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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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含义与种类

一、票据的含义

问题引入

新化公司财务人员手中有以下单据:准备向电器公司买空调,填写好并签字盖章的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公司购买设备向设备公司付款后设备公司开给新化公司的一张发票、一张收据;王某向公司借款打的一张借条;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货,运输公司签发给新化公司的一张货物提单;公司购买的面额为1000元的国库券100张。上面这些哪些是票据呢?他们有什么主要区别呢?

日常生活或财务结算中,通常把各种单据统称为票据,例如,发票、收据、存货凭证、汇票、支票等。但是,这些只是人们一个习惯的称呼,上面所说的有些凭证文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票据。法律意义上的票据是票据法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对于票据含义的理解,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生活中人们发生各种经济往来或交易关系,票据是对这些经济往来或交易中形成的款项支付关系进行支付结算的工具。票据产生的最早动因就在于解决商人们从事经营时异地携款的不便,通过汇票实现汇兑和支付的功能。例如两个公司之间进行交易,买方用支票或汇票付款。

2.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在社会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书,其特点是:(1)这类凭证文书上面记载某种信息,其作用是证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存在或发生,起着证明或证据的作用。(2)证书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加以转让。(3)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及相应的法律事实或权利义务是独立存在的,证书不存在,并不表示相应的事实或行为及权利义务不存在,只要通过其他证据或证明,也可以证明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存在或发生。例如,财务发票是经济活动中收取款项的一方向支付款项的一方开具的一种财务会计凭证。它的功能是证明双方存在某种经济往来关系,一方向另一方付了款。但是没有开具发票或发票遗失,并不影响双方的经济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一方开给另一方的财务发票本身也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加以转让,他人拥有这张票据也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因此,发票是一种证书。毕业证、房产证、股东出资证明书、收据、借条等都属于证书。另一类是证券,其特点是:(1)权利和凭证文书结合在一起,记载的某种信息证券的凭证文书本身就代表一定权利,而不仅仅是某种证据或证明,换言之,持有该凭证人可以行使某种权利,没有该凭证一般就不能行使该权利。(2)该凭证文书一般可以转让,受让人取得该凭证后即取得相应的权利。证券范围比较广泛,例如电影票、火车票、股票、债券、国库券、票据等。

在经济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证券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词是德国学者所创用的,在1861年德国旧商法典中采用1,有价证券是社会经济发展到某一阶段的产物,是权利证券化的体现,即把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的财产价值或财产权利,权利的行使和转移原则上以证券的持有和交付为必要的一种书面法律文书。其特点是:(1)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是财产权利,体现在证券上的是一定价值的财产。(2)证券券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原则上不能分离,没有证券一般不能行使权利。权利的转移以交付证券为条件。(3)证券以一定的形式体现才能产生代表财产权利的效力,即有价证券的要式性。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加以制作,在该证券上就不能存在相应的权利。(4)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完全取决于证券上记载的内容,也就是说,某一证券所代表的是何种权利,权利价值是多少,只能按照证券上的记载事项确定,即便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内容与实际应付对价情况不符,该证券也只能代表记载的权利内容,不能以实际应付对价直接确定证券本身的权利内容。当事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救济。例如某甲交纳了3000元股款,欲购买某公司每股面值30的股票100股。但该公司股票上记载的面值是20元,则甲行使股权时,该股票只能按20元计算面值,不能以已经支付3000元股款为由直接要求将该股票以30元计算面值,当然甲可以要求更换面值30元的股票,而一旦更换,则成为另外的证券。(5)有价证券是合法持票人拥有的财产,独立地成为交易的标的。

从以上特征看,电影票、火车票等证券并非体现一定价值的财产,因而不是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票据、提单等,直接体现一定价值的财产,属于有价证券。

3.票据是持票人请求他人支付款项的一种有价证券,或者说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上体现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有价证券上体现持有人对某公司拥有一定股权,有价证券上体现请求持有人有权请求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内容,有价证券上体现持有人对所记载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内容等。而只有有价证券上体现持有人有权要求证券上记载的付款人或其他义务人支付一定数量金钱内容的才是票据。例如支票上所体现的权利内容是,持票人有权要求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按支票上记载的数量支付款项,因此支票是一种票据。而上述其他有价证券分别属于股票、债券、提单,不属于票据。

4.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法律文书,票据上体现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的或由自己承诺的向持票人付款的命令,在票据上不得附有付款条件,凡出现附条件付款的记载内容的,就不是票据。

5.票据是按法定的形式要件签发的书面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的,也不能属于票据。

6.票据用纸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统一印制的书面格式用纸。尽管在理论中以及票据产生时并无统一使用固定格式用纸的要求,然而我国票据法规定当事人只能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统一格式用纸,当事人不能自行选择票据用纸,凡没有使用统一格式用纸而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用纸的,即使记载内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所制作的文书也不属于票据。

二、票据的种类

问题引入

小王代表某公司与另一公司谈判签订合同事宜,对方提出,用商业承兑汇票据付款。小王只对支票有所了解,不清楚票据还有哪些类型,各有什么特点,因此无法决定是否同意。

票据的种类是由票据法加以确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

(一)根据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及付款人的不同,分为汇票、本票与支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分为以下三种:

1.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代理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付款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以下是各种汇票的票样图2

图1-1 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图1-2 商业承兑汇票票样

图1-3 银行汇票票样

2.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为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我国只允许银行本票。

以下是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票样①:

图1-4 银行本票票样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可以转账支付,也可以支取现金。

以下是普通支票、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票样3

图1-5 普通支票票样

图1-6 转账支票票样

图1-7 现金支票票样

(二)根据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又称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指从出票日开始起即可请求付款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见票即付”的票据、未记载到期日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为见票即付的某些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在我国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为即期票据。

远期票据是在票据上记载特定的日期为到期日(或称付款日期),在出票人出票后,持票人不能当时请求付款人付款,而是在到期日到来之时才可以请求付款的票据。远期票据包括定日付款的票据、出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在我国,商业汇票可以是远期票据。例如,某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0年3月10日,汇票到期日栏内记载为2010年8月10日,则这张票据就是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具有不同的功能。即期票据主要体现票据的支付、汇总、结算功能,不具有信用功能。远期票据除了汇兑、支付等功能外,同时具有信用功能,而且信用功能是其最本质的功能。

(三)根据票据是否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分为记名票据与无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票据。在我国汇票、本票都必须签发记名票据,否则票据无效。无记名票据是出票时不记载收款人的票据,在我国,只有支票才可以签发无记名票据。

区分记名票据与无记名的法律意义是,记名票据必须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可以用单纯交付方式转让。

(四)根据票据当事人的构成情况,分为一般票据与变式票据

汇票、支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出票人是在票据格式凭证上记载有关事项、签发票据的人,收款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有权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记载金额的人,付款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收款人处于票据权利人地位,付款人和出票人则为票据义务人。

一般票据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是三个不同的人。而变式票据则是指其中两个为同一人。例如,出票人同时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称为指己票据;出票人同时是付款人的,称为对己票据。在我国银行汇票属于法定变式汇票,是对己汇票,商业汇票可以是一般票据,也可以是变式汇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通常是一般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既有一般汇票,也有变式汇票中的对己汇票和指己汇票。至于支票,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也可以记载他人为收款人或不记载收款人。出票人若不是银行或经营支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则不得记载自己为付款人。

(五)根据票据的签发、转让是否存在基础交易关系,分为真实票据与融资票据

真实票据是指票据签发、转让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相应的商品服务等基础交易关系的票据,创设票据关系或转让票据权利的目的是为了支付、清偿基础交易关系中的债务4,例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用票据付款,则甲为了支付买卖合同的价款而向乙签发票据,此类票据就属于真实票据。

融资票据又称空票,是当事人签发的、不以真实的商品或劳务等交易或经济往来为基础,而是仅作为融资工具而签发、流通的票据,融资票据的持票人因向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提供资金而取得票据,即所谓票据的买卖。

例如,甲签发一张票据,以乙为收款人,票据金额为100万,以此为对价,乙向甲提供98万元的款项。再如,甲持有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票据,把这张票据以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在上述事例中,甲乙之间签发或转让票据时并没有商品或服务等基础交易关系或经济往来,签发或转让票据的目的不是为了对基础交易关系中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支付结算,即不是为了通过签发或转让票据去清偿、履行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债务,而是为了直接融资的目的签发或转让票据,相当于票据收款人或受让人向出票人或转让人提供一定的资金,买入票据。票据本身成为买卖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现行票据制度实行的是真实票据原则,排除了融资票据。除了允许银行对票据进行贴现外,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在没有真实基础交易关系的情况下从出票人或背书人处购买取得票据。

(六)根据票据的载体,分为纸质票据与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即是一般所说的票据。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票据所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时候不通过书面证券体现,而是依托于网上银行系统和网络技术,通过电子数据输入处理的方式体现,也就是电子票据。在我国目前推行的主要是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5

我国票据结算实务中,票据类型及主要区别如下表:

表1-1 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