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方法论与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是德国法上的独特概念,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均有所体现,虽然关于法教义学的概念和内涵在德国仍然存在争议[1],但一般认为,其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按照逻辑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基本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其核心在于强调权威的法律规范和学理上的主流观点。[2]“法教义学”应当被理解为狭义的法学。其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3]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的联系在于:首先,二者都是以尊重现行法为前提,对现行法进行理解。两者的共同之处还在于,都是以尊重现有的法秩序为前提,以现行法为基础进行的理论研究,都类似于我们常说的法解释论。其次,二者都涉及对现行法的解释,法教义学是要通过对现行法的解释来确定其含义,并形成理论体系。而法学方法论要研究现行法解释的方法。再次,法教义学也要研究实践中疑难案例的解决,这也类似于法学方法论以法律适用于案件为目的。法学方法论和法教义学都要关注逻辑的推理、论证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关注价值判断,而且,都要运用一定的方法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由于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拉伦茨等人认为,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就是法教义学[4],这样,法学方法论就是法教义学,其本质上是法教义学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法学方法论不同于法教义学,它们仍然存在如下明显的区别:
第一,法教义学研究的内容是以现行法为基础构建法学理论体系,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以现行法秩序为基础,通过解释形成理论体系为内容。而法学方法论是以法律适用的方法为研究对象,它关注法律规范如何准确适用以及裁判结论的可控制性问题。[5]
第二,法教义学是以尊重现有的法秩序为基础,通过各种方法的运用,探求法律规则的含义。法教义学的目的是为了以现行法为起点,形成特定法律领域中制度、理论的体系,主要任务在于“通过特别的法律(学)方法”探求此种行为标准的“规范意义”[6]。法教义学关注的重心仍然在规范本身,而法学方法论关注的重心不是规范本身,而是规范运用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律解释,重在对法律解释方法的探究,而方法论的目的是探求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方法,以尽可能实现裁判的可预期性。
第三,法教义学关注体系的构建,通过“体系内”的微调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迁,而非彻底地打碎或根除旧体系。这一点极大地维护了法秩序的安定性,保证了法的可预见性。[7]但是,法学方法论的重心并不是法律体系的构建,它是以既有的法律规则的运用为内容的。此外,法教义学还需要研究具体的法律问题,并解答具体的法律问题。而法学方法论更多的是作为工具使用的,具有抽象性和普遍适用的特点。[8]
注释
[1]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3)。
[2]参见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载《中外法学》,2008(2)。
[3]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第310~311页。
[4]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第19页。
[5]Friedrich Müller,Juristische Methodik,Berlin,Duncker und Humblot GmbH,1989,S.20.
[6]Gustav Radbruch,Rechtsphilosophie,6.Auflage,Stuttgart:K.F.Koehler Verlag,1963,S.209.
[7]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3)。
[8]参见白斌:《论法教义学:源流、特征及其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