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手册:图表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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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特殊期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女职工违反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否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但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