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赔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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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赔偿宣传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在国家赔偿法的普及宣传方面,不能不说中国做得相当出色。

这首先得归功于制定与修改《国家赔偿法》时的全民参与。1994年《国家赔偿法》制定时,曾历经4年上上下下反复就《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和《国家赔偿法(草案)》做了无数次讨论、修改。

自2005年年底立法机关开始着手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始,截至2008年10月,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官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自行起草了十多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2008年10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国家赔偿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专家学者、普通百姓,街谈巷议,观点交锋,各抒己见;音频视频、新老媒体,连篇报道,累牍宣传,气氛之热烈,关注之深度,在中国当代法制史上,实属罕见,使得国家赔偿基本知识深入人心。

另外,中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亦给国家赔偿知识普及提供了土壤。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变动时期,社会矛盾尖锐突出、错综复杂,司法体制与机制改革不断,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种不当诱惑难以抵挡,以致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频发,冤假错案经常出现之比例高于其他法治发达国家。尽管暴露宣传并非执政者本意,但新媒体、互联网,防不胜防,客观上起到了普及宣传之效。

“中国的即是世界的”,这句适用于地区性与普世性、民族性与世界性关系的哲理表述,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正如佛教由“西天”印度输入,却在“东土”大唐发扬光大、为世界佛教发展作出贡献一样,由西方输入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进入中国后,在中国独有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道德习俗、公民素质等雨水浇灌下,独树一帜,茁壮成长,为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园地结出了一朵奇葩。尽管对这朵奇葩有不同评价和认识,但对它的存在,却是客观一致、极少分歧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制定得比较详细、具体、规范,是因为既全面深入地总结了四十年立法和司法实践,充分考虑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实际情况,又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赔偿法理论和实践的优秀成果。而且我国尽管受封建意识影响较深,但基本没有西方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的观念,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阻力不是国家主权豁免,而是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和特权思想,加之我国一直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方式,这样,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一开始就站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原则明确,体系完整,语言规范。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国家赔偿与之各有所长,不分上下;与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相比,我国国家赔偿甚至略胜一筹,比较先进。

当然,客观地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尽管拥有“后发优势”,取人所长,避人之短,少走弯路,但同其他已实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近一个世纪的国家相比,的确尚处于“起步阶段”。同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整体情况一样,我们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虚心向法治发达国家学习,进一步发展健全中国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切实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害的合法权利,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