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离婚时女方因生活困难而没有地方居住的,是否可以请求居住男方的房屋?
案情再现
顾某在大学毕业后便与任某结婚。结婚后,由于任某自己创业,成立了一家公司,平常工作非常忙。因此,顾某便一心一意照顾家庭,成为了全职太太。后来,因为孩子已经上小学,顾某便打算出去工作,而任某却坚决不同意。为此,双方经常吵架。无奈之下,顾某准备提出离婚。但是,顾某想到自己离婚之后暂时没有收入,而且也没有住的地方。因此,顾某非常犹豫。一次,顾某和正在上大学学习法律专业的表妹说了自己的情况,询问表妹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居住丈夫现在的房子。顾某的表妹说,如果她离婚时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居住其丈夫的房屋,这种请求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律疑点
离婚时女方因生活困难而没有地方居住的,是否可以请求居住男方的房屋?
法律分析
离婚时女方因生活困难而没有地方居住的,其可以请求居住男方的房屋。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据此可知,在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帮助,可以请求居住对方的房屋。这实际上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这一制度赋予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请求权,可以解决其离婚后的经济困难,进而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
在上面的案例中,顾某如果在与丈夫离婚时没有住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此时,顾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经济帮助请求权,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帮助,这种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是所有权。其表妹的说法是正确的。
条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人生
离婚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较低的当事人一方通常会担心离婚后失去维持基本生活的条件。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收入较低的一方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我们可以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给予经济帮助的要求,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