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1]
以色列位于地中海的东南方向,北靠黎巴嫩、东濒叙利亚和约旦、西南边则是埃及。以色列在1948年宣布独立建国。根据2011年的统计数据,以色列总人口为780万人,其中犹太人占78.7%,阿拉伯人、德鲁兹人及其他人占21.3%,是世界上唯一以犹太人为主体的国家。以色列是中东地区最为工业化、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1999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达1.6万美元。2003年以来多数年份经济增长率达到5%。受美国经济走软影响,以色列在2008年以来经济增长下滑,增长率一般保持在4%左右。
在经过以色列立法委讨论和起草后十年,1986年以色列国会通过《国家保险法》第61号法案,即社区长期护理保险法,并宣布于1988年开始实施。面向老年人的社区长期护理保险是以色列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诞生,究其原因,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第一节 制度背景
一 “奉行慈善”的信条
以色列是一个宗教历史悠久的国家,绝大多数居民信仰犹太教,少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奉行慈善”是犹太人的传统信条。三大宗教所提倡的施舍和互助合作精神,深深积淀在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中。著名的古代犹太人哲学家玛伊穆奈兹认为,贫困会给社会和情感带来影响,所以,对贫困者应该给予救助,使他们不至于因生活窘迫而感到耻辱;他还提出,最好的施舍是创造社会和个人的条件,使得人们不再需要外部的帮助。在犹太人中,古老“义举”(Tzedakah)对需要帮助的人采取“仗义行为”是一种美德。“库帕”(Kuppah)和“坦胡伊”(Tamhui)是早在中世纪就已普遍存在于犹太人中用钱款救济、食物救济的两种社团救济方式。在犹太教中,慈善是人生的三大义务之一。可见,“慈善”这个具备传统社会保障思想的价值观,对以色列立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建设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 社会主义思想与工会的主导地位
无论是在建国以前的巴勒斯坦犹太社团经济时期,还是在以色列建国后的40多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主张“社会主义”的派别力量一直处于以色列国家的支配地位。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领袖们,尤其是那些在20世纪初去巴勒斯坦地区身体力行的领导人,多来自俄国或东欧国家,那里的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对他们影响很深。他们认为只有创建一个模范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完善自由的民主制度,才能真正解除犹太民族的苦难。著名的犹太复国主义者纳赫曼·西尔金在其著作中强调:“以色列国家要成为一个事实,就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否则它就无法存在。”[2]主张在以色列实行“建设性的社会主义”或“民主社会主义”的以色列劳工总联合会在以色列建国后的绝大多数时间里是执政党,而且与欧洲倡导建立福利国家的民主社会主义政党和工会运动有着密切的联系。
以色列的工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一股强大的势力。1920年在巴勒斯坦地区始创的工会被称为犹太劳工总联合会,1966年后改为以色列劳工总联合会,该组织成员主要来自一些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犹太工人运动政党。以色列建国后,以色列劳工总联合会把教育、就业、住房、援助新移民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福利职能移交给政府,但对工会会员的医疗保险职能一直保留到1997年,在以色列集体谈判制度中一直充当着劳工方面总代表的角色。工党成员在工会中占有多数席位。这样,工党的“社会主义”思想在工会制定改善劳工生活条件的社会福利政策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三 经济高速增长与社会贫富差距扩大
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经历了1950—1972年的高速增长期。在这20多年里,以色列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高达9.9%,位居同期世界前列。[3]这个时期里,以色列政府对经济发展战略也进行了重大调整,从以粗放型农业和进口替代工业化为主导的发展战略转向大力发展集约型农业和高技术出口导向型工业为特征的发展战略,为以色列国力大增奠定了基础。同时,国外援助也为以色列经济发展打了“强心针”。1984年以来,美国政府一般每年都向以色列提供30亿美元的无偿援助,在特殊情况下还向以色列提供额外援助,而且对经济援助不再规定用途。此外,世界犹太人对以色列的捐款数目也蔚为可观。在内增外援的情况下,以色列经济高速增长,很快跻身于世界发达国家行列。
以色列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忽视了收入分配问题,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主要表现在欧洲裔移民与亚非裔移民之间。建国后到20世纪60年代大批移民都是来自亚非国家。他们一般是大家庭,子女多,就业和居住条件比较差,受教育较少,收入较低。1970年亚非移民的收入比欧洲移民的收入低一半,由于他们的子女多,这样,亚非移民的人均收入与欧洲移民的人均收入的差距就更大了。移民中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更是艰难。贫富差距的扩大也引发了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的社会动荡,要求改善穷人状况的游行示威此起彼伏,更严重的是,在亚非移民中还兴起了为生活而战的“黑豹党”运动。
在新的经济发展战略指导和广大学者的推动下,以色列政府开始考虑“社会经济综合发展”国策,着手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制定一些社会保障政策以缩小社会收入的差距。
四 人口老龄化加重
由于以色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1953年《养老和遗属社会保险法》、1959年《儿童补贴计划》、1973年《失业保险法》、1974年《伤残保险计划》、1975年又提高了儿童补贴待遇,并建立了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吸引了大量的国外人口。1964年,苏联赫鲁晓夫执政时期约有4667名苏联犹太人(主要是老年人)以家庭团聚为名首次被批准移居以色列。以后每年都有犹太人移民出境,从1970—1979年这10年间,苏联犹太移民人数达到了22.6万人,[4]由此形成了苏联20世纪70年代的犹太移民潮。1983年,以色列总人口430万人,65岁以上占9.7%,其中,男女比例为100∶83,独身老年男、女比例是14.6%、53.3%;80岁以上占2%,其中男、女比例为100∶86。[5]迨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埃塞俄比亚和联移民大量的涌入,对以色列人口老龄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6]
实际上,自建国以来,以色列总人口增长了6倍,而65岁以上的老年人人数增加了17倍,目前约占以色列560万居民的10%。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大批移民造成的。1990—1991年人口增长的80%是移民,1997年这个比例保持在40%左右。90年代以来,大约有70万苏联犹太人移民到以色列,其中12%以上的人年龄在65岁以上。在移民的过程中,以色列65岁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从1955年的5%以下逐渐上升,1993年已经达到9.4%。[7]85岁以上的老年人是80年代的两倍,并且快速地发展,高龄妇女的比例也在迅速地增加,到2005年年底增加了37%,而高龄男性只增加25%。[8]其中,残疾老年人也在稳定地增加,1997年这部分人口占老年人总人口的11%。[9]
犹太人的回归,实现了以色列政府的初衷。但庞大的老年人口比例增加,尤其是残疾老年人数的逐步上升,又使得以色列政府不得不开始认真考虑面临的老年人长期护理的社会问题。
第二节 制度内容
面临人口老龄化加重的国情,在具有悠久慈善历史的以色列,体现社会主义福利思想、平抑社会贫富差距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之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于1988年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补充而不是代替老年服务制度的不足。
以色列的福利与社会事务部主要负责向生活半自理、身心脆弱的人群提供机构服务、个人服务以及家庭服务,同时,也提供日间照料和流浪人士的庇护所。而卫生部主要提供生活重度依赖者和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国家保险部则负责向那些生活在社区里的生活半自理者、身体不便者、重度残疾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提供其个人和家庭服务。
一 立法原则
与后来实行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的德国、日本不同,以色列推行以家庭护理保险为主。护理保险法中规定了以下一些原则:
(1)法律给予享受服务的种类以优先权,例如,给老年人的个人护理和家务提供直接服务。如果这些服务享受不到,可以暂时以津贴的形式代替。
(2)家庭护理服务倾向于那些完全或部分依赖别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体弱老年人。即只考虑老年人自身的独立生活能力程度,而不考虑老年人家庭能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水平高低。
(3)专门护理倾向于减轻家庭护理的负担,诸如,老年人洗澡、穿衣、营养和在家移动,以及对老年人可能遇到潜在危险的保护。这些项目的评估由当地保险部门在老年人家里来完成。
(4)护理服务的标准基于日常生活能力(ADL)。护理服务申请人要接受护士和物理治疗师的鉴定,但年龄在90岁及以上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由老年学医生签署的申请书,而不用进行ADL方面的评估鉴定。
二 受益资格
在以色列,妇女在60岁、男性在65岁开始享受护理保险服务。由于甄别原则,大约45%的申请人能够享受护理服务,主要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的老年人。甄别依据是年龄、居住地、收入以及生活功能丧失的程度。其中,收入审查的上限是个人平均工资的1.5倍和夫妻二人平均工资的2.25倍。高收入的老年人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护理保险服务,只能去选择私人护理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10]
对申请人评估分为两个部分:ADL和不间断监护的需求程度。ADL测评分在0—8分之间,不间断监护需求测评满分是6.5分,独自生活者另加2分。这样,测评最高分为16.5分。根据法律规定,待遇资格分为两级:较低待遇资格至少需要2.5分,较高待遇资格至少需要6.5分。一般地,从递交申请到确定是否有受益资格,为期不超过2周时间。
三 缴费与待遇
1980年,以色列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每月各缴纳工资的0.1%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合计为0.2%。但是,随着政府关于减轻雇主负担和降低劳动成本的考虑,社会保险总缴费率相对有所下降。1990年4月,法律规定雇主缴费率减少到雇员工资总额的0.04%,为了使0.1%的缴费率不降低,政府补偿0.06%的缴费率。
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法律规定,从2011年4月1日开始,雇主缴费率上升到雇员工资总额的0.09%,雇员缴费率则提高到月工资的0.14%,合计为0.23%。政府缴费率为0.02%。[11]
长期护理保险数额取决于对护理人员的依赖程度,大部分依赖者为全国平均工资的25%,完全依赖者为37.5%。一般情况下,长期护理费直接支付给提供护理服务的组织机构,而不付给被护理人。只有在被护理人所需要的护理服务无法获得或系由其家庭护理,被护理人才可以得到上述金额的80%。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因对护理人的依赖程度不同,数额分为3个等级,即相当于全部残疾人单人养恤金的50%、100%和150%,对家庭妇女则为30%、60%和90%。[12]
四 服务提供
以色列的护理保险服务起初设有两个等级,依据对申请人的功能评估得分,每周提供约为11小时、16小时的护理服务。后来发展为每周提供9.75小时、16小时、18小时,对于选择后两个服务时间的人,服务机构规定,每周还可以再另外提供3—4小时护理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在申请提交后的60天内,服务必须送达受益者。服务提供采取“半市场化”方式,既有政府组织也有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中包括自愿的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地方护理委员会有权选择服务供方。当然,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的人如果不满意地方护理委员会的指派,也可以要求改换。1988年,护理服务的70%由自愿非营利组织提供,18%由营利组织提供,其余的由非营利组织提供。目前,提供护理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下降到37%,而营利组织提升到63%。[13]到1991年约有200家有资质的机构可以提供服务,雇工达12000人。目前,以色列的护工中有2/3是本国人,另有1/3是外国人。
五 质量监督
以色列依法建立了一系列质量保证机制,包括服务机构必须注册取得经营资质,结构化培训居家照护服务工作者,开发质量标准以及创建质量保证机制。国家保险所采取两种方式监督长期护理服务:一是调查访谈受益人是否接受了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服务,以及是否满意服务质量;二是调查服务提供机构,包括护工的工资支付,以及机构与护工协议中的各项待遇。每年审查一次,每次至少审查1/3的服务机构,这样,每个服务机构至少在3年当中就会被审查一次。
第三节 制度效果
一 受惠人群
护理保险法律生效时年,大约有7000位老年人享受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而2005年前后共有113680人获得护理服务(31712位男性和81968位妇女)。[14]20世纪末的数据表明,长期护理保险的受益者大约为9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2%。其中一半以上是8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提出护理申请的人约占老年人口的8%,获得受益资格的占申请总人数的50%。而申请人中有40%以上是再次申请者。[15]
据以色列国家统计部门公布,2009年,以色列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9.8%,预计该比例到2030年上升到14%。[16]75岁及以上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口比例从1995年的39.8%增加到2009年的47.7%。到2010年12月,受益人数达到143912人。[17]
二 寿命延长
老年人有权选择自己需要的护理服务标准。相比之下,法律规定的其他服务则是硬性的,老年人没有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权利。[18]这些都极大地增加了老年人的福利,尤其增加了低收入老年人的福利水平。随着护理与医疗制度的健全,1996年,以色列出生人口的预期寿命已经达到男性75岁、女性79岁,相当于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19]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诞生以后,以色列国家人均寿命也延长了,具体情况如图3-1所示。
图3-1 以色列人均寿命变化趋势
资料来源:WorldBank,“Life expectancy at birth,total(years)”,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SP.DYN.LE00.IN.
三 经济负担
20世纪末,长期护理保险为法定的服务项目年度支出总额约为3.7亿美元,占当年以色列国民生产总值的0.36%。这些支出包括直接给受益者提供的服务或现金津贴,还有国家保险所将每年保险费总额的15%转移给卫生部和福利社会事务部用于支付机构服务的成本,另有每年10%的保险费总额用于服务发展。
从长期护理保险法案生效的1988—2010年,单就家庭护理服务一项,以色列政府花费了115亿美元开支(按2010年价格)。长期护理服务的总费用当中,私人支付占52.4%,这包括各种形式的商业保险和个人掏腰包。[20]
而从家庭角度来说,拥有护理保险服务,免除了家庭成员把老年人送出家门护理的负罪感,也减轻了家庭成员的护理负担。因为,在以色列子女照料父母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传统。[21]并且,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支付,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
四 护理产业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前几年,就引发了护理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如表3-1所示。到2007年,65岁以上老年人中大约有20%接受了机构护理服务。2008年,每1000位老年人有42张床位。[22]由此催生了机构护理服务业的发展,不再局限于制度实施之初的家庭护理服务。
表3-1 以色列LTCI实施前后服务需求比较
资料来源:Brenda Morginstin,Sarit Baich-Moray and Allan Zipkin,“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Israel:Three Years Later”,Ageing International,No.6,1993,pp.27-31.
第四节 制度评价
任何一个制度刚开始设计时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以色列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不例外。
一 组织与政府
以色列的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半市场化”运作,护理服务组织与政府之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建立半市场化机制的目的在于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弹性、创新性,减少国家在福利服务中的直接提供角色。[23]这个方向是对的,但其中组织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却不比“市场化”中的各自独立性好。因为法律一旦生效,政府就依赖这些组织向成千上百万的老年人提供服务。所以,就直接服务提供而言,政府处在相对弱的位置。同时,服务提供方权力增加,因为政府有法定义务向合格者提供服务。但是,护理服务提供方依赖政府的资金,它们平均收入的75%来自政府的分配。这种依赖性使得这些组织采取迎合政府政策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他们不再提供那些超越法定的额外服务或服务创新。[24]因此,如何做到既体现国家责任、政府掌控的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分配,又使护理服务组织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的目的而进行服务创新,是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中的首要困境。
其实,政府与组织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博弈”关系,即政府如何才能管理好护理服务组织,护理服务组织又如何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去完成政府交给自己的任务。尽管现在西方福利国家都在提倡“小政府,大社会”,但政府在保障老年人这个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上不能退后。然而,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也适用政治领域的公共选择活动”的观点,便不难理解:政府和政府官员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过程中同样也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政府自身利益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目标函数,不但包括公共利益,也包括政府内部的个人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代表的小集团利益等。可见政府并不一定只代表公共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政府基本代表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有不同的层次之分,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除了有自身利益外,在公共利益方面也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由此可见,以色列中央政府在推行“半市场化”护理服务政策的同时,必须规范好具体负责护理服务的地方政府与服务提供组织之间的关系。要权衡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护理服务组织三者的关系,的确不是一件易事,这也是以色列政府与护理服务组织之间面临困境的深层原因所在。
二 津贴与服务
以色列护理保险法规定,如果有护理需求的老年人享受不到护理服务,可以以津贴的形式代替。在日本和荷兰,被护理人只能接受服务。虽然,目前在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几个国家中,津贴作为护理保险的一部分成为一种趋势,但同时这些国家也提供护理服务。在奥地利,合格的护理保险服务享受者接受津贴;在德国,老年人可以接受津贴,也可以接受护理服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在这两个国家,被护理人不可以用津贴来购买护理服务。津贴是用来补偿家庭成员的。必须提到,津贴总计比护理服务的价值要小。例如,在德国,津贴相当于服务价值的45%—53%,比例的大小要取决于被护理人的身体状况。[25]
根据Schmid(2001)的研究,在以色列适合家庭护理的老年人中有80%更愿意接受服务,而不要津贴。[26]2008年,以色列政府为此做了一个试验,在试验区里老年人有选择津贴而不要服务的权利。到2010年12月,试验结果显示,仅有8.2%的被试验者愿意接受津贴给付。[27]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法律的规定与实际需求相脱离,对被护理人是给予津贴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给予津贴的制度的确弥补了被护理人的家庭经济压力,老年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护理形式,给“半市场化”的护理组织造成竞争局面从而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但同时,给予津贴既增加了护理保险的成本,老年人又不乐意接受。这一矛盾至今在以色列仍没有得到解决。
三 护工与满意度
以色列家庭护理人员的平均年龄在43岁。他们中大多数为兼职,年收入很低。作为一个护理阶层,他们并不属于劳动工会。因此,他们没有劳动保护,没有额外的收入,没有发展机会,在他们的雇主看来,他们的工作价值很低。[28]其中部分人缺乏正规的教育,特别是缺乏护理老年人的培训。此外,护理保险法对护工的教育水平、培训、技术等也没做具体的规定。[29]尽管最近有研究表明,在以色列护理保险生效头四年,那些身体有中度残疾在机构护理的老年人下降了25%[30],而去接受护理组织提供的家庭护理。但在护工的教育、技术水平不提高的情况下,被护理人的服务满意度不高。进而,有些护理服务组织常常违反法律,降低法律赋予护工的一些社会利益。结果,护工们反映对工作的不满意感,积极性不高,没有动机去提高工作效率。[31]护工的消极怠工,又在更大程度上降低了被护理的老年人的福利,老年人对护理服务的不满意度显著上升。
如果雇用教育水平较高、有一定护理技术的护工,那样,成本大、人数也有限;如果对低素质的护工进行培训,护理服务组织那边又出现问题:国家要对他们补贴,增加了护理保险的开支;有些不守法的组织可能会获得补贴而不对护工培训,加大监管力度又会增大成本;再者,护工和被护理人的满意度遵守刚性原则,什么样的状况才称得上满意也是一个复杂问题,它受到国家、服务组织、老年人以及投资人的制约。要解决护工与满意度问题,非一蹴而就,以色列政府也注意到要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必须招揽一些专业人才,如注册护士、心理医生、研究老年医学的专家、管理者和其他一些专门人士,但要做到使护理服务的提供者和被提供者都满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过程决定结果。虽然这是一个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但如果做得不好,也有可能直接导致制度的失败。因为护理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使得老年人能够得到满意的护理服务。
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法的高成本是设计之初不曾预料到的,对于服务的实际需求也远远超出当初的预测,但是,护理保险服务的直接受益者——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普遍地得到了提高。其后,德国、日本在借鉴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另增加了机构护理,但主要还是以家庭护理为主。实行商业护理保险的美国也在倡导“回到家中去”的理念。应该说,以色列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面临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21世纪各国制定解决老年生活护理问题的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1]本章是笔者《以色列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其评价》(发表在《西亚非洲》2008年第2 期)一文的进一步研究成果。
[2]林建:《资本主义中的“社会主义细胞”》,《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年第6期。
[3]杨光、温伯友:《当代西亚非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4]梁中芳:《略论1970年代苏联犹太移民潮》,《学海》2007年第6期。
[5]Brenda Morginstin,Sarit Baich-Moray and Allan Zipkin,“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Israel:Three Years Later”,Ageing International,No.6,1993,pp.27-31.
[6]Litwin H.&Lightman E.,“Th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Care Policy for the Elderly: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alth Services,Vol.26,No.4,1996,pp.691-708.
[7]杨光、温伯友:《当代西亚非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8]Hillel Schmid,“The Israeli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Law:Selected Issues in Providing Home Care Services to the Frail Elderly”,Health and Social Care in the Community,Vol.13,No.3,2005,pp.191-200.
[9]Brodsky J.&Habib J.,“New Developments and Issues in Home Care Policies”,Disability and Rehabilitation,No.19,1997,pp.150-154.
[10]Hillel Schmid,“The Israeli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Law:Selected Issues in Providing Home Care Services to the Frail Elderly”,Health and Social Care in the Community,Vol.13,No.3,2005,pp.191-200.
[11]“Israel Long-Term Care”,From“Help Wanted? Providing and Paying for Long-Term Care”,Paris,OECD,2011.www.oecd.org/health/longtermcare and www.oecd.org/health/longtermcare/helpwanted.
[12]杨光、温伯友:《当代西亚非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2页。
[13]Hillel Schmid,“The Israeli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Law:Selected Issues in Providing Home Care Services to the Frail Elderly”,Health and Social Care in the Community,Vol.13,No.3,2005,pp.191-200.
[14]Ibid.
[15]裴晓梅、房莉杰:《老年长期照护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16]Israel Central Bureau of Statistics,“Selected Data for the International Senior Citizen’s Day”,Press Release,21 September2010[in Hebrew].
[17]“Israel Long-term Care”,From“Help Wanted? Providing and Paying for Long-Term Care”,Paris,OECD,2011.www.oecd.org/health/longtermcare and www.oecd.org/health/longtermcare/helpwanted.
[18]Stessman J.,“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Law after Twelve Years:Problems and Solutions”,Social Security,Bitahon Soziali(in Hebrew),No.60,2001,pp.8-30.
[19]世界银行:《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20]Chernikovsky D.etal.,“Long-Term Care in Lsrael:Challengesand Reform options”,Health Policy,Vol.96,Issue.3,2010,pp.217-225.
[21]Schmid H.,“Israel’s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cheme”,International Expert Meeting on “Monitoring Long-Term Care for the Elderly”,7-9 September 2009,Jerusalem,Israel,http://www.euro.centre.org/data/1254227500_ 87459.pdf(accessed on 01/12/2010).
[22]“Israel Long-term Care”,From“Help Wanted? Providing and Paying for Long-Term Care”,Paris,OECD,2011.
[23]Knapp M.,Kendall J.&Forder J.,“Is the Independent Sector Important in Social Care?”,PSSRU Bulletin,No.11,1999,pp.14-17.
[24]Gronbjerg K.A.,“Markets,Politics,and Charity:Nonprofits in the Political Economy”,Private Action and the Public Good,1998,pp.137-150.In W.W.Powell&E.S.Clemens(eds.),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 and London.
[25]Brodsky J.,Habib J.&Mizrahi I.,“Long-Term Care Laws in Five Developed Countries:Austria,Germany,Netherlands,Japan and Israel”,Social Security,Bitahon Soziali( in Hebrew),No.60,2001,pp.46-89.
[26]Schmid H.,“Evaluating the Impact of Legal Change on Nonprofit and for-profit Organizations”,Public Management Review,Vol.3,No.2,2001,pp.167-189.
[27]Shmelzer M.,“Long-Term Care Insurance in Israel.Pilot for Cash Benefits”,OECD Longterm care Expert Meeting,November 2010.
[28]Schmid H.,“Home CareWorkers’Assessmentof Differences between Nonprofitand for-profit Organizations Delivering Home Care Services to the Israeli Elderly”,Home Health Care ServicesQuarterly,No.14(2/3),1993,pp.127-147.
[29]Stessman J.,“The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Law after Twelve Years:Problems and Solutions”,Social Security,Bitahon Soziali(in Hebrew),No.60,2001,pp.8-30.
[30]Naon D.&Strosberg N.,“The Impact of the Communit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Law on Patterns of Institutionalization”,JDC Israel and Brookdale Institute of Gerontology,Jerusalem.Reprint R-107-96,1995.
[31]Cantor M.H.&Chichin E.R.,“Stress and Strain among Home CareWorkers of the Frail Elderly”,Brookdale Institute on Aging,1990,Third Age Center,Fordham University,New Y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