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 诉讼类案件中因为土地补偿而引起的违约案件的审理程序——以五祀卫鼎为例
1.原告上诉并陈辞
五祀卫鼎中,卫作为原告把邦君厉控告到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那里,并作了陈辞。卫说:“厉说:‘我办理恭王勤政的事,在昭王的太室东北治理两条河流(要占用你的田地)’。(紧接着厉)说:‘我给你五百亩田(作为补偿)。’(我答应了他,但是他现在没有把田给我。)”
2.司法官审问被告
五祀卫鼎中,执政大臣们作为司法官讯问了被告厉。讯问的内容是:“你补偿田地还是不补偿?”
3.被告陈辞
五祀卫鼎中,被告厉承诺说:“我确实要补偿卫五百亩田。”
4.司法官对案件作出仲裁,并使被告立誓
五祀卫鼎中,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作为司法官就厉补偿土地给裘卫一事作了仲裁,经过和议,由原来的补偿五百亩改为补偿四百亩,并叫厉立了誓。
5.司法官命令三有司踏勘田界
五祀卫鼎中,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作为司法官命令三个职官:司徒邑人、司马人邦、司工附矩和内史友寺刍,带领着大家去踏勘给裘卫的厉所管辖的田地四百亩,并给这个邑里定下了四界。
6.被告方到场付田,并由家臣辅佐完成付田仪式
五祀卫鼎中,邦君厉到场付给裘卫田,厉叔子夙、厉家的管事的申季、庆癸、燹表、荆人敢、邢人偈辅佐他们的君主厉完成付田仪式。
7.受田方的家臣出面宴请并礼送参与此事者
五祀卫鼎中,卫小子者其负责举行宴会并送礼。
8.史官将案件登记在案
五祀卫鼎中,与三有司一起踏勘田界的内史友寺刍,应该就是负责案件登录工作的。内史友,见于《尚书·酒诰》,“在金文中寮与友并称,寮友都是部属、助手之称。”[9]
9.受田方将约剂内容铸造在青铜器上
五祀卫鼎中,受田方是卫,卫因此作了祭祀父亲用的宝鼎,将约剂内容铸造在鼎上,希望卫家子子孙孙一万年永远宝用此鼎。
二 诉讼类案件中关于土地侵占案件的审理程序——以攸比鼎为例
1.原告上诉并陈辞
攸比鼎中,原告是比,比把攸卫牧上告到王那里,说:“你夺取了我的田地,你不答应归还给我。”
2.司法官进行调查
攸比鼎中,王下令调查比土地被侵占一事,史南把王的命令交付给虢旅去执行。
3.情况属实,被告立誓
攸比鼎中,虢旅对攸卫牧侵占比祖田一事进行了调查,发现情况属实。于是让攸卫牧发誓说:“胆敢不全部交付比的祖先射分到的田邑,就处我以死刑。”攸卫牧于是发了誓。
4.受田方将约剂内容铸造在青铜器上
攸比鼎中,受田方是比,比受田后以邑为氏,改称攸比。攸比拿回祖先射的土地后,将约剂内容铸造在青铜器上,作了伟大的先祖丁公、伟大的父亲惠公的祭祀用鼎,希望攸比的子子孙孙万年永远珍用此鼎。
三 诉讼类案件中因为奴隶买卖而引起的违约案件的审理程序——以曶鼎效父毁约案为例
1.原告、原告代理人上告并陈辞
曶鼎中,曶方和效父方因为五名奴隶的赎买价格而发生争讼,因为效父方的一再违约,曶派他的家臣到邢叔那儿讼告限,曶是原告,是原告代理人。说明己方一开始是用一匹马一束丝赎买五个奴隶。因为效父方的违约,又改用百锾赎买。如果效父方不交出这五个人就算违约,于是质人又违约要求付双倍价钱。
2.被告、被告代理人及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陈辞
曶鼎中,曶的家臣到邢叔那儿讼告限不履行交易约定。限的身份是被告代理人,效父是被告。面对曶方的讼告,限陈诉道:“(你们的马和丝质量不行)质人使我退还了那匹马,效父使我退还了那束丝。”质人、效父于是也作了陈诉。质人,是官名,是以交易评估者的身份出现的,在交易中偏袒效父一方。
3.司法官宣读判词
曶鼎中,邢叔当时在异地担任司法官。他听完双方的陈述,判决说:“在王廷用金赎人,是合法的。将五夫交给曶,不要再听质人的。”
4.执行判决
曶鼎中,邢叔的判词下达后。曶就下拜叩首,接受了这五名奴隶:名陪、名恒、名、名、名眚,用货币交换。邢叔把审判结果告诉质人,于是质人派人送给曶酒和羊,以及丝三锊,这是对质人的惩罚。曶因此让派来的人转告质人他的要求。曶于是向质人提出要求:“喂!你们必须给送去五束箭。”曶又说:“一定要使这五人住在原来的地方,种其原种田地。”质人就让人回复说:“好”。
5.胜诉方将事件经过铸造在青铜器上
曶鼎中,胜诉方是“曶”,曶将事件经过铸造在青铜器上。
四 诉讼类案件中关于盗窃案件的审理程序
——以曶鼎寇禾案为例
1.确定起诉案由
曶鼎中,曶控告匡季的案由是:匡的自由民和奴隶二十个人抢劫了曶十秭禾。
2.原告上告
曶鼎中,因寇禾一事,原告曶把匡季告到东宫那里。
3.司法官作出判决
曶鼎中,就寇禾一案,东宫对匡氏的一审判决是:“找出你手下抢禾的人,如果找不出,你匡季将被罚得很重。”
4.被告执行判决
曶鼎中,被告匡无法交出抢禾的人和全部的禾,于是他主动提出给付的赔偿是:交出五块田,给付一个自由民叫嗌和三个奴隶名疐、朏、奠。
5.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曶鼎中,曶对匡季的赔偿不满意,又把匡季告到东宫那里,曶说:“一定要匡季赔偿我的禾。”
6.司法官作出二审判决
曶鼎中,东宫对匡季的二审判决是:“赔偿曶十秭禾,加上罚禾十秭,一共是二十秭。如果来年不如数赔偿,就再加倍罚交禾四十秭。”
7.被告执行判决
曶鼎中,匡季被二审判决后,又付给曶两块田,再加上一名奴隶,两次共赔偿给曶七块田,五个人,抵掉了十秭禾。第二年,曶得到了匡三十秭禾。
8.胜诉方曶将事件经过铸造在青铜器上
曶鼎中,胜诉方是“曶”,曶将事件经过铸造在青铜器上。
五 诉讼类案件中关于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匜铭文为例
1.被告反诉原告诬告
匜铭中,牧牛作为原告违背先前的誓言,与他的上司争夺财产,“从铭文推测,牧牛先前曾答应过把奴隶归还给师,事后又违约不还。”[10]而且告状在先,因此他的上司即被告师反诉牧牛诬告。
2.原告作为诬告者被指控后积极悔过
匜铭中,牧牛是原告,但他对他上司的控告被确认为诬告,其上司反诉之后,牧牛有所悔悟,被指控后又立了誓言,也就是把他曾经违背的先前的誓言又确立起来,并到啬地去与修好,给还了师五个奴隶。
3.司法官作出判决
匜铭中,伯扬父根据牧牛的悔过表现,对他进行了两次赦免。判词说:“按照最初的责罚,我本应鞭打你一千下,处以之刑(墨刑的一种,在两边颧骨处大面积施墨刑);现在我赦了你,还应该鞭打一千下,免除刑;现在更大赦你,鞭打五百下,总共折合罚铜三百锾。”
4.诬告者重新立下新的誓言
匜铭中,伯扬父判罚了牧牛后,又叫牧牛立誓说:“从今以后,我不敢扰乱你任何事。”伯扬父又说:“你的上司再把你告上来,就对你实施鞭打一千下和之刑。”牧牛立了誓。
5.史官将案件登记在案
匜铭中,案件结果被告知官吏和曶,登入计簿。
6.胜诉方将约剂内容铸造在青铜器上
匜铭中,胜诉,得到了五个奴隶,因此将约剂内容铸造在盉(匜)上。
六 诉讼类案件中关于田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以琱生簋铭文为例
1.田界纠纷的一方上诉
琱生簋铭中,琱生的大哥伯氏随顺琱生上诉,要求解决琱生和公两家的田界纠纷问题。
2.司法官出面调解
琱生簋铭中,琱生家要商量解决田界纠纷之事,司法官召伯虎被邀请前来参与其事。
3.上诉方接受调解,并送礼物给司法官表示感谢
琱生簋铭中,琱生是上诉方,召伯虎到琱生家商量解决田界纠纷问题,琱生献酒,召伯虎的妻子妇氏执壶回敬,告诉琱生说:“我传达老太太(召伯虎的母亲)的意思:‘(老太太说)我老了(不想再管事儿),只是公和你在靠近城垣的土田的田界问题上多次发生争讼,你大哥伯氏又随顺你上诉(要求解决你们两家的田界纠纷问题)。(这样吧),公让三分,你让二分;公让二分,你就让一分。’”(妇氏说完,琱生同意这样处理)为了表示感谢,琱生送了君氏大璋,回报妇氏一束帛、一块璜。召伯虎说:“(来之前)我已经征询过有威望的人,他们都同意我父母的处理意见,(现在你也同意,不过)我不敢答应你,(因为公是否同意这样处理我们还不知道,还需要去征询公的意见)我会再传达我父母的意见给你。”琱生就送了瑾和圭给召伯虎。
4.纠纷双方达成协议
琱生簋铭中,琱生上诉后,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公接受了贝作为损失赔偿费,因此案件调查结果明了,定了案。
5.重新圈定田界,由有司确认
琱生簋铭中,召伯虎就靠近城垣的土田的重新圈定咨询有司,有司说:“听从幽伯幽姜的意见。”
6.写好文书,封存官府
琱生簋铭中,田界的圈定由官方确认后,召伯虎将写好的文书存于官府。
7.致送答谢礼物
琱生簋铭中,琱生的哥哥伯氏因为诉讼得以圆满解决很高兴,就回报了召伯虎一块璧。
8.胜诉方将事件经过铸造在青铜器上
琱生簋铭中,琱生作为胜诉方,将事件经过铸造在祭祀伟大而显赫的祖先召公的簋上。
[参考文献]
1.张振林:《师旂鼎铭文讲疏》,《中山人文学术论丛》(第六辑),澳门出版社2005年版。
2.冯卓慧、胡留元:《西周军法判例——〈师旅鼎述评〉》,《人文杂志》1986年第5期。
3.杨树达:《格伯跋》,《积微居金文说》,中华书局1997年增订版。
4.刘桓:《倗生试解》,《西周史论文集》,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5.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管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
6.程武:《一篇重要的法律史文献——读匜铭文札记》,《文物》1976年第5期。
[1]颜师古注:“或以为奴,或加刑戮,无有所赦耳。”
[2]张振林:《师旂鼎铭文讲疏》,《中山人文学术论丛》(第六辑),澳门出版社2005年版,第455页。
[3]冯卓慧、胡留元:《西周军法判例——〈师旅鼎述评〉》,《人文杂志》1986年第5期。
[4]同上。
[5]“,国邑名,鼎铭之溓公,厚趠方鼎铭之公,令鼎之溓仲均是的贵族,又令鼎有溓宫,即为其地之宫。”(参见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138页。)
[6]杨树达:《格伯跋》,《积微居金文说》,中华书局1997年增订版,第11页。
[7]刘桓:《倗生试解》,《西周史论文集》,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61页。
[8]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资料概述》,《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5年第2期。
[9]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管制研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9页。
[10]程武:《一篇重要的法律史文献——读匜铭文札记》,《文物》197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