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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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1]公共领域思想吸引了一大批当代思想家,诸如汉娜·阿伦特、哈贝马斯、罗尔斯、奥克肖特、查尔斯·泰勒等都对公共领域思想不遗余力地进行探索。他们从各种不同的视角对公共领域进行阐释,构成了当代思想界一道亮丽的风景。在这些思想家中,哈贝马斯无疑是公共领域思想阐释者中最为杰出、影响最大的一位。托马斯·麦卡锡(Thomas MacCarthy)曾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英译本的序言中列举了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感兴趣的不同学科的学者:女性主义理论家,政治学家,文学批评家,比较历史社会学家,政治社会学家,交往和媒体研究者,法学家。[2]当然,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并不限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这本著作,我们甚至可以说,他的整个学术生涯都是以公共领域(公共性)思想为中心而展开的。美国学者S.W.尼科尔森甚至说:“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作品是为公共领域而作。”[3]哈贝马斯本人也是一位论战型思想家,他一生重要的作品几乎都是在和其他思想家对话过程中产生的,[4]而且哈贝马斯本人也身体力行,投身公共话语的建设中,在全球化、欧洲一体化、反恐战争、联合国改革等问题上,哈贝马斯都是重要的思想来源。哈贝马斯本人更是不断地到各地讲学,阐述他的对话交往的理想。2001年的中国之行盛况空前,媒体甚至将之与20世纪初的罗素、杜威中国之行相提并论。

在当代中国,公共领域思想研究在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公共领域思想激发了很多知识分子的兴趣。[5]但是因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的结构以及脉络比较复杂,同时在思想史上公共领域思想的历史传承也具有很大的转变,因此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了。目前中国学术界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大都集中在哈贝马斯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相对忽视了公共领域思想在其整体思想中的地位。本书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放在其整个学术思想中间,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置于与诸如罗尔斯、阿伦特、泰勒等当代思想家的对话的语境中,将其公共领域思想置于他和批评者的对话中,力求还原完整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揭示出其公共领域思想中所蕴含的问题。

本书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分为三个阶段。对哈贝马斯的早期公共领域思想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这本著作中,主要探讨的是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在理论上的困境;其次探讨的是哈贝马斯道德理论中的公共领域思想,指出哈贝马斯从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学的角度对公共领域进行普遍主义的辩护,为公共领域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最后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公共领域中共识如何在制度上实现进行探索,并探讨哈贝马斯的全球性公共领域的设想。

本书将“多元主义条件下如何达成共识”作为探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核心问题,这也是贯穿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始终的一个问题。现代社会是一个世俗化的社会,西方思想的核心从“自然”(nature)[6]转变到“意志”,但是也产生了“个体意志”如何达成“公意”(general will)[7]的问题,在现代这样一个多元主义社会,公共领域中沟通如何可能,成为摆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难题,哈贝马斯在早期公共领域思想陷入困境之后,从交往行动理论对公共领域思想进行普遍主义的辩护,他提出了“商谈理论”为这样一个充斥着道德相对主义、道德怀疑主义的社会奠定了理性的基础。但是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也受到了有力的批评,这些批评主要来自具有多元主义倾向的思想家,他们质疑哈贝马斯的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公共领域思想,忽视了多元主义价值,忽视了少数群体的诉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越来越重视对多元主义的分析,特别是对多元主义社会中共识如何在制度上得以实现,以及如何超越特殊的民族达成一个世界性的公共领域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他主张法律可以容纳各种不同的声音,包容各种不同的群体,通过商谈民主可以超越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思想和共和主义公共领域思想。最后,民族国家需要进行扬弃,在一个更广的范围内建立世界公民社会。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在学界讨论很多,在这里我只对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和文章进行介绍,特别是针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观点进行简单归纳。中国大陆学者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研究的文章大都集中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之上,很少从多元主义的视角对公共领域进行探讨。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的著作有李佃来所著的《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8]。这本书主要从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的角度探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就哈贝马斯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澄清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中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早期和晚期的复杂关系,而且对哈贝马斯后期的所谓“广义公共领域”也有所揭示。但是这本书没有关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中的多元主义问题,而且对哈贝马斯的批评者的探讨也相当简略,对哈贝马斯的后期公共领域思想也涉及得很少。谈火生所著的《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9]是近年来政治思想史和政治哲学的力作,虽然这本书并非是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的专著,而是对现代审议民主与合法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但是此书对审议民主和合法性的阐释视野开阔。作者从卢梭的“公意”问题入手,从而展开对现代政治的合法性的论证。他区分了公意的“自然”属性和“意志”属性,并得出当代的审议民主是实现现代政治合法化的根本途径。在本书中,作者也意识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存在着早期和晚期的区分,并借用南希·弗雷泽的观点从其晚期的作品中进一步将公共领域区分为“弱公共领域”(weak public)和“强公共领域”(strong public)。他对哈贝马斯这两种公共领域在民主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杨礼银的博士学位论文《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研究:以公共领域为视点》,以民主的视角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进行了探讨。她区分了作为政治行动的公共领域、作为社会舆论的公共领域、作为经济活动的公共领域和作为意识形态的公共领域等观念,很有见地。她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对当代民主理论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对“多元社会中的现代民主何以可能”的问题也有所涉及。有必要提出的是中国台湾学者蔡英文和江宜桦所写的两篇文章采取了和大陆学者不同的研究视角,他们都是从多元主义的视角出发,对公共领域思想进行研究,对笔者的论文有很大启发。蔡英文所写的《公共领域与民主共识的可能性》[10]一文中,对如下主题进行了探讨:公共领域随着欧美现代性的进程,受到繁复多样的需求,以及辩解这些需求的各种言论或意识形态的影响,晚近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公共领域受到各种阶级的、种族的或者文化、性别的认同意识及其论述所分割,公共领域的界限显得模糊和零碎。因此,蔡英文就公共领域共识以及公共领域的规范议题提出了很有意思的见解,特别是对现代性公共空间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看到了公共领域所蕴含的多元主义问题以及多数暴政对公共领域的损害。江宜桦的《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11]指出现代公共领域的特色是以价值多元主义为基础的,指出了公共领域研究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1)理性沟通与公共领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公共领域在本质上是否为一个支撑理性互动的领域?(2)为什么公共领域的互动者经常出现不理性拒绝沟通的情形?为什么即使进行理性沟通,人们也不一定获得共识?(3)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公共领域的分歧现象?“公共”的基础是什么?可以说这篇论文虽然篇幅不长,仅仅对从阿伦特的公共领域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理性沟通进行了简单描述,指出多元主义对公共领域的挑战,但是这篇文章基本上看到了现代公共领域最根本的问题。英语学术界就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研究有《哈贝马斯与公共领域》(Habermasand the Public Sphere)。这本书是就早期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这本著作所做的一个讨论会的论文集,其中收录的论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进行了讨论,即公共领域的哲学模式,历史学公共领域和媒体公共领域。就历史学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探讨主要从史实对哈贝马斯早年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进行了质疑,K.M.Baker,David Zaret,Geoff Eley等人从历史学角度入手,考察历史上公共领域在法国、英国以及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形态;而在思想层面上,托马斯·麦卡锡(Thomas MacCarthy)就公共领域中的理性共识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价值和道德的区分是存在问题的。本哈比(Seyla Benbabib)就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汉娜·阿伦特的公共领域进行比较,指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一种现代性公共领域,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中缺乏女性主义视角进行了批评。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对晚近资本主义民主的局限性的批判不是很充分,她指出哈贝马斯所指的公共领域中包含了很多的社会不平等,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中男性的意识形态特色进行了揭示,指出哈贝马斯的早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已经不适合作为批判后资本主义社会民主的工具了,因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仅仅限定在“弱公共领域”,而没有考虑到随着议会主权出现而产生在国家之中的公共领域形式。[12]另外,国外有两部著作涉及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一部是Luke Goode所写的《尤尔根·哈贝马斯:民主和公共领域》(Jürgen Habermas:Democracy and the Public Sphere)[13],这本书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的探讨定位于“介绍性的”,但是这本书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媒体公共领域进行了探讨,从咖啡屋到因特网的公共领域的探讨是作者对当代公共领域的新的视角。Paulin Johnson的《哈贝马斯:拯救公共领域》(HabermasRescuing the Public Sphere)[14]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在现代的凋零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要拯救公共领域,从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到后期全球化公共领域,提出要重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

本书第一章主要对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进行研究,指出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思想存在着理论困境,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重新封建化”;并指出公共领域思想理论内部自身的问题,即“公意”问题。第一节探讨了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写作背景以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关怀的由来;第二节对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的三种理想类型进行探讨,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所存在的问题;第三节探讨了哈贝马斯早期公共领域面临的历史困境,这主要表现在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过程;第四节从思想史的角度,探讨公共领域思想在历史中的转变过程,揭示出公共领域思想中所具有的核心的“公意”问题。

第二章主要对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理论为公共领域奠定基础的思想进行讨论。第一节探讨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所要求的普遍的交往资质;第二节揭示了公共领域所要求的普遍的道德水平;第三节在对韦伯的工具理性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指出哈贝马斯以交往行动作为公共领域研究的基础;第四节对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的结构进行了探讨,指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在后期转变为“生活世界”。

第三章主要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所要求的沟通条件进行探讨,指出哈贝马斯要建构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公共领域所要求具备的理性条件。但是哈贝马斯这种普遍主义公共领域也面临多元主义的挑战,哈贝马斯虽然以交往理性试图解决公共领域中的多元共识问题,但是其理论依然存在着张力。第一节对哈贝马斯的道德普遍主义进行了探讨。笔者将指出,通过对道德怀疑主义进行批判,哈贝马斯为道德普遍主义进行辩护,这就为公共领域在多元主义社会中的共识难题提供了可能性;第二节对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进行探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的特色之处就在于以“普遍化原则”和“商谈”原则建立了理性标准,使得他对道德共识的探讨可以在怀疑主义和基础主义之间走出“第三条道路”;第三节指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面对当代多元主义强有力的挑战,哈贝马斯的“交往共识”思想也受到了强烈的批评;第四节指出哈贝马斯以“交往理性”对多元价值进行了沟通,哈贝马斯主张对多元价值进行“宽容”,但是这种宽容又是具有底线的,即不能够拒绝交往沟通,不能够牺牲人权,这样哈贝马斯对多元价值的分析就存在着理论的张力;第五节将哈贝马斯的“交往共识”和罗尔斯的“重叠共识”进行比较,进而指出哈贝马斯的“交往共识”的用意以及理论局限性。

第四章探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受到的批评。西方思想家从多元主义角度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所包含的普遍主义特征进行了批评,认为其商谈理论中包含的“道德”和“伦理”的区分,割裂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导致了忽视多元主义价值和少数群体的利益。第一节探讨麦卡锡批评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忽视了多元价值的问题;第二节探讨弗雷泽批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忽视了“平等参与”的问题;第三节探讨了本哈比批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忽视了女性主义的诉求;第四节主要探讨了哈贝马斯对批评的回应,他一方面接受了女性主义者的批评,承认其“道德”和“伦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区分有一定的问题,但是又在某种程度上坚持两者之间的区分。

第五章主要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制度基础进行探讨。哈贝马斯将法律和商谈民主作为公共领域的制度基础,使得其公共领域思想超越了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思想和共和主义公共领域思想。而且其“商谈民主”对多元主义社会中的“公意”问题具有一种现实的解释力,使得哈贝马斯可以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解决“多数暴政”的难题。第一节主要探讨哈贝马斯对法律的探讨,指出对法律的分析是哈贝马斯的理论上的必然结果,法律可以在多元主义社会中凝聚各种不同的声音;第二节探讨了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针对公共领域中的“公意”的合法性的难题,哈贝马斯通过商谈民主设想,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权是“同源”的,从而超越了自由主义公共领域设想和共和主义公共领域的设想。特别是针对卢梭以来的公共领域内部的“多数暴政”的难题,在经过早期的交往行动理论的准备之后,在商谈民主的政治设想中,对“公意”问题的解决给了我们非常有启发的设想;第三节探讨了如何在多民族国家中探寻社会共识的问题,本节主要通过与当代思想家泰勒的争论,就民族国家认同问题进行了探讨。多民族国家中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何处?哈贝马斯通过将民族认同建立在宪法上,主张以“宪法爱国主义”包容所有的群体。

第六章主要探讨了哈贝马斯的全球化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试图超越民族国家的框架,建立世界公民社会,从而使得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的公共领域发挥到了极致。但是这种普遍主义的公共领域也面临现实和理论上的困难。第一节探讨了民族国家的历史演变问题;第二节对民族国家在现实中的困境进行了揭示;第三节探讨了哈贝马斯通过和康德的探讨,对康德“世界公民社会”概念进行了重新解读;第四节指出哈贝马斯这种普遍主义探讨的困难之处,这种普遍主义的政治面临理论自身的张力。本节通过两次战争具体分析哈贝马斯构建一个世界性公共领域过程中所面临的理论自身的紧张和矛盾。


[1]当代著名思想家查尔斯·泰勒将“公共领域”和“经济”、“民主自治的实践和视野”,视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想象”。他认为公共领域“其重要性已经达到了如此程度,即使在事实上遭受了镇压和管制,但仍必须予以伪装”。查尔斯·泰勒:《现代社会想象》,载许纪霖编《公共空间中的知识分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2]Habermas,The Structur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Cambridge,MA,The MIT Press,1991,p.xxiii.Shierry Weber Nicholsen,“Translator's Preface”,Habermas,The New Conservatism,Cambridge:The MIT Press,1989.

[3]Shierry Weber Nicholsen,“Translator's Preface”,Habermas,The New Conservatism,Cambridge:The MIT Press,1989.

[4]参见Robert C.Holub,Jürgen Habermas:Critic in the Public Sphere,Routledge Press,1991。在书中,作者详细探讨了哈贝马斯学术生涯中所参加的学术界的争论,如早期的“实证主义之争”,与伽达默尔就诠释学的争论,与左派就民主和学生运动的争论,与卢曼的系统和社会的争论,与利奥塔关于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争论,与历史学家关于国家社会主义和大屠杀的争论等等。

[5]20世纪80年代,个人/国家二元关系成为了当时思想界主要的批判模式。这个时期,市民社会理论正好满足了他们建构新的政治社会关系的需求。随后个人/国家模式被市民社会/国家模式所取代。但是因为市民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当代知识分子对“社会”和“民主”具有不同的“想象”。第一种对市民社会的看法是“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观”,他们认为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依靠的是契约关系,国家权力不能够随意干涉市民社会的经济运作。持这种市民社会理解的学者受到的是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影响,认为市场社会具有“自发调节”的和谐秩序。这主要是聚集在《公共论丛》的一批学者,当时所论述的主题大多集中在对于市场“政府干预多与少”的问题上。而以王绍光、张汝伦以及汪晖为代表,则质疑市场经济意义下的“市民社会”的批判力,强调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参见成庆《国家与社会的再想象:关于市民社会的论争》,载《启蒙的自我瓦解:1990年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界重大论争研究》,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版。可以看到,在中国思想界对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论述,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比较混乱的,即在借用西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理论的过程中,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理论中的一些基本的紧张关系没有获得充分的澄清。

[6]这里的“自然”指的是事物的本质性的品质和特征,强调的是事物的起源、事物的普遍本性的含义。具体参见本章第四节的讨论。

[7]这个词也可翻译为“普遍意志”、“共同意志”,卢梭强调的“普遍意志”是与“众人意志”(will of all)相对的,众人意志的核心是“个人意志”(will of individual),在哈贝马斯那里,general will通常和普遍化利益(universal interests,generalized interests,or common interests)、普遍道德具有大体相同的意思,后文有的时候也用“普遍意志”一词指代“公意”。

[8]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9]谈火生:《民主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蔡英文:《公共领域与民主共识的可能性》,载《公共空间中的知识分子》,许纪霖主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1]江宜桦:《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参见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论》,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12]应该说哈贝马斯的后期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已经注意到了弗雷泽的批评,弗雷泽对哈贝马斯的“强”和“弱”公共领域的批评是针对哈贝马斯的早期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哈贝马斯后来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特别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比如“三权分立”的设计、议会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的设置进行了“商谈论”的解读,可以说已经解决了他的交往行动理论以来的制度基础问题。

[13]Luke Goode,Jürgen Habermas:Democracy and the Public Sphere,Pluto Press,2005.

[14]Pauline Johnson,Habermas:Rescuing the Public Sphere,Routledge Press,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