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制度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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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办法

浙大发设〔201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推动“平安校园”建设,根据《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0〕5号)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大发设〔20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单位所属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单位所属研究所、实验中心、实践(试验)基地及专业实验室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四条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门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五条 各单位及所属实验室应做好值日和自查工作,自查项目可参照《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项目》(详见附件)的内容进行。其中,各单位每年至少对所属实验室进行4次检查并填写《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检查情况汇总表》;所属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开展1次自查并填写《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记录本》(汇总表及记录本可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下载)。所有记录需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并通过网上公示、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梳理,厘清责任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对所涉实验室进行“封门”处理。实验室按要求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项目

附件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工作项目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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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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