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该怎么办……
【案例】
盛某于2006年10月14日借给朋友林某现金5万元,林某写下借条,但借条未写还款日期。2009年,盛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用钱,遂找到林某,要求林某归还欠款,但林某不予理睬。盛某应如何收回自己的借款?
【法律解析】
盛某与林某既然在借款后写有借条,说明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已经成立。由于借条中没有明确还款的具体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盛某作为债务人,有权随时要求收回自己的全部借款,林某应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本案中,盛某于2009年要林某还款未果,也就是说盛某的债权自此时开始遭受林某的不法侵害。所以,盛某只要于其后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买到不合格产品,过了诉讼期还能追究责任吗……
【案例】
美美于2006年12月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纯金项链,半年后经权威机构鉴定这条项链只是镀金的,美美打算向商场索赔,但由于工作繁忙,将此事忘记。2009年元月美美突然想起此事,立即找到商场索赔,商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请问,美美还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法律解析】
美美的主张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商场将镀金项链作为纯金项链出售,属于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而未声明的情况,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美美应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向商场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由于她的疏忽致使自己的权利消失,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所以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〇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常见情形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案例】
2008年12月,高某在港口作业过程中,不小心被一阵大浪打下海,他没有穿救生衣而且当时风大浪大,至今下落不明。事后高某的家人要求船主赔偿,但对赔偿金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现在已经快2年了。如果起诉,时效从什么时候计算?
【法律解析】
高某的家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高某死亡。高某的家人要求船主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高某死亡结果发生日(即法院判决宣告其死亡之日)起计算1年的时效。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本可以不还的钱,还了能否要回……
【案例】
朱某向周某借款5万元,期限为1年。半年后周某出国,并没有向朱某索要欠款。5年后周某从国外回来,朱某主动将钱还给周某。后来朱某得知周某回国时,自己所负的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可以不用还钱,有些懊恼,便让周某返还,周某不同意。那么,本可以不还的钱,还了还能要回吗?
【法律解析】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又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周某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朱某此时也可以不用归还周某的钱了。朱某主动将欠款还清,使周某的债权获得了清偿,因此朱某反悔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