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前面三个部分的分析清楚地说明,不用区别而用又音强作区别,结果会造成字词音义方面的混乱。这里我们将分析另一类情况,即“已有区别而用又音重作区别”。
举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这个例子牵涉到形近字误问题。(又作犻),它本来是个单义词,《说文·犬部》:“犻,过弗取也。”苗夔《系传校勘记》:“《玉篇》云‘犬过’,《广韵》作‘拂取’。皆误。疑当作‘犬过拂戾也’五字。过,甚也。”即狗性情暴戾,逆而不顺。(犻)本来只有这一个义项,但是后来有一个“”字,因字形相近而误为,结果把自己的音与义带入了。《玉篇·犬部》:“,牛吉切,犬怒皃。又步内切,犬过。”“犬过”即节取《说文》释语“犬过弗戾”。这是它本身的义项。但是“牛吉切,犬怒皃”却令人费解。胡吉宣《玉篇校释》说:“牛吉切误,以犬怒义推之,或与狋字相乱。狋,或书作,形与近也。”其实,牛吉切不误,它就是“狋()”的音,一般情况下,该字音鱼肌切,此处牛吉切,声母与之相同,韵母脂、质对转,牛吉切即它的变音。就是说,误字把自己的“音”连同“义”一起带入了(犻)。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牛吉切”无异于误字的标记,它与这个字本身的音、义判然有别,本来是区分得很清楚的。这对后人发现和更正其间的错误、理清字义系统,是极有价值的。
关于犻()本身的音,《说文》只说它“读若孛”。但是“孛”到中古时有了两个音,一个是薄没切,并纽没韵入声;另一个则是蒲昧切,并纽队韵去声。有意思的是,犻()后来也有两个音:《说文》徐铉音蒲没切、《集韵》薄没切与“孛”的薄没切同;《玉篇》步内切、《广韵》[7]、《集韵》蒲昧切与“孛”的蒲昧切同。要指出的是,这两类音下义训并无不同,说明它们是又音关系。
犻()的误音牛吉切,《玉篇》之后的现存字书、韵书都没提到。但它的误入义“犬怒貌”却仍没被忘记,不过在一些韵书中,它已放到了犻字本身的正音之下,如《集韵·队韵》蒲昧切:“犻,犬过也。一曰犬怒皃。或书作。”不难看出,《集韵》这一条明显地与我们前面所引的《玉篇》有关。不过《玉篇》的牛吉切被去掉了,牛吉切所辖义“犬怒貌”混入正音蒲昧切之下。《集韵》这样一做,便把“犻()”字声韵系统中原来已有的区别抹杀了。尽管它本身没有用又音来别义,但为后来辞典编纂者借又音别义创造了条件。《汉语大字典》便利用薄没切与蒲昧切将“犬过拂戾”义与“犬怒貌”重新分开:因为第一义来自《说文》,《说文》徐铉音薄没切,所以便定这个音为第一义的唯一的音;又因为《集韵》认为蒲昧切也是“犬怒貌”一义的音,《汉语大字典》便进而将蒲昧切定为这一义的专音。这样一来,眉目似乎更清楚了,但是,造成的后果是搅浑了这个字的声、义变迁的来龙去脉,湮没了“犬过拂戾”这一义的又音,也使“犬怒貌”原先的音牛吉切不为人知,从而使人们怎么也怀疑不到这一义是另一字误入的义项。一句话,这样做便改动了字词的历史。
至此,可以将辞书编纂者以又音别义造成的字词音义方面的混乱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将表述一个义项的不同侧面的诸注项割置各处,妨碍人们准确认识这一义项的真正含义,不利于人们全面把握这一义项(义位)的各个义素及义素间的关系。
二、将原来一些自然类集的注项调来调去,分隔于不同音项下,妨碍人们比较鉴别,使得这一义项的得义之由(即词源)难以认定。也使一些错误的注项不易识别,致误原因无由查出。
三、制造出许多词义引申和同源、假借的假象,弄混了义项间的关系,打乱了这个字词的整个义项系统。
四、使很有价值的音韵资料面临失传的危险。表现在:1.湮没了又音资料;2.删去了一些事实上很有启发性乃至具有标记性的音韵资料。
五、改动了相关字的声韵变迁的历史轨迹,诱导人们对这个字词的音、义变转关系作出错误判断。
不过,本文分析的例子限于“毋庸区别而用又音强作区别”、“已有区别而用又音重作区别”这两类。然而,假设辞书编纂者是用又音来区别真正的两个或两类义项,那么,它是否具有合理性呢?魏晋经师以四声别义,不是与此有些类似吗?
的确,就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例子来看,用来别义的两个音有时仅只有声调上的差别,与四声别义在形式上有些类似。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比较一下魏晋经师的四声别义和古今辞书编纂者的又音别义的异同。
四声别义有时也利用先前出现的又音,如“观”作动词时读平声,作名词则读去声。而据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考证,在这种区别确定之前,观字不论动词、名词,均可平,可去,即平、去二声原来是又音关系。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经师们并没有什么又音可利用,他们直接在四声之间变读别义,并通过师授口耳相传。在后来的语言使用过程中,合理的被接受,不合理的被淘汰了。很明显,四声别义是针对活的语言,针对当时尚在使用的多义词的。其所区别的意义大多在词性上有差别,或在实际运用中有区别的必要。总之,四声别义是一种语言对策。而辞书编纂者以又音别义,是在整理历史语言资料中产生的失实。辞书编纂者所处理的有许多是僻字、死字,对这些字以又音别义,便是改动历史。即使是针对尚在使用的词,也并不是因为有区别词性或方便使用的需要才促使辞书编纂者以又音别义的。所以,对历来辞书编纂者以又音别义的情况,有必要进行全面清理。
(原载《武汉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1] 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7页。
[2] 《说文诂林》:“登,以足蹋夷草”,引丁杰说:“今南昌人耘田用一具,形如提梁,旁加索,纳于足下,手持一杖,以足蹋草入泥中。”
[3] 《说文》:“莜,艸田器。……《论语》曰:以杖荷莜。”段玉裁认为“艸”当为“芸”字。莜是耘田器,则与同。刘宝楠《论语正义》也论证了“以杖荷莜(蓧)”即“以杖荷”。
[4] 《韵英》已失传,此处《韵英》及下文《考声》,均转引自《慧琳音义》卷八十二“瞴瞴”注。
[5] “目美皃”,原文作“田美皃”。“田”为“目”字之误。
[6] 《礼记·曾子问》无“瞿”字,此当指《檀弓上》曾子临死更换床垫一段中的“曾子瞿然曰”。段氏误记为出自《曾子问》。
[7] 《广韵》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