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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婚姻法调整哪些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所以,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生活困难等问题,都属于婚姻关系范围。家庭关系是基于结婚、出生、法律拟制等原因而发生,又因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由婚姻法规范调整。但需明确的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并非只有婚姻法,除此之外还有宪法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
依据:《婚姻法》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