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寺院的社会等级与相互关系
开皇二年(582)六月,隋朝廷在长安城东南一片广袤的土地上营建新的都城。大量宫苑殿阁、衙署民居陆续建成,佛教寺院也次第产生。完整的寺院需要从事佛教宣传的僧侣、组合复杂的建筑以及体现宗教信仰的绘画与雕塑装饰。寺院的营建,主要指寺院建立过程中宗教资源的汇集与流动。
仁寿、大业之际,大兴城有佛寺120座,到开元初期,有僧寺64座、尼寺27座。如何看待这些寺院的社会等级?贞观九年(635),法琳(572—640)将北魏时代的寺院分为“国家大寺”、“王公贵室五等诸侯寺”和“百姓造寺”三种。按照建造者的社会等级区分寺院种类,反映了当时人的寺院等级观念。
蓝吉富将隋代寺院区分为官立寺院与民间寺院,其中皇室与诸王供养者为官立寺院,由官员、僧众与奉佛百姓创立者为民间寺院。福安敦(Antonino Forte)受日本国分寺研究影响,称长安与各州建立的同名寺院如大云寺为“官寺”,称皇室供养的寺院为“国家寺院”。聂顺新沿着福安敦的思路,认为“官寺与国家大寺的区别不仅在于区位之别……更重要的乃是立寺初衷、功能和性质的差别”。国家大寺的建寺初衷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祈福消灾,建立官寺是“为整个国家和全体民众”。表明高宗至玄宗时期寺院纪念意义发生新的变化。
张弓敏锐地观察到隋、唐二代长安佛寺营建主体的变化,认为隋代的寺等观念仍以名分本位为主导,名分本位就是建造者的身份。唐初大臣鲜见营造京寺,新建寺院主要是皇家功德寺。隋初功臣贵族的功德寺,到唐代有的废毁,有的被改造易名。由于身份性地主退出历史舞台,唐代寺等的名分本位随之淡化。
何培斌从建造主体及营建动机方面观察,认为隋唐寺院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寺院,主要出于政治动机而兴建。二是国家认可的佛寺,主要由社会上层建造,包括王室成员、豪门贵族,也有少量庶民建造的寺院。三是私寺的兴建。
谢和耐在分析世俗社会营建寺院的动机时,认为“在由上流阶层的成员们建立的寺院和佛堂中间,没有任何一座不是为了已故高级人物的利益而建造的,其中包括皇帝、皇家或一些私人大家族的成员。佛教道场在某种程度上始终具有殡葬建筑和家庭佛刹的功能”。这种概括并不全面。张弓的观点较为贴切:“寺院融合了宗庙祭享的传统内涵。福祐皇祚、维固宗族的作用,成为普遍而明确的社会心理。”
根据建造和供养者主体,长安寺院可分为三个社会等级:皇室建立的寺院、贵族营建的寺院、民众或僧人创立的寺院。其中,第一等级的寺院可称为国家寺院。贵族寺院在发展中与民间寺院有诸多融合之处,也可称为民间寺院。采取社会等级的视角,可以分析寺院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联,观察寺院与社会关系的延续以及不同寺院之间的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