歧视。
——公正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以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依归。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维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从根本上讲,就是为了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切实做到良法善治。
总起来看,健全的、成熟的法治社会,将是一个政治清明、民主法制、社会公正、充满活力、平安有序、和谐友善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全社会对法律充满敬畏和信仰,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社会生活法治化、规范化,全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运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获得切实尊重和保障,社会充满公平正义,形成法治社会人人有责、法治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如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样,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任务,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共同积极奋斗、扎实奋斗、不懈奋斗。
二、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重大历史贡献,是站在党治国理政和国家现代化全局的高度,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三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在法治中国“三位一体”建设格局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只有实现全社会对法治的普遍信仰,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广泛的社会基础。只有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广大群众才会发自内心地崇尚和拥护法治,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牢群众基础。如果不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也难以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提供坚实基础和支撑。
(二)全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法治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类社会发展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要强化法治意识。”因此,只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十三五”时期,我国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是我们党对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包括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全面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制度化。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繁重,时间紧迫。特别是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知识型经济、网络化社会、数字化生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给社会治理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多发,有的群众往往不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成为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突出难题。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势下,只有更加重视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充分发挥法治对小康社会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才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成效。
(四)全面维护人民群众权益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健全的法制既是人民群众遵守的行为规范,又是保障人民各项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通过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推动全面形成法治环境和法治制度安排,将会更好地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也会使人民群众享受幸福安康生活,各项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更好参与民主政治和社会治理。这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社会、平安中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根本性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让每个人都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进而才能如期圆满实现中国梦。
三、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我国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仍任重道远。因此,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特别需要抓好以下主要任务:
(一)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
这是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法律效力的至上性和法律权威的最高性。这个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社会法治建设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和现实针对性。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人民信仰法治的实质,是要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使法律成为国家、社会最高层次的治理规则。只有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才能真正坚守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当前,我国社会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状况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些领导干部头脑中的“人治思维”仍较为顽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地方和领域还较为普遍,造成法治被人治所弱化,并对法治造成严重损害;另一方面,不少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的观念和认识还根深蒂固。因此,只有显著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才能为建设法治社会奠定坚实的思想根基。
为此,需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大力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普及,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二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纠正法律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三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社会风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力量,真正树立法治信仰。法律必须被全体社会成员所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四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青少年这个“重要多数”。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在教育,要强化法治教育。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社会的决定性因素,各级干部都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尊法学法的模范,带头崇尚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要强化对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方面的考核,引导广大干部自觉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信仰形成的关键在学校。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全国中小学都要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将法治意识、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根植于每个孩子的头脑深处,让法治素养伴随、滋润他们的成长。同时,要把社会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大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
(二)全面加快社会领域立法进程和提高立法质量
这是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依据。良法乃善治之基。现在,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法治社会的制度体系建设仍处于滞后的状态,主要问题有:社会领域立法数量总体不足、位阶偏低、系统性不够,有些社会领域基本法尚处于空白;一些社会领域立法理念偏颇,存在较强的“管制”色彩,“维权”“赋权”功能不足;有些社会领域立法质量不够高,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社会立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特别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加快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立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二要加快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社会工作法”等。同时,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切实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三要加快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四要加快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立法。推进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法制建设,加快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活动法”“网络安全法”等,尤其要加大依法管理网络的力度。五要着力提高社会领域立法质量。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切实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人民拥护。
(三)切实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这是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随着我国当代社会呈现出社会层次立体化、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利益差别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新情况,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善治的必由之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治理格局尚未完全形成。主要表现在:重政府包揽、轻多方参与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普遍还较为薄弱,还难以成为一种独立自主的主体性力量;各类治理主体之间平等合作、民主协商的体制机制仍不够畅通。
为此,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要深入贯彻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使广大基层群众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增强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意识和能力;要大力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各行业普遍开展依法治理,实现依法治理对部门行业的全面覆盖,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社会各行业依法办事、诚信尽责。二是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依法治理是依据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所进行的社会治理。在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中,法律法规居于主导性、基础性地位;同时,也要引导公民按照宪法法律制定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规范,充分发挥其效力所及的组织和成员个人应有的规范、引领和约束作用。重视引导和支持城乡社区基层组织、行业和社会团体通过规约章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规范成员行为,依法维护成员合法利益。三是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要坚持把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体现在、落实到各类社会主体的活动之中,最大限度实现依法治理的社会参与;要探索建立科学完备的法治创建指标体系;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动惩戒机制。四是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发挥各类人民团体的组织特点和优势,依法维护团体成员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创新社会组织培养扶持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志愿服务,构建制度化服务平台,发挥多方面作用;要有效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规范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五是依法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互联网管理,全面推进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网络社会安全。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要更加突出党委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各方面参与,更加突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常态。
(四)加快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服务保障
这是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要素。公共法律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当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律服务提供能力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还不相适应;法律总量不足、结构不协调,法律服务网络覆盖不全,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服务意识不强、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保障不足,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严重不足等。
为此,需要着力抓好以下五个方面: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尽快制定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并使之统一化、系统化,拓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助的力度等。二要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点针对民生服务领域,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三要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同整个法律服务业一样,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建设,加强质量监管,努力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四要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健全完善政府财政支持保障的常态机制,将法律服务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当中,建立严格的政府财政拨款制度,设立法律服务专项资金;同时,要大力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吸收社会融资,使之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五要发展壮大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充分激活和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优势互补的格局。要培育和扶持更多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民间组织,积极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五)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这是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利益诉求也日益多元化,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频发多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在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方面,一些公民和社会群体在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理性化和法治化程度还较低,往往通过“闹”等群体性事件的方式甚至更为极端化的方式主张权益;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回避躲避,要么粗暴压制,以致民众利益诉求不但得不到及时解决,反而给社会稳定埋下不少严重隐患。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应当看到,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是由利益问题引发的。从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二是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要推动形成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依照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的社会氛围,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好、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大力开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及时就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四是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的优势,建立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势。要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形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和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完善调诉对接、裁审协调、复议诉讼衔接的机制,确保不同纠纷解决制度既能在各自领域和环节中有效发挥作用,又能够顺畅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强化纠纷解决效果。
四、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治理社会的深刻社会变革。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需要从多方面努力,特别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始终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些规定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也是全面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原则。必须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社会法治体系。十分重要的是,要善于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有许多优秀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可以传承,民间还有大量的好习惯、好传统等非正式法律,要重视挖掘、择善而用。同时,要放眼世界,认真研究借鉴国外社会法治文明建设有益经验和成果,但决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
(二)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始终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礼法融合”一直是我国历史上社会治理的重要经验,现代社会治理更需要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四)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坚持党的领导,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持法治社会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法治和德治才能有机融合,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也才能持续有序推进。同时,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领导法治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这样,才能更好加强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实现。
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是一项复杂、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十三五”时期是确保如期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历史时期,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增强紧迫感、使命感。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崇尚法治信仰,深入开展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法治社会建设规律,勇于投入法治社会建设实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