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赔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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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时任北京高级法院副院长的作者

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以来,已经二十年了。二十年是一个不短的时间:对一个人来说,已步入精力充沛、血气方刚的青年时代,充满对人生美好未来的理想;对一部法律来说,已进入立法与司法经验的积累阶段,公民大众对之充满更多期盼。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回首《国家赔偿法》创建之初,“超前说”、“不合国情说”之声不绝于耳,立法者对国家赔偿立法“摸石过河”、探索求证,司法者对国家赔偿司法陌生无助、举步维艰。误解、曲解与期待、亢奋之情充斥坊间,创制之艰辛与苦楚历历在目。但无论如何,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以《国家赔偿法》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辅佐的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终于在拥有数千年“官贵民轻”、“民不告官”、“官无悔判”、“官官相护”封建传统的神州大地确立起来。

如同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蹴而就一样,国家赔偿这一来自异域的法律制度适应中国独有气候和水土,需要一个过程。《国家赔偿法》实施数年后,立法缺陷纷纷暴露,司法困局难以破解,社会不满情绪高涨,专家学者非议频频。在千呼万唤声中,立法机关终于在2005年启动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经过五年举国上下努力,于2010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创新修改。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1994年《国家赔偿法》单独前置的确认程序,将司法赔偿的确认权与决定权合为一体,一并交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引进诉讼理论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民事侵权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明确支付赔偿金的具体时限;增加赔偿决定的质证和监督程序。将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向前推进一步,为丰富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兴起的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但与此同时,对程序合法、结果错误的刑事拘留仅在超期羁押时才予以赔偿的限定,无论从理论或实践上都不能不说是一次倒退。尽管“政治挂帅”年代已经过去、法治年代已经开启,但立法仍是政治,是妥协,有得有失、有进有退是其规律。作为学者,只能寄望于社会日趋稳定的前提下,对此一限定予以逐步放松以至最终取消,尽快回归国家赔偿理论基础。另外,自修改后的2010年《国家赔偿法》施行已来,预计国家赔偿案件大幅上升的现象未曾出现,个中缘由亦值得思考。

作者不才,有幸于1992年参与了《国家赔偿法》立法研讨,与同仁一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国家赔偿法》(试拟稿)的意见”;1994年出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组建国家赔偿处理机构,筹备《国家赔偿法》实施;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后,主管全市国家赔偿处理工作;2009年《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之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十项建议”。

在长期理论关注和司法实践中,作者先后写作了《中国司法赔偿》(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佘祥林案的法理思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内部发行)两部专著和十余篇论文。值此《国家赔偿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作者在上述论著基本理论和文字表述基础上,结合二十年国家赔偿立法与司法实践,增删修改出此一《中国国家赔偿论》拙著,曰“论”或有拔高之嫌,实为积累资料而已,且内容以司法赔偿为主,兼顾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实施二十年来,国内众多专家学者对之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研究,在不少合理化建议被立法机关吸收采纳同时,提出了各自独到的学术见解,出版了诸多理论著作,奠定了国家赔偿法学在中国和世界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作者试图在国内外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于绪论中记叙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确立、发展与健全过程;将中国国家赔偿论分为本体论与环境论两大部分:本体论归纳研究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之理论价值,环境论分析探讨国家赔偿司法之外部因素;就国家赔偿法制健全进行思索,冒昧得出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共同成果之结论。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精神,在附录部分附上十年来从佘祥林杀妻案到呼格吉勒图杀人案共9个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典型案例,供读者分析参考。

国家赔偿是世界法学园地的新兴领域,其理论和实践尚处初创阶段,前景辉煌,参与其中,吾辈幸甚。作者才疏学浅,一家之言,乖谬难免,诚盼法学界、立法界和司法界诸君教我。

本书写作过程中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陶凯元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办公室主任杨临萍高级法官、王京法官的支持和帮助,仅致衷心谢忱!

是为序。

陈春龙

公元二○一五年一月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