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研究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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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佉卢文契约中的人口买卖本文为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整理及其与汉文契约的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B030)的阶段性成果。

陈国灿

(武汉大学出土文献与传统经济研究所)

内容提要:佉卢文契约中的人口买卖大部分是奴婢的买卖,被卖者有家贫卖儿鬻女者、被劫掠者、战俘、逃亡者。买进者多是官僚、权贵和地主。也有非奴婢的买卖,如买女口为妻者、买劳动力者,也都采用了人口买卖的形式。这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官僚、权贵和地主对劳动力需求使用的一种自然形式,它展现出了公元3—4世纪鄯善王国奴隶社会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佉卢文契约 鄯善王国 人口买卖 奴隶制度

佉卢文是公元3—4世纪流行于塔里木盆地南缘的文字,其书写的各种简牍集中出土于新疆尼雅、楼兰等古遗址,有鄯善国王的敕谕;各级官员的公文;各类帐历;民间契约;官私信函等,它再现了丝绸之路上古鄯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丰富了我们对魏晋时期西域诸绿洲王国社会及其在丝绸之路上作用的具体认识,很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就佉卢文契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提出一些认识和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在50余件佉卢文契约中,有9件人口买卖契,其中有6件属于对妇女及女孩的买卖,这种买卖在鄯善社会中,由官方主持写立契约,押有地方官印,完全是合法的。如Kh.589号《安归迦11年赖比没蹉卖女儿契》载:

兹于伟大国王、天子安归迦陛下在位之11年2月12日,妇人赖比没蹉及子钵只多,在饥荒之时,将女儿色米蹉卖给司书罗没索蹉,付给价值40目厘之1岁骆驼1峰,赖比没蹉及子钵只多现已收到该驼。另又给羊4只,作为头价。现罗没索蹉对该女孩有权为所欲为。双方在执政官元老毕特耶、御牧迦罗没蹉面前达成协议,证人为司土凯地耶、督军僧凯、税监鸠罗吉耶、(以下列6人名从略——笔者)及司税凯托。此字据由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奉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百年,由督军僧凯断绳。该女孩色米蹉身高4distis。赖比没蹉得售价之半,另一半交摩信那之司税支只托耶。T·巴罗著,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54页。Kh为原整理者对佉卢交书的简称代号。

安归迦(Amgvaka)王是佉卢文文书中所见鄯善国的第四代王,其执政11年相当于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前后佉卢文中反映出的鄯善国诸王世系,其第一代童格罗迦王(Tomgraka)在位至少36年,约当公元210—245年。第二代陀阇伽王(Tajaka)在位至少3年,约当公元246—248年。第三代白毗耶王(Pepiya)在位至少8年,约当公元249—256年。第四代安归迦王(Amgvaka)在位至少38年,约当公元257—294年。安归迦王11年,约在公元267年,即西晋泰始三年前后。参见马雍《新疆所出佉卢文书的断代问题——兼论楼兰遗址和魏晋时期的鄯善郡》,《文史》第7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3—95页。又收入氏著《西域史地文物丛考》,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9—111页。林梅村《佉卢文时代鄯善王朝的世系研究》,《西域研究》1991年第1期,第39—50页,又收入氏著《西域文明——考古、民族、语言和宗教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324—343页。二文在英人拉普逊《诸王及系年考》的基础上,对鄯善国诸王世系及其在位年代,都有许多新的研究推进。。妇女赖比没蹉由于饥荒,将女儿色米蹉出卖,换回一峰价值40目厘目厘(muli)为鄯善国计算价值的一种基本单位。林梅村在《沙海古卷》“籍帐”类中曾指出:“1弥里码(milima)=1目厘(muli)=20硒(Khi)”,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157页。依据段晴在《中国国家图书馆藏BH5—3号佉卢文买卖土地契约》一文(《西域文史》第六辑1—16页,2011年)的研究,1弥里码(milima)相当于20公斤谷物,此处40目厘则相当于800公斤谷物。的小骆驼和4只羊。但这些价值赖比没蹉并不能全部所得,她还需将所得的一半交给司税官,税率达50%,由此透露出鄯善国统治者从人口买卖中获得巨大的利益,道出了他们支持人口买卖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常态的原因。此项契约协议是当着执政官元老和御牧的面达成的,而且有司土、督军、税监、司税等地方政府官员作证。这一切都说明人口买卖的合法性。

契文写有买主“罗没索蹉对该女孩有权为所欲为”,意味着对买来女孩人身的完全占有,说明是买作奴婢使用的。罗没索蹉是安归迦朝在凯度多(Cadota)即精绝地区的司书“司书”,在佉卢文契约中反映出是专门负责书写文字的地方官府专职人员,此职通常是世袭的。,属于几代世袭司书职务的家族刘文锁将这一世系梳理出三代,即尸伽那耶——罗没索磋——苏伽莫多世系。见刘文锁《沙海古卷释稿》,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00页。,他在安归迦6年买葡萄一园,其时的身份已是“司书”Kh.581《安归迦王6年4月14日司书罗没索磋买达摩沙葡萄一园契》,T·巴罗著,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251页。;此后又买进了多块土地,如在安归迦9年买进可播种30公斤粮的地一块Kh.579《安归迦王9年6月15日探子莫伽多卖地1弥里码10硒给司书罗没索磋契》,《尼雅考古资料》第250—251页。依据段睛对1硒=1公斤谷物、1弥里码=20硒的研究,此处1弥里码10硒地,即可播种30公斤谷物之地。;15年又买可播种60公斤粮的地一块及树木Kh.371《安归迦王15年12月8日柯那耶卖地3弥里码及树给司书罗没索磋契》,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48页。;16年买进葡萄园一所及树木Kh.586《安归迦王16年6月1日达摩沙卖葡萄一园及树给司书罗没索磋契》,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53页。;约在安归迦19年,他又改任为“税监”(sothamga),就在这年的10月6日又从两处买进了数块地h.580《安归迦王19年10月6日舍只摩将1弥里码1硒地和另1弥里码地卖与司书罗没索磋契》,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51页。;20年又买地一块Kh.582《安归迦王20年4月22日僧人夷比耶将25kuthala地卖与司书罗没索磋契》,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52页。;21年买得7硒地Kh.587《安归迦王21年×月×日赖钵耶及僧凯卖7硒地与司书罗没索磋契》,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53—254页。;34年又租买葡萄地一园Kh.574《安归迦王34年2月22日罗没索磋暂向牟罗德耶诸奴买地契》,载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49页。,直到马希利王22年马希利(Mahiri)是鄯善继安归迦之后的第五代执政者,在位约30年,相当于公元295—324年。,还有他向州长索木阇迦赠送土地的记录,可以称得上是精绝地区经济生活中活跃了五十余年的大地主。他购买土地多是用驼、马来支付,表明他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畜群。众多的土地和畜群需要劳动力来耕作和放牧,于是他用购买奴婢的方式来满足对劳动力的需求,这使他又兼有着奴隶主的身份。Kh.590《安归迦王17年4月28日男子僧凯卖妇女莱钵给罗没索磋契》就是他买进一名女口的契约,文摘如下:

安归迦陛下在位之17年4月28日男子僧凯愿将妇女莱钵卖给罗没索磋,僧凯收到罗没索磋所出之卖价,价值40目厘之viyala骆驼一峰;价值30目厘之amklatsa骆驼一峰;12手拃地毯1条及11手拃地毯1条;另有8sutra目厘,卖价共计98目厘,双方在此公平条件下达成协议。自今以后,司书罗没索磋对该妇人有所有权,可以打她,弄瞎她的眼睛、出卖、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抵押,为所欲为。此事之证人为(以下列有元老、太侯、督军、曹长等12人名)。今后无论何人对此事进行告发或有异议,彼之翻案在皇廷皆属无效。此字据由司书耽摩色钵之子、司书莫伽多奉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百年。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54页。

契文中着重强调了主人对买来奴隶的权利,“可以打她,弄瞎她的眼睛、出卖、作为礼物赠送他人,交换、抵押,为所欲为。”由此语也就可以了解前一契文中的“对该女孩有权为所欲为”的含意了。这种所有权不仅是占有被卖者的全部劳动力,而且占有其全部人身,这是奴隶主对奴隶拥有的权利,被卖者完全是受主人任意奴役会说话的工具。作的奴隶主的罗没索磋到了安归迦32年又买进了一名女奴,在Kh.592《安归伽王32年12月20日男子钵罗难托卖女孩莱迷索阿给罗没索磋契》同上,第255页。里,罗没索磋用支付价值30目厘骆驼1峰,于阗地毯1条买进女孩莱迷索阿后,在契文中同样强调了占有该女奴上述的权利。

佉卢文人口买卖文书中反映出,被卖人口的来源也各不相同,前列第1例赖比没蹉属于贫民,迫于饥荒,被生计所迫,将女儿出卖,反映了底层贫困百姓迫于饥寒、不得已自愿将自己的儿女出卖,用以维持家庭其他成员的生命。

第二种来源是对平民的非法劫掠,Kh.575号《马希利王17年1月22日莱比耶与苏笈陀奴隶交易返还契》反映出了一场对人口的掠卖,契文摘如下:

马希利王17年1月22日,此前,凯克伐罗从凯度多带来一名叫支摩加的男子,后被州长柯赖沙将支摩加掠走,卖给莱比耶。莱比耶愿将支摩加卖给凯度多之苏笈多,得价三岁驼1峰,谷物5弥里码……

此后,支摩加的主人、钵伐多之鸠伐夷支,向皇廷提出诉讼,称支摩加是他的财产,对已付支摩加之身价应由莱比耶向凯克伐罗收回,苏笈多向莱比耶收回。……同上,第249页。

这是一起被掠卖人口,经转手出卖后,被原主人发现追回所订的契约。如果支摩加被掠走之事不被原主人告发,此劫掠转卖人口就会变为既成事实。而且在掠夺的过程中,州长柯赖沙起了关键的作用,可是在追回的过程中,这个关键性的长官却置身事外,至少在契文中不见对他处理的环节。从此事中可以看到,对人口或奴婢掠卖行为的背后往往有着权势人物的支持。Kh.564号国王敕谕中说:“今有鸠尼陀上奏:彼曾收养一子,被沙门室利般摩卖给贵人沙罗斯帕。”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138页。百姓收养的养子被沙门出卖给贵人,敕文说:“出卖别人养子者,殊不合法”,可是此贵人居然买了,恐怕也是属于有权势的贵族之家所为。

Kh.436是马希利王19年1月舍凯州州长舍摩西那有关一男子被掠的判决书,书中提到:“楼答拉耶正在路上行走时,被摩色地支捆绑起来。摩色地支对于此事发誓说丝毫没有碰他而走开的,彼等又称:楼答拉耶现已被卖于尼壤。”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34页。这是普通百姓无辜被劫掠卖往他地的情形,类似的劫掠人口时有发生,以致成为人口贩卖的来源之一。

Kh.400是国王给州长克罗那耶的敕谕,其中说:

今有安陀色那上奏:彼有一男子,名支罗摩那,被左加沙抢至于阗,并将彼手脚綑住。后来左加沙自于阗返回,却未将支罗摩那带回,彼如是说:“余未将他带回来。”同①,第110页。

这是一起将鄯善人抢掠到于阗去的事,抢掠者返回了,而被抢者却未带回,很有可能是被卖往于阗了,这也可看作是掠卖人口之又一例。

第三种是战争或社会动乱中的俘虏。鄯善国有一条法令规定:“凡战争期间获取他人之物,免予追究。”鄯善国王致州长索阇伽的谕令:“同时,本廷曾制定过一条法令:凡战争期间获取他人之物,免予追究。”同①,第42页,Kh.17号。这条法令当然也包括战争中获取的人。Kh.324号《马希利王4年3月13日汉人佘嘉施卖男奴僧罗必那给迦多吉契》是一件汉人佘嘉施对战争中救出之人的转卖。现将该契文摘录于下:

兹于伟大国王、天子马希利陛下在位之4年3月13日,苏毗人到达且末,劫掠国王,抢走居民。苏毗人曾抢走司土瑜纽之名为僧罗必那之男奴一名,并将彼作为礼物送给汉人佘嘉施,汉人佘嘉施由此给予金币二枚和银币二枚,作为对该人之答谢。故该人已成为佘嘉施之合法财产。彼原主人司土瑜纽不希望杀害该人,允许佘嘉施将彼卖给他人。因此,汉人佘嘉施将该人卖给迦多吉,该人之卖价[……]及弓一张甚为公平。汉人佘嘉施及迦多吉双方皆很满意。自今以后,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18页。此处对译文文意略作调整。

苏毗(supiya)又名萨毗苏毗(supi或supiya),王广志译作“鲜卑”,他译后也说:“恐极不妥。”此时鲜卑尚未到此,还是译作苏毗为宜。,在今诺羌东南480里有萨毗泽,苏毗人乃指居住在这一带的西羌部族人。由于邻近鄯善国《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载:“西羌……南接蜀,西北接鄯善、车师诸国,所居无常,依随水草。”由此可证侵入鄯善国且末的苏毗人,实为近邻之西羌部族。,故对鄯善境域时有侵扰,在马希利王4年3月之前,苏毗人侵入到鄯善国的且末地区,抢劫财物,掠走居民,在劫掠到司土瑜纽的男奴僧罗必那后,并没有带走,而是送给汉人佘嘉施,换得2枚金币,2枚银币。汉人佘嘉施,从其出手金、银币推测,很有可能是居于凯度多——且末一带的汉商富户。司土瑜纽知此情况后,承认男奴僧罗必那为佘嘉施之合法财产,也同意佘嘉施将僧罗必那转卖给他人。在此转卖中,被卖者虽然原来身份是奴隶,但佘嘉施从苏毗人手中接过来的首先是俘虏。

Kh.322号是马希利王21年2月11日转赠于阗男人的契约,摘录于下:

马希利王21年2月11日,布翟及密探奥钵吉耶愿将一名叫僧纳翟之于阗男人送给凯度多僧人会。现该会又将此人让给司土色必多和鸠摩那西那。此文件乃当州长夷多迦及布克托之面所写。今后,无论何人对基罗耶只耶、太侯、司土、税吏等提出要求,皆无权要求偿还。同①,第218页。

于阗男人,是指原籍为于阗国的男子,何以来到鄯善国境内?契文没有言及,于阗是鄯善西边的邻国,最初拥有“于阗男人”的人是“密探”,从这一身份推测,此“于阗男人”有可能是被俘获或劫掠而来。鄯善与于阗之间对于人口的相互劫掠乃经常发生的事,如Kh.625号文书中就载有“有一名叫凯内耶的小孩,曾交给凯摩迦送至舍凯。于阗人从赖迷那之屋内将该小孩抢去。”同①,第257页。“僧人会”,或即指僧团,当僧人会接受对此人的赠送后,又转让给了官员司土。在两次转让中都没有提到转让的价格,故与一般的人口买卖契约还有所不同。在形成文件的矩形封牍上还写明:“此为有关一名于阗男人的文件,由基罗耶只耶妥为保存”,基罗耶只耶,从契文中行文看,应是高于太侯、司土的当地最高执政官。此契由基罗耶只耶妥为保存,意味着此于阗男人为当地官府的财产。

第四种来自于逃亡者。在佉卢文文书中,还常看到国王或王室对下常有人口的赏赐。Kh.296是一件国王给州长索阇伽的敕谕,其中写有:“朕曾准予将且末耕地之一名叫法说的男子赐给梵图县之修业。为此,朕现赐予梵图县一名逃亡者以代替法说。”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88页。又如Kh.355号是国王给州长索阇伽的又一敕谕,其中说:“朕现准予赐给御牧善生一名逃亡者,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应即刻给彼一名无争议的工匠,不得扣留不给。”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22—223页。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98页。本件乃据林梅村译文所录。Kh.358号国王给州长索阇伽的敕谕中说:“命汝给税监沙卢韦耶一名逃亡者,时至今日,汝尚未执行,有意拖延。汝应迅速将逃犯给彼。”同①,第100页;同①,第66页。Kh.136是国王给奥古侯贵霜军和州长黎贝耶的敕谕,说“朕现已将一名逃亡者移交给比多县。当汝接此泥封契形文书时,汝处可能也有类似的逃亡者,应将类似的逃亡者拘捕,送至本廷。”同②,第199页。在这里逃亡者有时被称为逃犯,这类人群存在着几种类型,一种是从原主人领地逃出者;另一种是王国境外逃来者,多为难民林梅村大多对此词译为“难民”。;再一种是在押罪犯的逃跑者。他们在被官府控制后,就变成了国王任意赏赐给下属的对象,几经展转,也会变成买卖的对象。这恐怕也是鄯善王国人口买卖的又一个重要来源。

被买卖人口来源的众多,为人口买卖的盛行提供了基础。以上四类来源的被卖者,都来自社会的最底层,都是没有人身自由被主人奴役的劳动者。而在佉卢文契约中反映出来的人口买卖,绝大多数都是奴婢的买卖。但是,也应看到,鄯善国的人口买卖中,也存在着非奴婢的买卖,如买卖婚姻中的女口买卖,目的是为娶妻生子,而非买作奴婢,但其手段采取了人口买卖的形式。如Kh.573《马希利王7年11月20日希尼没摩将女儿牟没多利蹉卖给奥伽凯为妻契》即属这种类型,现将契文摘录于下:

马希利王7年11月20日,希尼没摩及阿罗莱将女儿给凯色吉耶家。阿罗莱原娶自阿夷摩耶村,故现将女儿牟没多利蹉带至该村,以交换彼母,凯色吉耶以三岁骆驼一峰、三岁马一匹为价款,现希尼没摩及阿罗莱将女儿给奥伽凯为妻。余等不再要求丝毫礼物,今后任何亲戚不得占有该女孩,此事当执政官州长索没阇伽之面办妥,证人有(太侯、司土等三人),此契由司书赖钵多加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韩翔主编:《尼雅考古资料》,1988年,第248—249页。

女儿以驼一峰、马一匹卖回母亲的老家,由此推测母亲当年作为希尼没摩妻时,大概也曾经历类似的人、物交易。买女为妻可能是当时的一种风气,至于“女儿回头嫁”有可能也是当时当地的一种风俗有关两地换亲嫁娶之事,在佉卢文Kh.97号文书中有如下记载:“关于沙阇人和精绝人换亲娶妻一事,前已作出决定,现彼等想用其他……”。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270页。又Kh.279号载阿夷摩耶村男子波格那娶了叶吠村之女为妻,所生之女又回嫁叶吠村詹左为妻。这是又一起换亲的记录,见《尼雅考古资料》第218页。《沙海古卷》第84页。。不论是哪种风习,都离不开以人换财物的性质,这种买卖婚姻,实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人口买卖,但它并不是奴婢的买卖。

佉卢文Kh.3号文书是一件鄯善王廷下达给州长夷陀伽及督军伏陀的谕令,令文说:“今有苏耆陀上奏本廷,彼曾买下一女子,名苏耆莎,出价织物41匹。”谕令要求调查该女是否确实被买?并申言:“诸差役不得非法占有该女子。”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34页。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不花代价的占有,如果确是用41匹绢买来,就是合法的占有,由此也反映出妇女的买卖在统治者们看来是合法的,类似的情况还有许多在佉卢文Kh.241号文书中有如下记载:“……人们若出价钱,应将此人带来,若并非如此,切勿匆忙将该女子带来。”同③,第76—77页。

被强制性转卖人口,多为有权势的官员或贵族所为,Kh.106号可能是一件由鄯善皇室发出的信函,信中有一段说:

此信到达之日,速派苏耆陀及二峰骆驼遣送来此。汝前曾在此将一男子众法卖给舍迦那,现该人向诸大夫控告说:“余系属于国王所有之人,黎贝耶无理由将余出卖。”现彼不愿为舍迦那干活。关于该人出卖之实情,汝务必写一报告,来信交苏耆陀带来,勿忘此事。同①,第196页。

信中反映被卖的众法对自己被卖的不满和反抗。众法说:“余系属于国王所有之人”,表明他的身份并非私属,而是属于“国王”,至少不是奴隶,如果是奴隶,他是说不出“黎贝耶无理由将余出卖”这种话的。正因如此,众法才能对被卖表示不满,拒绝为新主人舍迦那干活。从这一情况也能看到,人口买卖中确实存在着非奴隶的买卖。这类买卖只具对劳动力长期使用价值买卖的性质,尚不具对劳动者人身的全部占有。就其身份而言,属于对主人具有很强依附性的农奴。

在佉卢文契约中,没有发现雇佣类的契约,表明在3—4世纪的鄯善社会经济生活中,自由的雇佣关系还很不发达,独立的雇佣劳动者也少有出现,而贵族、官僚、地主们对农、牧业生产劳动力的需求,也只有通过对人口买卖的方式来获得,如前揭的司书罗没索磋经营的那样,从现存契约看,他买进都是奴婢。除此外,他是否也买进有能耕、牧的农奴?前列Kh.106号文书中舍迦那买进的那位不愿为他干活的人,可能就是这一类的农奴。

在Kh.18号国王给州长索阇伽的敕谕中记有以下一事:

今有苏耆陀上奏本廷:原先全部财产归黎牟、布伽和乌波格共享,现乌波格将人抢走。黎贝耶伙同努甘阇将事情搅乱,现在无法进行耕作。林梅村:《沙海古卷》,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第42页。

所记为一家三兄弟财产共有,能进行耕作的某人也属大家共有,而现在二弟乌波格将人抢走,使得田地无法进行耕作了。这里对被抢走能耕作的某人称为“人”,而未称奴,当是依附于该家族的农奴。Kh.31+764号文书与本件有关,是此家族乌波格诉讼的文书,原来三兄弟中,长兄黎牟当家,立乌波格之子近军为长子。现黎牟去世,乌波格实掌家长权,可是“奴仆及主人之家人皆不信守此项契约,拒不服从彼(乌波格)。”同上,第48页。这里所云奴仆,恐怕不止一人,除了奴婢外,恐怕还有农奴,或许还包括前列被他抢走的人。

佉卢文契约中的人口买卖,是3—4世纪鄯善王国社会经济生活的部分缩影,它展现出了王国奴隶制度的特征。人口买卖的盛行,实际上是一种对廉价劳动力社会需求的结果,这种状况是鄯善王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