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序言
《企业与公司法学》于1998年诞生于北京大学的教学科研园地,至今已经历了14个春秋。由于有将近20所大学选择这本教材作为指定教科书或教学参考书,且2007年所出的第五版已经累计印刷10次合计逾5万册,故粗略估计有10多万莘莘学子曾经给予了本书垂青和沐爱,作为著作责任者和这个“学术孩童”的第一监护人,我倍感荣幸和压力。
本次第六版的修订,计划了三年的时间,可就是未能早早启动。当为其他的事情忙忙碌碌以致时间流逝,而年过半百的岁月之风日渐加剧销蚀人生的精力和意志,我眼睁睁地看着这本教材正在失去“与时俱进”的光彩,以及体味可能会误导读者的窘迫心境,的确万分着急。到了去年的9月,我承接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三门基础课,给自己定出戒律,推辞一切干扰事务,除了上课,只作教材修订。这样一来,保证每周有四个上午的时间可以安心改稿,这样的工作安排即使在刚刚过去的春节期间也没有任何改变,大年初一的早上我一如既往地到办公室坐在电脑面前。终于有了令自己比较满意的结果。昨天(正月十五)晚上9点,我作完了正文和附录部分的最后文稿,那一刻办公室窗外鞭炮鸣响,星辰灿烂,这个年过得好惬意啊,我感觉如释重负,心旷神怡。
本次修订是我多年来历次修订本教材中最费劲和最投入的一次。一方面因为自2007年以来,企业、公司法律制度的某些领域有重要的发展;另一方面我觉得对教材作一次全面的“体检”有相当的必要性。由是,我制定了三个目标:第一,通读全稿,修理任何不适当的文字和标点,特别是把中央政府部门的相关制度规范变化作到细致搜集、关键梳理、谨慎吸收、读解有据;第二,检讨体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重新设计结构框架;第三,该删的就删,该添加的就添加。总的目标就是打造经典,冲刺个人学术眼光和观察、分析能力的极限,但又要谨言慎行,不刻意追求“华而不实”的“深度”,努力保持教材的本真与简约。
就框架而言,本次修订将第五版的三十章通过合并或者删除去掉五章,新加一章,变为二十六章。新增加了“附录”部分作为读者额外的阅读材料,这是一种教材主体内容之外的边缘安排,不作为学科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读者随心情、精力和个人愿望对待之,教师也不必将其列入重点阅读和考试的范围。删除的三章是:原第九章“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法律规定”,原第十四章“我国《公司法》2005年的修订——背景与总则”,原第十五章“我国《公司法》2005年的修订——重要价值揭示”。该三章全部置于“附录”中。合并的三章是原第十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原第十一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原第十二章“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上述三章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章,且在其中加入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内容。新增加的一章是将原第二十六章“公司的变更与分立及M&A”分设为“公司的变更与分立”、“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两章。这样,调整后的框架合共二十六章。此外,对个别章节的次序作了新的调整。
就修订内容细节而言,除文字方面继续进行精准性加工锻造外,淘汰或者改写了因法律发展变化而显陈旧的内容,丰富了一些学术视野,如在公司并购一章中增加了公司收购种类和反收购的法律措施的铺陈介绍,其中有杠杆收购、管理层收购、“白衣骑士”计划、“毒药丸”计划、“黄金降落伞”计划等,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章中增加了“衡平居次”规则的简要点评。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部分传统企业制度的内容,这次只是删除了私营企业制度。作这种区别对待的理由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内容不仅法律制度完整存在,而且还有现实社会中未改制的相关企业群体;私营企业则不同,虽然相关的条例并未废除,但我国的私营企业从出生时起就嵌合了企业组织形式的立法结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企业都已有独立且完备的立法加以规范,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经失去了调控社会关系的任何功能,其只是一截体制“阑尾”。我们无法在制度安排上切除它,但教材中却无必要再行赘述适用价值已经荡然无存的“明日黄花”式的“法律残片”。个体工商户虽然具有营利目的性,但属于自雇就业的商贩,法律关系简单,因此将该两种制度一并移入新设置的“附录”中,是理想可行的选择。之所以将总结2005年《公司法》修订背景和价值的两章移入“附录”,主要是出于教材主体内容删繁就简的考虑;而在“附录”部分增加“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概要”和“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争点条款的忖度与把握”两部分内容则是试图优化配置学生扩展阅读的资源。其中,“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概要”,我在2002年写过一篇文章在《法学家》杂志发表,考虑到其是比较重要的企业与公司法学知识,需要法学院本科的学生有初步的了解,但它还不是该门课程或者教材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放入“附录”中。我约请了一位北大法学院2000级的本科校友张莹按我的意思和要求助力完成。“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争点条款的忖度与把握”是我在2011年给北京市律协所作的讲座文稿,也供学生作兴趣阅读。
正当我完成本次修订的序言的今日,接获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于下个月参加最高人民法院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法官与学者的联席会议,且已收到解释(二)的草案文本,内容主要是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和收集。这部分内容在本教材的此次修订中来不及吸收了,提请读者注意该解释(二)的正式发布,也许是今年的下半年。另外,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在内部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彻底检讨IPO体制的问题,已在业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目前尚未有任何行动纲领和路线图,所以本教材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和新股发行的内容不作任何变动。
恳请读者在面对《企业与公司法学》第六版时“拍出板砖”,提出批评意见。
作者
2012年2月7日星期二(正月十六)
于北大法学院陈明楼52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