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尊严概念与尊严观的基本范式简述
尊严是一个含义极其丰富的概念,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多种各不相同的尊严观。对尊严概念与尊严观的基本范式进行简要阐明,是我们定位与把握康德尊严学说的理论前提。
学界与常识中所使用的尊严概念可根据不同的标准纳入不同的类别之中。以人的存在方式为视角,可将尊严分为人类的尊严、群体的尊严和个体的尊严。人类的尊严侧重强调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特殊物种因某种独特能力而相对于自然万物的优越性或提升。群体的尊严意指赋予某一共同体的同一性的特定价值或行为规范。个体尊严有两种含义:其一,某一特定身份人不可侵犯的地位与权利的象征;其二,任何人作为人本身就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与权利。根据尊严与人的情感体验是否相关,尊严可划分为规范性尊严和尊严感。所谓规范性尊严,是指出自理性的规定并不随个体的情感变化而变化,构成权利抗辩与义务诫命的根据的尊严概念,它主要履行一种社会功能,并又可根据侧重点的不同分成权利尊严概念和义务尊严概念,前者强调尊严作为权利的资格及其对权利的奠基作用,后者强调尊严对义务的促进作用。尊严感则指人作为类或个体对自身尊严的意识,也即是否具有优越感和是否被他人尊重的一种情感体验,它促使人追求和捍卫自身的尊严,同时又要求避免被侮辱和轻视,具有程度的差别。根据具体学科及研究侧重点的不同,人的尊严概念可以分为心理学尊严概念、伦理学尊严概念和政治学尊严概念。心理学尊严概念侧重描述人的自尊意识、自尊心理及其影响因子,关注人的尊严感形成、变化及其对行为者的影响机制。伦理学尊严概念[1]也可称为道德(德性)尊严概念,侧重揭示人的尊严与道德(德性)之间的关系,强调以内在自由为基础的道德构成人相对于自然他物的尊严根据,主张捍卫人的尊严路径表现为人的道德的提升,主要运用于规范个人与自我的关系,对他人的义务在对自己的义务的基础上产生。政治学尊严概念也可称为权利尊严概念,侧重揭示人的尊严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强调以外在自由为基础的合法权利是人在交互关系中尊严的体现,主张捍卫尊严路径在于保障人在交互关系中的自由、独立与平等,主要运用于规范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从广义上讲,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中所探讨和运用的尊严概念都可以归于政治学尊严概念。
尊严在人的意识中的呈现或人们对尊严的设想构成尊严观,后者主要包括人对尊严概念、尊严根据、尊严主体和尊严原则等各个问题的认识,它们构成普通人的尊严观与思想家的尊严学说的核心内容。由于人们对尊严的理解不同,人类社会中涌现出许多种不同形态的尊严观,但也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将之纳入不同的范式之中。有的学者将人的尊严观分为古代范式与现代范式,比如我国学者张荣南,指出古代范式尊严观与身份、德性相关,表现为要求荣誉,具有等级性;现代尊严观与人的绝对价值相关,表现为要求承认,具有平等性[2]。有的学者将尊严划分为古代范式、传统范式和当代范式,美国学者Oliver Sensen持这一观点。也有学者将人的尊严观划分为等级秩序性尊严观和普遍平等尊严观,比如我国学者韩德强基本持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关于尊严观的第一种和第二种划分都不太科学,因为所谓古代范式尊严观显然也一直存在于现代,现代范式尊严观也在古代有所表现,因而任何以时代为依据的划分根据都不科学,也具有误导性。笔者赞同第三种划分,即人类社会自始至终一直存在着尊严观范式是等级尊严观与普遍平等尊严观。等级尊严观的基本特征是认为人的尊严有等级之别,这种尊严观最早产生于古代社会,并在其中作为主流尊严观而存在。古代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主张人因为出身、职务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也应受到不同级别的关注与对待,较高的地位带来特权,但也暗含行为和举止必须与其地位相一致的义务。我国孔子提出的“亲亲尊尊”的原则、“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也是这一尊严观的反映。时至今日,这种尊严观还持续存在,比如在外交领域、政府部门或组织内部,要求通过风俗礼仪和象征性福利待遇标志来体现职务级别与身份的不同;在社会心理领域也还以各种形式,比如官本位的方式存在,如很多人认为,“有权有势才有尊严”。另外由于多种原因,古今中外,特别是进入近代以来,财富占有量决定人尊严的高低这一观点相当普遍,特别是在民主意识不发达的国家更是如此,这也是一种典型的等级尊严观。还有人主张人的理性能力、道德水平、智慧水平不同,功绩与成就不同的人应受到不同程度的尊重,这种观点将尊严理解为一种社会评价和分配中的报偿对象,就其实质而言也是一种等级尊严观。平等尊严观的基本特征是主张人的人格或政治地位平等,无论其身份、财富、功绩等具体情况如何,只要作为人就享有平等的尊严,它也产生于古代,但在世俗领域里逐渐成为主流尊严观是在文艺复兴,特别是启蒙运动之后。如古希腊斯多亚学派主张人因理性能力平等而人格尊严平等,同为世界公民的一员;基督教主张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为近代以来越来越多人所倡导的人无贵贱之分、劳动无贵贱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种种观点,就其实质而言都是平等尊严观的反映。另外,进入当代以来,那些主张只要不危害他人与社会,个性独立、个体的自由选择、个体本真情感都应该受到无条件的尊重和认可,这些也属于平等尊严观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