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程项目招标的条件
招标人进行招标,应当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从最基本的条件来看,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如本书前文所述,工程设计、施工和货物是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招标投标采购对象,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范的规定,针对这三类不同的采购项目不同,其依法进行招标的条件也有所差异。
一、项目招标人的确定
项目招标人是组织和确定项目招标投标采购的主要主体。一般来说,任何需要采购特点项目的主体都可以作为招标人,包括政府、国有企业、私人资本、外资。但是,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者领域,或者采用特定的采购方式时,招标主体的确定有其特殊的规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
按照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3]
在房地产建设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开发和建设,应当首先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如果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也就是说,在房屋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应当具有法定的资质。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招标人受到其资质和项目规模的限制外,其他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商业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均尚无明确的涉及招标人特定资质的要求。
(二)PPP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人
与一般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人不同,PPP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人则有着较为特殊的一面。
在PPP项目和特殊经营项目中,作为采购人的招标主体通常是政府或其授权的特殊组织或机构,通常可以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结合上述规定及相关实践,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中,招标人可以是以下主体:
(1) 政府和政府部门,这是主要的招标主体;
(2) 政府组建的城市基础建设投资公司,实践中也有项目以政府组建的城市基础建设投资公司代行政府招标主体的责任,但需要政府的授权才能实施。
另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从上述规定可知,严格来讲,采用PPP模式进行采购的招标人比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主体更为广泛。
二、工程设计招标的条件
工程设计环节的招标对于后续工程施工和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设计招标确定后所采用的设计思路和方案将直接决定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方案及其实施,以及施工所需要使用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设计招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的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初步/扩初/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就目前中国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的监管制度来看,需要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主要是施工图设计,其原因在于施工图设计关系到工程建设的结构质量、安全等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事前预防和从严管理。
根据现行规定,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 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3) 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主要是现场状况、地下管线图、项目总体规划图、地质勘查报告等;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房屋建筑项目的工程设计招标中,除了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根据规定,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也同样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并且,考虑到工程方案设计分为建筑工程中的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实施性方案设计两种不同类型,与之相应的招标条件也有所不同,其中: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2)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投资的项目已取得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企业)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2)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3)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提供所需要的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信、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4)有符合规划控制条件、立项批复和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
三、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
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也是招标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列入必须招标范围内的施工项目,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尤其是在一些特许经营项目中需要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运作时,招标人是否已经成立涉及项目的立项、施工承包合同的签署主体等诸多法律问题;
(2)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
(3)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这部分的工作通常要求在可行性研究告中做好准备;
(4)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从承包人的角度来看,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对于后续的预付款、进度的支付力度有着密切和实际的影响;
(5)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的深度和技术资料的翔实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程度,招标投标可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以及对整体施工阶段的造价的预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对于工程施工招标的一些特殊规定,招标人也应当提前了解和熟悉。比如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否则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四、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
工程设备、材料在进行招标采购之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这些条件成熟之后,招标人才能更加高效地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在招标之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主体,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招标主体的招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但是,必须都是依法成立的。
(2) 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对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材料、设备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请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人在决定采购材料、设备时,已经有了资金准备和计划,一旦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并和中标人签署合同后,能够有效地根据合同约定安排付款。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4)能够提出材料、设备的使用与技术要求。这也是采购的前提条件,材料、设备的经济技术指标明确之后,才能正确地指导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一些定制的材料、设备,投标人最终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要求,否则,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最终也很难实现。
以上关于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条件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者包括私人资本和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另外,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招标人还需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