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
农业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高、巨额损失、多样性等特征,而且各国农业巨灾是不可避免的,但合理地对农业巨灾进行分散,能够帮助灾后农户、农村、农业渡过巨灾难关,有利于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 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又称风险转移,是风险处理的一种选择方式。一般情况下,发生巨灾后,农户可选择风险降低、风险自留和保险三种方式进行风险分散。农户首先可采取一些及时、合适的措施弱化风险,如灾前预防、灾中控制等即为风险降低;如果巨灾发生后农户选择自己承担风险即为风险自留;保险是采取各种方式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分散的方式,其主要工具是保险、再保险、巨灾衍生工具。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对偶然损失进行共同分担的一种机制。当事人承担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投保人通过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本应自行承担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按照约定的合同有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无论灾害发生与否,都有按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才能获得风险减轻或消化的权利。农业巨灾保险作为农业巨灾风险转移的一种市场化手段,鼓励农户主动购买保险,可使农户在巨灾发生后获得及时的经济补偿,帮助农户灾后重建、恢复生产。
再保险(reinsurance)是保险人进一步化解风险的一种方式,即利用分保合同,再次对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转嫁给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即保险的保险,又称分保。其中转让业务的一方称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一方称再保险人。原保险人一般是承担各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承担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由资本金和公积金数量决定。为提高资本金和公积金数量,原保险公司必须达到一定投保规模和业绩以保持经营连续性,增强财务稳定性和竞争能力。原保险也可以将其承保的风险进一步转移,即原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以提高其财务稳定性。农业巨灾带来的风险损失往往非常巨大,发生一次巨灾可能对一个保险公司来说是致命打击,使得保险人无力通过集合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散风险,但通过保险人的投保活动,寻求较大范围内的保险机制就可以实现将风险分散。国际再保险业出现于14世纪,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已相当成熟,形成了多种灵活的分保形式。面临巨灾风险,一般的保险人很难仅凭自身实力承担巨灾损失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人化解巨灾风险的手段,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可以有效分散特定区域内的风险,使巨灾风险向区域外扩散,利用巨灾区域外围的资金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可以有效化解巨灾风险,不至于使原保险公司受到致命打击。
由于保险精算的大数定律在面对发生频率低、不可预测、损失大的巨灾时已不适用,保险市场的融资效率低,累积风险不可行,保险的相对优势丧失。而如果把资本市场里的风险分散工具应用到农业保险里,将资本市场里的巨额资金引入农业保险市场,巨灾损失也相对渺小,因此就产生了巨灾衍生工具。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巨灾保险衍生品合同由CBOT (Chicago Board of Trade)于1992年12月正式发行,后发展为巨灾期货期权合同。目前已经有10多种巨灾保险衍生品,如巨灾债券、巨灾互换、行业损失担保、巨灾风险信用融资和巨灾权益卖权,其中巨灾债券是最为活跃、最具代表性的工具。
二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手段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手段主要包括财政、保险、社会捐助和国际支援四种方式,其中财政、保险两种方式是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主体,社会捐助和国际支援两种方式因出于自愿原则,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具有不稳定性,可作为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辅助方式。
1.财政手段
财政手段以政府为主体,依靠财政和行政手段,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分摊和补偿,具有明显的行政性和计划性,是我国最常见的灾后应急措施。财政手段能够迅速调动全社会资源,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将分散的社会资源集中调配至救灾前线,再利用行政手段调拨生活必需品和医疗必需品,有序地进行救灾和灾后重建,帮助受灾群体重新获得生产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维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财政手段通过政府承担巨灾补偿责任,不需要经过复杂烦琐的审批程序,能够满足巨灾补偿的应急性,而且政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建立有预见性的救灾体系,及时有效地调度资金,为灾后建设提供重要的财力、物力保障,政府部门作为农业灾害损失补偿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财政手段也存在许多的不足。首先,巨灾发生的不规律性与财政年度预算难以调和。巨灾尤其是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而政府进行财政拨款受制于当年的财政预算,这种不平衡在实践中影响政府财政补贴的补偿效果。如果为了满足重灾年份的需要,而不得不追加救灾拨款则会造成下一年度收支失衡,阻碍国民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其次,救灾标准呈现的刚性增长与国家财力不足存在冲突。一方面,灾害补偿标准随着物价与人工成本的上涨而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国家财力虽然也有大幅度增长,但与灾害损失及灾害救济相比,仍然有限。二者之间的冲突使政府分散风险能力难以充分发挥。最后,财政手段限制其他方式发挥作用。财政手段通过政府开展,保护了灾民的利益,但也淡化了农民的风险意识,导致社会化救灾程度和农民风险意识下降,越来越依赖政府救济,这对巨灾频繁的国家形成一种潜在风险。除此之外,财政手段依据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灾种差异采取无偿给付方式,在实践中,灾民因身份不同,享受补偿会有差异,极易制造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灾后建设。
2.保险与再保险手段
保险手段是利用大数法则,参加保险的各方利益主体通过保险市场机制化解风险的工具。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市场运作的农业风险分散工具。保险手段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扶持下,聚拢保费组建风险保障基金,以市场方式实现巨灾风险分散,是目前较为有效的分散工具。再保险即“保险的保险”,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原保险人通过签订分包合同转移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再保险人也可以继续寻找保险公司形成“再再保险”。利用保险和再保险手段不仅可以通过国内市场实现风险分散功能,还可通过国际市场利用再保险的方式将巨灾风险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化解,全球不大可能同一时间内发生同一巨灾,因此,将农业巨灾风险从国内转移至国外是未来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向。通过市场机制利用保险手段,使保险赔付相对更及时,对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与再保险手段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农业保险及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政策性支持。农业巨灾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险种类、保险分散、保险经营目的等很多方面不同,农业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性产品特征,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为农业巨灾保险提供多大程度上的补贴,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的份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制约保险的分散风险功能。另外,对保险公司及从业人员要求高。农业巨灾多来自自然灾害,涉及气候、地貌、环境,农业保险需要多学科的专业知识,才能准确地衡量和掌握各种自然灾害,如震灾、洪灾、旱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建立精细的、完整的、全面的农业巨灾数据库,保障保险公司开发出适宜于特殊的农业巨灾产品。另外,农业巨灾风险具有系统性和伴生性,产生的严重经济损失导致很高的赔付率,尤其是发生地震、洪水等巨灾时,会给原保险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再保险同样具有其缺陷,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手段,其转移风险能力是有限的。首先,由于再保险是将投保对象放置到更大的资本市场上,聚集了相当多的人力、财力,这使得再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变得复杂,管理成本相应提升,规模效应难以发挥,制约了再保险分散风险能力。其次,再保险人能够对资本市场开放的程度受制于其自身的财务状况,能够购买再保险的数量、种类等再保险业务也受外在资本实力的制约,加上再保险人本身对巨灾风险担忧使再保险产品的供给更是低下。典型的实例就是20世纪90年代,政府将巨灾保险的优惠大幅提升,但仍无法刺激再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或续保,甚至出现再保险人进一步降低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导致再保险产品价格急骤攀升。
3.援助手段
援助手段有国内社会援助与国际援助。国内社会援助是出于人道主义,借助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对灾区和灾民的一种补偿办法。国际援助是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其他机构提供无偿的财政援助、技术援助、物质援助以及其他援助,促进受援助国发展进而促进世界的发展,给援助赋予了极强的人道主义色彩。
国内社会援助可以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发起,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灾区和灾民无偿提供法律援助、财政援助、医疗援助、教育援助、生活援助、住房援助、家庭援助等。社会援助体现着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方式,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公益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内社会援助尤其是针对暂时性贫困的临时救济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正、国民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的以人为本的社会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各种组织和公众作为社会援助的主力军,扮演着政府难以取代的角色,在巨灾发生后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政府救济并驾齐驱。
国际援助依据援助来源可分官方援助与非官方援助。前者通过外国政府、官方的国际机构等提供的援助,如美国自然灾害援助办公室、加拿大国际发展办公室、英联邦世界发展办公室,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世界卫生组织等;非官方援助通过非官方的国际机构、私人慈善机构等提供,如国际红十字会、人道主义援助救援委员会等。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人道主义援助一般都是通过国际红十字会进行的。
但社会援助作为一种巨灾风险分散方式在分散风险的功能上也受很多方面的制约。首先,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制约着其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社会援助化解风险能力的高低取决于严密而强大的社会救助网络,没有救助主体的多元化参与,很难从宏观上达到化解风险的目的。其次,社会援助功能的发挥也受救助方式的影响。受助对象受时间、地点及自身条件等因素影响,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既可从物质需求,如经济救助、物质帮助、技术援助,也可从精神层次,如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出发,提供多元化方式,实现救助的真正目的。最后,社会援助同样需要程序化、规范化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援助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通常由公益性机构、民间组织如“红十字会”依法建立一套程序对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允许、鼓励社会各界力量监督资金运作与管理,通过中间力量的介入实现社会救助体系多元化,提高社会救助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公益组织机构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的事件,充分暴露出社会援助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而国际援助往往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使得一些发展中国家得到经济援助的数额日益减少,而“民主、多党制、私有制”等与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相似的国家得到的援助越来越多,形成援助国家与被援助国家地理分布相对稳定的局面。如美国主要援助拉美和中东地区,而法国主要援助非洲讲法语的国家,英国将南亚和非洲的英联邦国家视为援助的主要对象,日本则主要援助如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文莱等东南亚国家,而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则主要援助阿拉伯国家。近些年来,国际援助虽是无偿援助,但附加条件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援助国将援助与采购援助国商品和使用援助国的劳务联系在一起,迫使受援国接受不适用的、过时的技术和设备,严重制约着国际援助的作用。援助方对受援助方的救助幅度既受其经济、地理因素等客观方面的制约,也受其政治取向、价值观、与受援助方的关系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通常国际援助金额相对受援助方巨额的损失来说只是“九牛一毛”,且受各方面影响,国际援助的时效性相对较差。
4.巨灾金融衍生工具
保险与再保险是农业风险市场化的传统分散工具,但随着巨灾爆发频率的加大,人口密度增加、经济飞速发展,使巨灾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间接地导致再保险价格上涨,使农业保险经纪公司加速探索其他的巨灾金融衍生工具,以达到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的目的。典型的做法就是将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来,随之出现的转移工具有很多,巨灾债券、巨灾风险互换、巨灾期权等。巨灾债券同普通的公司债券一样,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定期支付本息,区别之处就在于巨灾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取决于巨灾是否发生,没有发生巨灾时,投资者可获取利息收益,并能收回本金。但若发生巨灾,投资者难以收回本金和利息。巨灾风险互换又称巨灾风险掉期,通过处于不同区域内的保险公司间互相交换其承保的保单获取收益,同时实现在地域上的风险分散。巨灾风险期权则是标准化的期权合同,合同以巨灾损失指数为依据,指数大小与损失程度成正比。巨灾期货“对价格的纯粹的赌博”,利用人们对巨灾风险预期与实际巨灾风险的发生的不同对巨灾进行博弈,为巨灾风险设定合理的价格以实现交易。
新时期巨灾金融衍生工具确实能解决农业巨灾保险中资本市场不足的问题,但依然无法克服市场机制下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而且新型金融工具的管理费用、价格、技术、流动性等问题也制约着其功能的发挥,使其难以成为主流风险分散工具,而只能作为辅助工具。
5.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领域不断开阔,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也可以通过国际合作的形式进行化解。从国际合作的深度、层次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的国际合作具有多样性。首先,通过政府之间的推动,利用政治、经济等关系实现农业巨灾国际救助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防范农业巨灾跨国境蔓延,提高国内国际救援的速度、质量。通过国际合作达到国际援助目的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国际援助受救助距离、政治、协调度等影响,不能保障救灾最佳时机。其次,建立国际巨灾风险基金,将国内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资本聚拢在一起,组建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起来防范巨灾风险。再次,通过市场国际化,与境外保险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国际金融机构进行保险与再保险合作,将巨灾损失向国外再保险市场分流,拓宽巨灾损失的承担主体,实现保险业的国际化,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最后,将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引进国际资本,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引向国际市场,化解国内巨灾风险。
三 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
模式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是风险主体根据分散风险的目的,为实现分散风险所确认的价值定位而采取某一类方式方法的总称,包括确定风险主体地位,实现分散风险而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风险主体通过什么途径或方式来分散风险。据此,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是指风险主体对农业巨灾风险做出反应的一种范式,这种范式在特定的环境下是有效的。
从世界范围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纷繁复杂,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模式。
1.按分散的途径分类
从分散的途径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主要有五种:①市场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的,巨灾保险体系实施市场化操作,基本上由保险公司承保。像销售其他商业保险一样销售巨灾保险产品,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政府财政也不对巨灾保险进行任何补贴,不参与巨灾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主要承担防灾基础工程建设、灾前预警和灾害评估等工作。②政府主导模式。以政府作为主体来承担主要承保责任。受农业巨灾风险分散“需求”和“供给”的双冷现实,市场机制在某些国家难以发挥作用,政府主导模式是一种必然选择。政府主导模式的典型特征是政府通过立法、行政手段、财政资金等直接干预巨灾保险行业,直接主导本国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或直接参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或选择委托代理人参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或者给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参与者大量补贴,总之政府担任着巨灾风险中“最后保险人”的角色。③混合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即市场和政府共同参与的承保人体系。混合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以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等为代表。这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有机地把市场机制和政府行政机制结合起来,即政府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能提供农业巨灾保险的企业共同参与,提供巨灾保险,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彼此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运作模式。④互助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即在政府的支持下,分级成立互助社,按照农业灾害级别和损失不同,每个级别承担相应的农业灾害风险损失。在每个级别的互助社内部,其成员相互互保。此外,政府还需要承担特殊的农业巨灾风险。⑤国际合作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受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开始尝试通过国际再保险和资本市场进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国际合作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可以将一国的农业巨灾风险通过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分散,也可以通过政府间组建的合作组织进行分散。
2.按农业巨灾风险承担的主体分类
按农业巨灾风险承担的主体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主要有三种:①私营模式。在私营模式下,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农业保险,保险产品供给方为商业保险公司,如私营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中介保险机构,代表国家有德国、南非、阿根廷、荷兰、澳大利亚等。②公营模式。在公营模式下,农业保险业务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下,政府取代市场,授权给具有相当规模的国营保险公司全权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开展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代表国家有加拿大、印度、菲律宾等。③公私合作模式。公私合作模式将“公”与“私”结合起来,既要通过市场运作也要通过政府干预。目前“公”即政府干预方式主要是监管与税收,监管方式主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建立巨灾保险法规、制定巨灾保险制度、政府监督保险公司制度等,税收方式通过财政税收提供保费补贴、管理费用补贴等政府应急补贴;“私”即市场运作主要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经营农业保险产品。公私合作模式将农业巨灾风险在政府与各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之间分摊,化解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干预农业保险市场的深度不同,即便是公私合作模式下也有不同的具体方式,如以韩国为典型的政府垄断模式,政府垄断着某些险种的供应,这些险种在别的国家已为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美国与法国同为政府控制的商业经营模式,但美国为政府高度控制的商业经营模式,而法国则为政府低度控制的商业经营模式。
这种分类方法还可以继续细分,按照政府有无进行补贴、保险单位的性质、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三个角度,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可细化为五种:私营、非补贴;私营、部分补贴模式;公共、非补贴模式;公共、部分补贴、自愿模式;公共、部分补贴、强制模式。
3.按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摊角度分
从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对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摊角度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模式主要有三种:①自营模式。自营模式与代办模式相反,农业风险全部或大部分由经营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但由于农业巨灾风险高,一般保险公司无力承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分散风险,如利用运转农业保险的收益来抵消农业保险的亏损,即“以险养险”。②委托代办模式。在委托代办模式下,农业风险全部或大部分由政府承担,保险公司只是替政府经营保险产品,通过代办保险提取手续费,但不承担风险控制和赔偿责任,而由政府承担。险种保费由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提供一定比例,投保人再承担一定比例。③联办共保模式。联办共保模式由政府与企业按约定比例共担风险、分摊保费,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和企业经营保险专业化技能。从实践看,保费由农户和政府共同承担,风险则由政府与保险公司共担。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经费,将支付赔偿后的剩余部分资金作为巨灾基金,以提高抗拒风险能力,理赔方式也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按约定比例筹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