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生命尊严原则
在一百多亿年宇宙进化史中人类生命的出现非常晚,是最近几百万年才发生的事。人的生命是大自然最神圣的杰作,是宇宙的精华。生命具有令人敬畏的、独立的价值,生命存在就是人的最高的宝物,是人的最高尊严与权利,交通伦理审视须以重视生命尊严为原则。
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可沦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永远高于任何一种物质利益方面的价值。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允许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牺牲人命或人的健康。古希腊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1]。1844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2]的著名命题。生命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唯一的,不可为他者替代。对于个人来说,失去了生命,就失去了整个世界。社会的延续必须以个体存在为前提。“如果一个社会是以放弃个体生命为代价的,那么这个社会对人类生活毫无价值”[3]。生命的价值高于任何利益。 “对于一个人而言,利益可大可小,而生命则只有一次。在利益上可以做出牺牲,而生命则无法承受这种牺牲”[4]。
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性,日本思想家池田大作认为这应是一切人类活动的出发点,他说:“最珍贵的宝贝只能是生命,必须把这个简单的事实作为一切一切的基本点”[5]。他还说:“最崇高、最尊贵的财宝,除生命外断无他物”[6]。费尔巴哈说:“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生命本是一切福利的总和”[7]。“尊重人类生命的原则……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不必要的危险的威胁”[8]。
在交通权利体系中,生命健康权是其中最高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不可被其他权利替代。交通治理中必须充分尊重人的存在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将生命权利保护放在突出重要之位置,因为只有生命存在才能享受到人类创造的交通文明。对生命的尊重既要重视其生物意义上的价值,更要重视其精神层面的价值,体现生命的尊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在法律名称的采用上摒弃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和《道路交通法》的称谓而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称谓,在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了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将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提到了突出的地位。“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应成为交通伦理中最为重要的理念,保障每一个体的生命安全,注重人的心理健康,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中国汽车社会的发展和前行,理应提高所有公民的生活质量,关注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为没有个体的健康、安全、幸福,社会的发展就会沦为空话,汽车社会的前途必然会黯然失色。
如果在交通中忽视生命尊严,忽视交通安全法规,将会造成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急速增加,道路交通的流量膨胀,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生命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沉重话题。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事故家庭带来伤痛和不幸。目前,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达6万多人。
机动车驾驶员的违规驾驶,通常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比如在驾驶过程中手长时间离开方向盘打电话、吃东西,或者疲劳驾驶、聊天等都会影响对于道路环境的准确判断,严重威胁道路安全,这些行为在道路交通法规中是不被允许的。而由于驾驶室具有私人空间性质,驾驶员常会放松自我约束,为交通事故埋下隐患。
“中国式过马路”是交通安全的另一重要威胁,生命意识淡薄、规则意识缺失是主要原因。人行横道线、停车让行标志等交通信号,是为控制交通中的个人随意行为而设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出现实际是因为没有形成普遍尊重规则的社会环境。当一部分行人“凑够一撮就走”而不是看“绿灯行”时,从众心理会使另一部分人不自觉地加入这一行列,“追随”这“一撮人”而去。这也成为目前我国交通事故率、死亡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随意占用应急车道,不避让消防车、救护车等救急车辆等行为,也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应急车道遭遇梗堵诚然和城市交通拥堵加剧有关,但不避让急救车辆,甚至加塞、抢道的行为则反映了公众规则意识、生命安全意识淡漠,必须通过严格的执法来引导。
另外,还有更为恶劣的现象。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非但不积极救治,反而二次碾压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竟公然在社会中流传。因为“把人撞死了,只要赔一次;撞伤了,可能要倾家荡产养他一辈子”。他们将生命“标价”,把撞伤人和撞死人的后果仅从经济成本上进行比较,从保护自我利益出发选择付出代价较小的行为,以至于肇事后逃逸延误抢救,甚或产生二次碾压等故意杀人行为。生命是无价的,生命尊严是不容忽视的。交通事故后的经济赔偿只是对受害者进行物质补偿,以及对肇事者进行责任追究,而非将生命“标价”。
目前,中国在交通事故方面每年死亡人数高达6万多人,万车死亡率是德国、日本、美国的数倍,平均每天170人左右丧生于车祸,是交通事故多发国家。中国的汽车文明需要改进,需要建立专门机构对道路交通中有违生命安全的行为习惯和心理进行专门的引导和教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与死亡率。生命伦理应该成为交通伦理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指导汽车社会的具体行动。
注释
[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刘军宁:《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142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甘绍平:《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理念》,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3),72页。
[5]《人生寄语——池田大作箴言集》,134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6][日]池田大作:《我的人学》,57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7]《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554~569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
[8][英]A. J. 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155~156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