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即只要结婚双方带齐登记要求的证件材料,并缴纳结婚证工本费用,登记人员经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就必须当场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3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