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长安佛教社会史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寺院的社会等级与相互关系

开皇二年(582)六月,隋朝廷在长安城东南一片广袤的土地上营建新的都城。大量宫苑殿阁、衙署民居陆续建成,佛教寺院也次第产生。完整的寺院需要从事佛教宣传的僧侣、组合复杂的建筑以及体现宗教信仰的绘画与雕塑装饰。寺院的营建,主要指寺院建立过程中宗教资源的汇集与流动。

仁寿、大业之际,大兴城有佛寺120座,到开元初期,有僧寺64座、尼寺27座宋敏求《长安志》卷7,辛德勇、郎洁点校,三秦出版社,2013年,页255。。如何看待这些寺院的社会等级?贞观九年(635),法琳(572—640)将北魏时代的寺院分为“国家大寺”、“王公贵室五等诸侯寺”和“百姓造寺”三种法琳《辩正论》卷3,高楠顺次郎编《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2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影印本,页507。。按照建造者的社会等级区分寺院种类,反映了当时人的寺院等级观念。

蓝吉富将隋代寺院区分为官立寺院与民间寺院,其中皇室与诸王供养者为官立寺院,由官员、僧众与奉佛百姓创立者为民间寺院蓝吉富《隋代佛教史述论》,台北:商务印书馆,1993年,页51—65、102—107。。福安敦(Antonino Forte)受日本国分寺研究影响,称长安与各州建立的同名寺院如大云寺为“官寺”,称皇室供养的寺院为“国家寺院”A.Forte,“Daiji, ”in Hōbōg i r i n, Paris and Tokyo:Maisonneuve and Maison Franco-Japonaise,6(1983), pp.683-684; A.Forte,“Chinese State Monasteries in the Seventh and Eighth Centuries”,桑山正进编《慧超往五天竺国伝研究》,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2年,页249注4。。聂顺新沿着福安敦的思路,认为“官寺与国家大寺的区别不仅在于区位之别……更重要的乃是立寺初衷、功能和性质的差别”。国家大寺的建寺初衷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祈福消灾,建立官寺是“为整个国家和全体民众”聂顺新《唐代佛教官寺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页14。。表明高宗至玄宗时期寺院纪念意义发生新的变化。

张弓敏锐地观察到隋、唐二代长安佛寺营建主体的变化,认为隋代的寺等观念仍以名分本位为主导,名分本位就是建造者的身份。唐初大臣鲜见营造京寺,新建寺院主要是皇家功德寺。隋初功臣贵族的功德寺,到唐代有的废毁,有的被改造易名。由于身份性地主退出历史舞台,唐代寺等的名分本位随之淡化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页188—190、221—226。

何培斌从建造主体及营建动机方面观察,认为隋唐寺院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寺院,主要出于政治动机而兴建。二是国家认可的佛寺,主要由社会上层建造,包括王室成员、豪门贵族,也有少量庶民建造的寺院。三是私寺的兴建何培斌《营造寄托:中国六至十世纪造寺功德的探讨》,胡素馨主编《佛教物质文化》,上海书画出版社,2003年,页97—114。

谢和耐在分析世俗社会营建寺院的动机时,认为“在由上流阶层的成员们建立的寺院和佛堂中间,没有任何一座不是为了已故高级人物的利益而建造的,其中包括皇帝、皇家或一些私人大家族的成员。佛教道场在某种程度上始终具有殡葬建筑和家庭佛刹的功能”谢和耐(Jacques Gernet)《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耿昇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页339。。这种概括并不全面。张弓的观点较为贴切:“寺院融合了宗庙祭享的传统内涵。福祐皇祚、维固宗族的作用,成为普遍而明确的社会心理。”张弓《汉唐佛寺文化史》,页214。

根据建造和供养者主体,长安寺院可分为三个社会等级:皇室建立的寺院、贵族营建的寺院、民众或僧人创立的寺院。其中,第一等级的寺院可称为国家寺院。贵族寺院在发展中与民间寺院有诸多融合之处,也可称为民间寺院。采取社会等级的视角,可以分析寺院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联,观察寺院与社会关系的延续以及不同寺院之间的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