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涉法铭文汇释及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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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西周涉法铭文专题考证

第一章 诉讼程序考证

第一节 西周的军事审判程序

一 《师旂鼎》所反映出的西周军法审判程序

1.原告委派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

本案是师旂委派他的僚友引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时间是:三月丁卯。诉讼地点:在艿。案由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也就是说师旂的众多仆官犯了战时违抗军令罪。诉讼参与者是:司法官伯懋父和诉讼代理人引。

在这起西周军法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众仆被剥夺了一切诉讼权利。按照现代法律的要求,没有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是无法进行的。但在“不从王征”一案中,却并非如此,作为被告的众仆没有出庭,也就是说他们无权对自己的“不从王征”作出辩解,不过案件照常审理和判决,众仆完全处于一种被动服从的地位。这完全表明封建法制是体现剥削阶级意志的,是不平等的。

2.法官对原告进行判决,经过了原判和改判的程序

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主帅师旂负有连带责任,处以罚金三百锊。但因其主动及时派人来报告,没有造成军事损失,就改判其不交罚金。师旂被判决的过程可表述如下:

罪状:img由(联坐)

原判:罚得img由三百锊

改判原因:使厥友引以告于伯懋父

改判:今弗克氒罚

3.司法官对被告进行判决,经过了原判和改判的程序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司法官伯懋父对其进行了判决。军人在战时违抗命令(不从厥右征)是要判处死刑的(宜敝),也就是“弗用命戮于社”(《尚书·甘誓》),而且子女也要被株连,也就是“予则孥戮汝”[1](《尚书·甘誓》)。但最后改判为限期交纳罚金(毋敝,期有纳于师旂)。改判的原因其实鼎铭中并没说,我想封建等级观念那么森严,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他们的级别属于大夫,按照《礼记·曲礼上》的规定“刑不上大夫”,他们才有可能用“金做赎刑”(《尚书·尧典》)。张振林师说:“查《周礼·夏官司马》军职中比师(中大夫)低下的众仆有太仆(下大夫)、祭仆(中士)、御仆(下士)、隶仆(下士)等,其职责从传达王命、参与王的各种重大活动的事务安排到洒扫之责都有,所以《说文》曰:‘仆,给事者。’即办理具体事务的官职员。平时各级官府有类似的办事员,有军事活动之时,师、旅中应有相应的给事者,有的仆职可能还有数人。这样的众仆,决非一般所说的奴隶。”[2]铭文和文献中的信息都在说明这些不从王征的仆,他们极有可能身为太仆,是“八辟”范围内的人,是要议罪的,有罪可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师旂众仆的罚金是交给师旂的,也就是说原告师旂不但没有受到惩罚,还变相得到了奖励,所以才有后边作器表示感谢的话。

罪状:img厥不从厥右征

原判:义(宜)img(敝)

改判原因:(刑不上大夫)

改判:今毋img(敝),img(期)又(有)内(纳)于师旂

4.由司法官宣读判辞

img匜》铭文写作“白(伯)扬父成img曰”,意为司法官伯扬父写成了判辞并宣读道。《师旅鼎》(作者按:当释作旂)因是军事判决,故在宣判时没有用“成img曰”的语言而改作“懋父令曰”。令,命令。把判辞称作命令,为的是显示军法的威严。[3]

5.史官记录判决结果

诉讼代理人引负责把司法官伯懋父的判决结果报告给中史,让他记录在案(引以告中史书)。“看来这种判例档案要归公诉机关保存。若属非军事案件,判例的形成和保管,大概是司法审判机关的职责。如《img匜》‘牧牛辞誓成’就是这类情况。把牧牛的誓辞写成司法文书是在审判官责令下进行的,那么,这一文书必将存放于审判机关,当做日后再次诉讼时的法律凭证。”[4]

二 《小盂鼎》所反映出的西周战俘审判程序

1.主帅报告完战功后,把被俘的敌方首领带到大廷

小盂鼎中,盂作为主帅,向周王汇报了两次战役的战果,周王表扬了他,盂拜稽首。之后把被俘的敌方首领带到大廷。

2.王命令办事人员去审讯敌方首领

小盂鼎中,王命令荣去审讯酋。

3.敌方首领作供词

小盂鼎中敌方首领酋面对审讯,作了供词,说明自己为何要与周朝作战。因为供词首句的动词不清楚,所以供词辞义未明。

4.审问结束后,将敌方首领斩首

小盂鼎中,敌方首领酋被审问后,就被“折”,“折”是死刑,就是斩首。

5.王叫办事人员命令主帅盂把人馘运进门,并投之于大廷西厢

盂第一次作战“【执酋】三人,获聝四千八百【又】二聝”。盂第二次作战“执酋一【人】,获聝二百卅七聝”。两次战役盂共获聝五千又三十九聝,加上被斩首的四酋的首级,共有人馘五千又四十三聝。

6.授馘后在庙中燎祭

对战胜方周王朝而言,是用“燎”的方式祭祖,对那些被“燎”的人馘而言,我认为“燎”就是一种火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