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夫妻注册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是否允许

案情

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至投标截止时间,共8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经评审,A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结果公告后,未中标的G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称中标人A公司和未中标的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不应被允许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两家公司同时投标,难以避免相互知晓投标情况,达成某种一致,形成串通投标。因而,要求判定A公司和D公司投标无效,并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采购人就质疑事项的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定两家公司投标无效,并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理由主要是:A公司和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有共同财产和利益追求,构成实质上的利益同盟关系,难免存在相互串通行为,如允许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势必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应当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无效,并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家公司投标有效,不应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理由主要是:虽然A公司和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如未查实其存在串通行为,则不能判定A公司和D公司投标无效,不可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

分析

1. 夫妻注册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并不为法律禁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法条禁止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着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本项目供应商A公司和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系夫妻关系,但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A、D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该法条的禁止情形,A公司和D公司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凭心而论,供应商G公司的质疑也并非全无道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的两家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由于夫妻之间拥有共同的财产和利益追求,确实容易导致两家公司之间发生相互串通等违法情形。在国际采购实践中,也往往有“利害关系回避”等类似的原则规定。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本案所涉情形并不属于法律禁止情形,如招标文件对此类情形并无约定,仅凭A、D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而直接认定A、D两家公司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不足。

2. 判定供应商之间是否相互串通应符合法定情况。

就本例而言,判定A、D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须进一步查证A公司和D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串通的事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本项目在评审时,如发现A公司和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夫妻关系,为慎重起见,采购人应提醒评标专家仔细核查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如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差异、投标文件混装等法条明列的情形,方可依法判定其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否则,仅凭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这一证据,尚不足以直接认定为串标。

启示

现行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夫妻注册不同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不能仅据此认定为串通投标。但在采购过程中,对此类公司应加以重点关注,如发现其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