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PPP项目的招标范围
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不同, PPP项目是否采用招标取决于对PPP项目本身的招标规划,即投资—建设一体化采购,还是投资、建设两阶段采购。
目前,在中国境内推广的大部分PPP项目都是新建、改扩建、续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等交通类基础设施,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各地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的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等。这些PPP项目所涉及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货物采购,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3条关于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
但是,就上述PPP项目中所涉的社会投资人,以及特许经营权人的选择,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并无明文规定。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在政府或者通过其授权机构单独采购PPP项目中的投资人,或者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权人时,可以归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服务,即采购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范畴。
对于此类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而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PPP的政策性指导文件的规定,政府以及其他授权机构PPP项目的采购机构只要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就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不限定于招标投标方式。具体来说,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其中,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而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2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这也为政府以招标方式采购PPP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地方主管机关也会对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作出比较特殊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权人;《湖北省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更是特别规定,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对于上述地方特殊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也应当提前了解和予以关注,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