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治理法治化与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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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固化制度在城镇化背景下产生的新问题

(一)股权利益增长引致村民利益冲突加大

农村股份制改革实现了农村经济的第二次腾飞,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实现了集体经济的大丰收,有股东资格的村民收益分配也随着集体收入的增长年年攀高。如果遇上国家征地,相关的征地补偿更是相当可观,有些村征地当年的分红甚至达每人几十万元。在分红收益和村民维权意识深化两大动力并行驱使下,没有获得股民资格的村民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为自身争取权益。自2011年中山市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形式确定由镇政府受理农村股权案件,近几年来镇街受理了大量的股权纠纷案件,而且越是经济发达、分红丰厚的镇区,此类案件就越容易发生。

如何权衡固化前后村民的利益并达至平衡,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来实现固化制度的二次改革,成为摆在我们眼前无法忽视的一大挑战。

(二)固化后出生及嫁入人员利益无保障

股权固化以后,将个人股量化到个人,并实现“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固化意味着不变,固化意味着限制,但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分配利益越来越多,但享受人群就只是固化前的那批村民。尤其是对固化后出生及嫁入人员而言,只是因为进入该群体的时间迟于固化时刻,原可拥有的股民利益和福利待遇瞬时一无所有,且是持续状态的一无所有。由此引发的分配纠纷日渐增加。主要表现为:第一,外嫁女、入赘郎问题,可迁出户口的外嫁女,由于原集体股份分红高,福利待遇好,就不迁户口,滞留原村,村民不理解,由此产生许多外嫁女股权纠纷;第二,股权固化实施已有十年,其间出生的集体经济成员的子女除少部分可能通过继承可以享有股权外,无法享受集体股权,也就没有分红及福利,如果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将造成新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三)去世人员股权继承导致成员内部分配不均

随着固化制度实施时间的延伸,经联社需要面对股东离世、继承的问题。根据中山市南区综治维稳办公室2012年11月的一份《关于我区农村股份空挂现象的调研与对策》调研报告显示,实施股权固化后六年,因股东去世造成的已故股东比率为6%。而且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快,预计该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按照《继承法》第10[4]、13条[5]的规定,除遗嘱继承外,按法定继承形式继承的,大多数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止一位。但股权就只有一份,多数情况下,每个符合资格继承人只能继承到一份中的某比例股权。随着老股东离世人数的增加,股权继承发生越发频繁,股权继承后就被稀释,拥有分配权的股东会越来越多(包括有一些是固化时没股权的人员),这种形势往下发展,拥有收益份额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股份稀释也会越来越严重,待固化前拥有股权的那批股东的股权全部被继承后,集体经济组织就会出现股权严重稀释、股东人数日益膨胀、表决权难以行使、分红纠纷越发频繁的困境。从长远来看,这些问题将严重制约和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及集体成员的和谐。

(四)固化制度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

股权固化制度的现实意义之一是效率。如前所述,股权固化之后无须随时根据出生、死亡、迁入、迁出进行股权认定,从而提高了效率,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还应兼顾公平。股权固化以后出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也应该是该组织的成员之一,还有因婚嫁迁移户口而又无股权的人员,如果已经在该组织长期工作生活,也已经实质成为成员,但该部分人如果仅仅因为固化的时间原因而长期无法获得股权,则说明该制度的公平性是值得质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