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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离婚后能否讨回彩礼?
基本案情
村民张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劳动能力有限。2015年10月,经人介绍他与邻村的王梅认识,谈了半年恋爱,他们登记结婚了。按照农村的风俗,在办婚礼的时候,张甲家七拼八凑给王梅家5万元的彩礼钱。但是婚后王梅渐渐表现出强势的性格,两人经常争吵,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便分居了。张甲想和王梅离婚,于是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像他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女方退还所有彩礼5万元钱吗?
案例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具体到本案,张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劳动能力有限,结婚当时张甲所给付的5万元彩礼确已导致他生活困难。因此,离婚后王梅应返还全部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