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为与网络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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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论

互联网作者简介:方建中,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为浙江省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立项课题“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研究”(14XXHJD10YB)及浙江省教育厅课题“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已经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无论是从事商业行为、参与政治活动,还是寻求在线医疗和教育,人们都已习惯于使用网络。从这个意义上讲,上网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然而,世间万物必有正反两面,网络亦不例外。互联网在给人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谣言、色情、网络犯罪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中最声名狼藉和广为人知的也许就是互联网对个人隐私的威胁。网络研究专家理查德·斯皮内洛就曾指出:“隐私似乎特别难以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并存。”[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33.因此,无论是奉行个人自由至上的美国,还是将隐私概念建立在人格尊严之上的欧洲,都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以确保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在这些保护措施中,有一个核心思想,即“隐私自理”(privacy self-management),体现在隐私政策和法律中就是“告知与许可”原则。这一原则“已经是世界各地执行隐私政策的共识性基础”。[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英]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97.然而,在现实中,尤其是处于网络时代的今天,隐私自理却难以实现,以此为核心的隐私规范也难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隐私自理为何难以实现?隐私自理如何才能实现?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