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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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1990年,建设部和人事部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具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四项原则,率先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考核形式确认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100名。随后,又相继认定了两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前后共认定了1059名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第一个设立的执业资格。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在于:

(1)与工程监理制度紧密衔接;

(2)统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能力标准;

(3)强化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责任;

(4)促进工程监理人员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5)合理建立工程监理人才库,优化调整市场资源结构;

(6)便于开拓国际工程监理市场。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的实施方式和管理程序,我国从此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7年开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管理、统一考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办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截至2013年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达21万余人。

我国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助于开拓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它是国际通行做法;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幅度地提升了我国建设界的监理水平,而且更有利于监理工作与国际接轨。

(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特别提示

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4.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港澳居民报考条件: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间及方法:报名时间一般为上一年的12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三)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考场设置

1.考试时间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

2.考试科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置4个科目,即《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4.考试方式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是对考生监理理论和监理实务技能水平的考查,是一种水平考试。因此,采取统一命题、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标准录取的方式。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即成为监理工程师。

我国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编写培训教材工作。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7号),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并且只能在一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注册。

(一)初始注册

1.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

2.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应提供的材料

(1)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

(5)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上述材料由聘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随时受理审批,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

(二)延续注册

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需要办理延续注册。办理延续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准予延续注册的人员名单。

(三)变更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如果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如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应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同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特殊情况

如果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自动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注册后监理工程师不能一劳永逸地停留在原有的知识水平上,而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通过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1.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1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2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2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变更执行单位时,在提出申请前,还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每篇可充抵选修课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每次可充抵选修课8学时。

2.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1)继续教育的方式,即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

(2)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①必修课内容包括: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工程监理安全分析;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②选修课内容包括: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