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逻辑上的类概念的确立和逻辑科学的形成
在我国,研究逻辑上的类概念的完成形态,除了《墨子》一书外,此前无其他文献可为凭借。在记述稍前于墨子的孔子的思想和活动的《论语》中,涉及“类”字的只有一句话:“有教无类”(《卫灵公》篇)。我认为,这个“类”字当为“族类”。应该肯定,在教育对象上突破千载因循的氏族关系的界限,这是难能可贵的。但是说它指的是不分阶级,或者已升华为逻辑上的类概念,那就言过其实了。
至于《墨子》一书,通常被视为墨子以及后期墨家作品的汇集。不过,其中所谓“杂论”:从《亲士》到《三辩》七篇,是否前期墨家的作品以至一般是否墨家的作品直到现在尚有分歧意见,故暂不列入本文考察的范围。至于从《备城门》到《杂守》十一篇,不是用来直接表述墨家逻辑思想的,所以我们也不拟赘言。余者:《尚贤》、《尚同》、《兼爱》、《非攻》、《节用》、《节葬》、《天志》、《明鬼》、《非乐》、《非命》、《非儒》、《耕柱》、《贵义》、《公孟》、《鲁问》、《公输》诸篇,皆属前期墨家或反映前期墨家——主要墨子本人的思想和活动的;而《经》和《经说》、《大取》、《小取》等篇,则是后期墨家思想的总结。《墨子》一书中的这些部分是我们探讨的中心。
作为逻辑上的类概念,在前期墨家思想中就已出现。墨子的思想观点大多不是通过直叙而是通过类比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类概念第一次作为逻辑范畴,在他的言论中得到自觉地思辨地运用。不过,类概念的演化的历史并未就此结束。类概念以及整个墨家思想体系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墨子只是这个过程的起点和开端。又几乎经历了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它才作为逻辑科学的抽象和规定确立下来。
逻辑上的类概念的确立和中国第一个逻辑科学思想体系的形成不是偶然的,在这里,我们不能不顾及其赖以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逻辑上的类概念出现的历史背景
在中国历史上,早在春秋末期,铁器已经出现。到了战国期间,冶铁业就已遍及各国,并且广泛地作为劳动工具应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生产力的空前提高,引起春秋末年到战国期间整个社会生活的重大改造。
铁制工具的使用,不仅急骤地提高了农业、手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而且也为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的兴建、一定范围的交通网系以及超越政治界域的统一经济区的形成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这时,与市场发生联系的不只是贵族、统治者所用的奢侈品,也有平民使用的生活必需品。于是形成“纷纷与百工交易”、“农不断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的局面。在这里,值得注目的不仅仅是生活资料趋于商品化,影响更加深远的是生产资料(如土地)也成了买卖的对象。
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大的变革,这一变革从根本上动摇了我国氏族奴隶制度的基础。富商、大贾、新兴地主阶级成长起来了,小私有者也随着氏族奴隶制度的破坏而取得更大的独立性。如是,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变化和改组,从而出现阶级斗争的新形势:没落奴隶主贵族、新兴地主阶级和小私有者之间的斗争提上日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的形势,就是这一历史条件的产物。
此际,各类知识分子,都起而倡言立说,并力图以自己的观点主导历史的进程,于是相互展开激烈的争辩,儒、法、名、墨、道等家各执一端,思想界空前活跃、繁荣,逻辑思维也俨然被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这时,把思维作为独立的对象加以研究,阐明思维活动本身的规律,成了时代的必须,而且时代也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墨家逻辑思想体系,就是在与其他各派,特别是在与“治怪说、玩琦辞”的诡辩学派的对立中发展起来的。
此外,我们还不能不看到逻辑思想的发展与自然科学发展的联系。
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另一个必然结果是科学的进步。恩格斯指出:“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一开始就是由生产决定的。”他说:“首先是天文学——游牧民族和农业民族为了定季节,就已经绝对需要它。天文学只有借助于数学才能发展,因此也开始了数学的研究。——后来,在农业发展的某一阶段和某个地区(埃及的提水灌溉),而特别是随着城市和大建筑物的产生以及手工业的发展,力学也发展起来了。”[10]中国古代科学发展的历史,也大体经历了同样的过程。由于农业生产的需要,中国的天文历法科学很早就出现了。战国时代,测定阳历年之长短已经很有把握。如孟子说:“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离娄篇》)与此同时,战国时期各国都有观察星辰运行的占星家:齐有甘德,楚有唐昧,赵有尹皋,魏有石申,等等。甘德和石申在战国中期就曾精密地记录了黄道附近的恒星的位置和这些恒星距离北极的度数。他们测定的恒星的记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恒星表。
天文学、测量土地和交易的发展,推动了数学的发展。是时,除了一般的加减乘除,已有分数的计算,对物体的面积也建立了一系列的测量标准和手段。
医学在这时也从巫术中分立了出来,并且还有了内、外、妇、儿等科的分类,散见于《战国策》、《韩非子》、《史记》等有关扁鹊的史料就是明证。
再者,还有一系列器械的制造和科学理论的探讨。
《墨子》书中的许多篇章与这些科学成就有密切的联系。在研究墨子逻辑思想的时候,我们不能不考虑到这些因素,因为逻辑科学不能脱离具体科学思维的土壤。
(二)墨家前期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及其地位和作用
墨家前期的逻辑思想,主要表现在墨子与自己的论敌的诘辩之中。墨子没有专门的逻辑著作,但他的逻辑思想却在我国古代思想史上放射着奇光异彩,并对后人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其中,类概念的提出及其在思辨过程中的自觉运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今还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墨子曰:‘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非攻下》)
“公输般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鲁,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见公输般。公输般曰:‘夫子何命焉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愿借子杀之。’公输般不说。子墨子曰:‘请献十金。’公输般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吾从北方闻子为梯,将以攻宋,宋何罪之有?……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般服。”(《公输》)
“子墨子见王曰:‘今有人于此,舍其文轩,邻有敝舆而欲窃之;舍其锦绣,邻有短褐而欲窃之;舍其粱肉,邻有糠糟而欲窃之,此为何若人?’王曰:‘必为有窃疾矣。’子墨子曰:‘荆之地,方五千里,宋之地,方五百里,此犹文轩之与敝舆也;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满之,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宋所谓无雉兔鲋鱼者也,此犹粱肉之与糠糟也。荆有长松、文梓、楩柟,豫章,宋无长木,此犹锦绣之与短褐也。臣以王吏之攻宋也,为与此同类。臣见大王之必伤义而不得。’”(《公输》)
由此三则对答,可以显示出墨子逻辑思辨的力量和特色。在这里,墨子抓住“主敌同许”的前提,以鲜明确切的类比,揭露了对方论点的矛盾,概念的淆乱、名实的背离,使其陷入不能自圆、自拔的境地,以致最后不得不屈服于墨子的义正词严的指责。其实,表现墨子逻辑思辨力量和特色的,何止于某些实例和篇章?可以这样说,他的全部著作,都充满“辩”的精神;他的全部思想都是在论辩之中展开的。正是在这些凛然透辟的雄辩中,作为逻辑上的类概念有如成长到一定时期的抽象思维之树上结出的硕果,醒目地呈现在人们的眼前。不难看出,此时,“类”的观念已进一步升华,由对具体的事物简单的分类,变成了“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的方法,变成了“劝以教人”的工具,变成了与论敌辩诘制胜的有力武器。正是运用这一武器,墨子驳斥了不知“义与不义”的“天下之君子”、“饰攻战者”以及“好攻伐之君”;驳斥了“以厚葬久丧为仁也、义也”的“后世之君子”以及为葬埋而“辍民之事,靡民之财”的“王公大人”;驳斥了“知小而不知大”的“士君子”;驳斥了“执有命者”以及主张“亲亲有术,尊贤有等”的儒家说教。难怪墨子敢于自信地宣称:“吾言足用矣。舍吾言而革思者,是犹舍获而攈(拾)粟也。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犹是石也,不可毁也。”(《贵义》)
类概念作为逻辑范畴在思辨过程中的出现,这是我国逻辑思想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更重大的飞跃。但是,我们不能不同时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类概念还没有被墨子表述为抽象的规定,还没有被理论化,而只是在思维实践中意识到了、说出了、运用了。他看到了、发掘出了事物借以相互联系和区别的共性,做到了“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至于其较成熟、完整的理论形态,那是由墨家后学在《经》、《经说》、《大取》、《小取》等篇中完成的。
《经》、《经说》、《大取》,《小取》虽同列于《墨子》一书中,但与上述诸篇相比,无论是就其形式还是就其内容而言,都有鲜明的时代之隔。于类概念的表述也是如此。
《经》、《经说》,《大取》、《小取》的成书,亦非成于同一时代、出于一人之手。它们的形成也有一定的逻辑和历史的次序,并在墨家逻辑思想体系中占有不同的地位,只是它们的总和才构成中国逻辑思想史上第一座以思维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大厦。
(三)墨家后学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与逻辑科学的产生
墨家后学在继承前期墨家逻辑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在与战国时期各种学派,特别是在与诡辩学派激烈辩论的基础上,在总结前此以往科学发展所提供的思维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理论。尤其集中在《小取》篇中,后期墨家以自己的方式和语言,创立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关于思维的科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类概念成了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根本规定。不过,在《经》和《经说》以至《大取》中,尚未达到这样的高度。
(1)《经》和《经说》中类概念与墨家逻辑思想。
在中国逻辑思想史上,于《墨经》的《经上》和《经说上》,首次提出“名”——概念的分类问题,其区分如下:
“名:达、类、私。”(《经上》)
对于名的分类,《经说上》有相应的解释:“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名”,我们后人称之为概念。“达”名,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最普遍的概念——范畴,如“物”。“凡天地及其所生者皆为物”,这是当时人们所达到的最高的概括,稍后,荀子谓之“大共名”。获得这种“大共名”的途径,用荀子的话来说就是:“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而后止”,这也就是今天形式逻辑中所谈的抽象。当我们找到反映一切事物最普遍属性的时候,这种概念就从而产生了。
“类”名,就是通常逻辑上的普遍概念,这种概念反映一群、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与一类对象的所有个体有关。如马、牛、羊等以至人、动物、植物、有机物、无机物等皆是。白马是马,黑马是马,任何个体都有同一的共相。依此类推。
“私”名,它用以标示和称谓个别事物,通常逻辑上谓之单独概念,如人名、地名皆是。此处举“臧”为例,原因在于“臧”最初是某个具体人的专有名称,到了后来才变成对奴婢的通称和卑称。
由概念的分类,我们可以得悉,从这时起,后期墨家已开始建立逻辑科学中关于概念的理论,而类概念已经引入这一理论,构成概念的一种类型。在后期墨家的概念论中,不仅有概念的分类,而且有依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概念之间关系的探讨:
《经上》:“同:重、体、合、类。”
《经说上》:“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经上》:“异:二、不体、不合、不类。”
《经说上》:“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由于古人思维方式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无须牵强附会地去寻找《墨经》中所举的几种概念之间的关系与现代逻辑学中所确定的概念之间的关系的对应关系。当然,不容否认,其中有的可以对上号。比如,“重”:“二名一实,重同也”,就相当于有着同一外延的处于同一关系中的概念;“体”:“不外于兼,体同也”,可以视为一概念的外延包含于另一概念的外延之中的从属关系或种属关系;“合”:“俱处于室,合同也”,则可归结为几个属概念同囊括于一个种概念而其外延又相互排斥的平行关系或并列关系。但“类”:“有以同,类同也”,则无从和现代逻辑学中概念相互关系中的哪一项直接挂钩。因此,我们应该着重研究它的特殊性。
首先,有必要明确后期墨家关于“类”与“不类”的界说及其具体含义。“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这种一般性的定义,很容易被误会为事物及其概念的随便的一种联系和区别,很容易被理解为它们之间的任何一种异同点。其实不然。
在我看来,在墨子逻辑思想中的“类”与“不类”,始终是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是否具有某种共同的本质属性为转移。(墨家逻辑思想的不可抵御的力量,就在于它能撇开事物表面的相似,而抓住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反之,又能透过表面的差异,而揭示它们的共同本质,并以其作为别类的依据。在前面关于“墨家前期逻辑思想中的概念及其地位和作用”的论述中,我们所引用的材料就是明证。)如:“攻”与“诛”在表面上是雷同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对立的,因而是“不类”的;“杀少”与“杀众”在表面上是不一样的,但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因而是相类的。总之,在别类问题上,墨家从不容许妄测和臆断。对此,在《经下》、《经说下》进一步作了理论上的论述:
“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
“狂:牛与马惟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
此处所谈的就是别类、定类、明类的标准问题。客观事物的关系和联系是很复杂的:同类事物除了共同的本质属性之外,还会有许多借以相互区别的非本质属性;相反,非同类事物,除不同的本质属性外,还会有许多相互制约和联系的共同的非本质属性。所以,任意地从事物中摄取一重关系或属性以为分类之所本,往往会导致谬误。
牛、马固为异物,但牛、马之所以相异,并不在于“牛有齿、马有尾”,因为齿并不为牛所专生,尾亦不为马所独有。这两种性状,在同一对象身上并不相互排斥,故以此断言“牛之非马”,不可。
同样,即使所列举的特征不能为两个不同对象所兼备,但如果这些分立的特征不在类的本质规定之列,也不能构成两个不同对象的类的分野。如牛与马,虽一为有角,一为无角,而二者皆不失为兽。因规定兽之为兽者是“四足而有毛”,故角之有无,不害其属同类。
由此可见,无论在思维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墨家都是以事物的本质作为别类的准则的,违背这一原则,墨家斥之为“狂举”。所谓“狂举”,讲得通俗一点,就是乱说一气。
在墨家后期的逻辑思想中,随着类概念的发展,还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立概念、作判断以至进行推理活动的有重大逻辑科学意义的概括。在《经下》、《经说下》已经对推理提出如下的原则要求:
止类以行之,说在同。(《经下》)
异类不吡,说在量。(同上)
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同上)
“止类以行之”的“行之”,指的是行辞,即推理;“同”,就是前面说的“有以同”。至于“止”字,《尔雅》训作定。所谓“止类以行之,说在同”,意思说的是推理必须严格限定在相类事物或同一关系的范围内,道理在于它们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非同类事物或非同一关系,不能纳入同一思维过程。“异类不吡,说在量”,从反面补充了前一命题,而第三个命题则指出了推理活动中常见的失误。
“吡”,比之繁文。非同类事物,其量不可相比,任何量都是一定质的量,不同质的量不能“齐观”。不论是长短、多少、大小,还是贵贱、优劣、高低,都只有在与特定的质的规定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对它们的比较才有意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一单位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不同物的量只有作为同一单位的表现,才是同名称的,因而是可通约的。”[11]后期墨家看来已经意识到质与量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并把它作为正确思维的要求引入自己的逻辑理论,明确提出“异类不吡”之说。《经说》对此释云:“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这一诘难,暴露出异类相比之谬。
“长”是一个量的概念。有木之长,有夜之长,不能使木与夜比较长短,因为它们无法化为“同一单位”。前者指的是空间的长度,后者指的是时间的长度。前者计之以绳尺,后者计之以时分;“多”也是一个量的概念。可言智多,可言粟多,但不能以智与粟比较多少,因为一为无形,一为有形,一为精神,一为实物,其量不可“通约”。后者可以计之以升斗,而前者则不可度之以器物。于“爵、亲、行、贾”亦如是。高亨说:“爵贵之量属于朝廷,亲贵之量属于宗族,行贵之量属于道德,价贵之量属于市场,不可比也。”(《墨经校诠》)余例同理,这里就不再一一作解了。
“推类之难,说在大小”。这一命题揭示了依类推理过程的复杂性。事物及相互关系是否同类,常常并非一目了然,其表现有时十分曲折、隐蔽。往往如《淮南子·人间》所说:“物类近而异门户者,众而难视也。故或类之而非,或弗类之而是;或若然而不然者,或不然而然者。”这样一来,就给推类带来困难。所以,《吕氏春秋·别类》指出:“小方,大方之类也;小马,大马之类也;小智,非大智之类也。”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小智”似乎也是智,其实不然。“小智”通常谓之为小聪明,而小聪明本质上并不是什么聪明,而实为其反——愚蠢。因此,不能决然以大小辨类。大小有时标示同质事物的量的差别,有时则标示质的差别。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类的划分不是僵死的、凝固不变的,而是相对的、灵活的、可变的。在一重关系、一重意义上可以这样划分,在另一重关系、另一重意义上可以那样划分,而不能做形而上学的规定。我认为,《墨经》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经说》在解释本命题时举例说:“谓四足,兽与?生鸟与?物尽大小也。”《经说》中的这段文字,被大多数著述改动:疑“谓”字为“推”、“生鸟”为“牛马”之误,从而连句逗号也改组了。对这种改动,我不敢赞同。其实,“生鸟”之说是有出处的。《尔雅·释鸟》有谓“鼯鼠”亦名“夷由”者,注为“飞生”。(《玉篇》:“:或作鼯。”又“:鸟也。”)其状如小狐、似蝙蝠,能飞。类似的动物在《山海经》中亦有所载。在我看来,释此命题有生鸟介入是可以理解的、切题的。凡兽皆有四足,凡鸟必具双翼,而却两种性状兼而有之,与在化石中发现的始祖鸟相近,都是处于过渡形态的东西。对这种东西如何分类?这就颇需斟酌了。由于《墨经》没有直接答案,故只有假定:据之有四足,可以归之于兽,因而兽的外延比较广泛;而据之有双翼,也可以从兽类这一外延较广的概念中独立出来,从而其外延也就比较狭窄了。如果这种理解可以成立,那么,“说在大小”也就具有外延广窄的含义了。在逻辑推理过程中,人们不能不考虑到别类的各种可能和情况,并给予逻辑上的总结。墨家逻辑思想恰恰是这种思维实践的总结。不过这种总结,在《墨经》中还远远没有系统化、专门化,因为它终究不是一部专门的逻辑著作,其在逻辑上所做的概括,还没有从这一百科全书式的著作中分离出来。至于《大取》篇,内容更形错杂,然而它对墨家逻辑思想在有些方面有所发展。
(2)《大取》篇中的类概念与墨家逻辑思想。
《大取》篇是墨家逻辑思想发展的主要表现之一,是以类概念为中轴和核心、以“故”、“理”为中介的完整的逻辑思维公式的形成: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三物必俱,然后足以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参见谭戒甫校改)
“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所谓“立辞”,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提出命题。提出这样或那样的命题,当然都可以,但是使之得以成立,却要经得起推敲和辩难,那就需要有令人信服的证明,而要有令人信服的证明,则要以“故”、 “理”、“类”论之。“立辞”必当持之有“故”,要有根据,说明原因。但是简单说明原因还不够,还要讲清楚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要述之以“理”。而所持之“故”、所述之“理”以及它们与命题之间,又必须依类相连,有内在的共同之处。只有这样才不致使命题成为妄言或在辩论过程中捉襟见肘、矛盾百出,陷入困境。由此可见,“类”是构成这一总的逻辑论式的基础。杜国庠同志说得好:“‘故’如果没有正确的类作基础就是空洞的,便会站不住脚,经不起论敌的批驳。如果没有‘理’为‘故’与‘类’的桥梁,那么立论也不会圆融透辟、令人折服。”[12]
《大取》篇对墨家逻辑思想发展的主要表现之二,是以一系列的类物命题丰富了类概念的内容。这种类物命题,于《大取》篇末计有“浸淫之辞、其类在鼓栗”等十三条。
此十三条类物命题,“原文艰难,伪字叠出”,不加诠释,难以作解,但稍事训诂,意自由出。当然,对有些命题,学界解释不一,不过从总体上都可说明其在逻辑上的含义。于此,为了节省篇幅,分析数例:
命题之一:“浸淫之辞,其类在鼓栗”解,关键在于确定“鼓栗”之所指。“栗”,谭介甫校为铁。鼓,即鼓动。如是,“鼓栗”一语,词意自见。鼓栗者,鼓风冶铁也。“浸淫之辞,其类在鼓栗”,说的是那些淫邪的谗言和说教,正如为冶铁助燃而鼓动起来的风一样,久之,犹铁之熔,而为人所听信。再者,如命题之八:“凡兴利除害也,其类在漏雍。”其解的关键在于把握“漏雍”之所指。曹耀湘注:“漏,溃也。雍,与壅同,塞也。”所谓“漏雍”,即筑堤坝以防水之溃溢。“漏雍”之说一经得解,其与“兴利”、“除害”的关系也就变得分明了。《墨子·兼爱下》有云:“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兴利是为利,除害亦为利。兴利与除害是一致的,其理与治堤以防水患同。最后一个命题:“兼爱一爱相若,其类在死蛇。”(据高亨校改)张之锐谓取孙叔敖与蛇的典故。《贾子新书·春秋》有云:“孙叔敖之为婴儿也,出游而还,忧而不食,其母问其故,泣而对曰:‘今日吾见两头蛇,恐去死无日矣。’其母曰:‘今蛇安在?’曰:‘吾闻见两头蛇者死,吾恐他人又见,吾已埋之也。’其母曰:‘无忧,汝不死。吾闻有阴德者,天报之以福。’”这一典故可以印证墨家之“兼爱”。孙叔敖爱己兼及他人,如杀蛇而埋之恐祸及他人即是。
由上述解剖的几个物类命题中,我们可以获得什么启示呢?我们可以发现,墨家往往从通常看来渺不相涉的事物中,找出它们的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的特征、属性或本质。在墨家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是一个比一般具体科学中类种关系,以至比现代逻辑科学中按概念的外延与内涵所区分的概念的类种关系更为广泛的范畴。它包含具体科学中的类种关系,但又不能等同于这种关系;它包含了现代逻辑科学中的概念的分类关系以至类比推理关系,但又不能归结为这种关系。古代人的思维较之现代人的思维有一个极其突出的特点,即在论证过程中,惯于以一事一物之本性比附、推断他事他物之本性,而这两种事物在上述分类关系上,可以说是“风、马、牛,不相及”。然而,如果这种比附运用得恰当,却可以表现出极大的说服力,使人欣然首肯,或者为之所屈。前期墨家,如墨子就充分运用了这种思维形式,并把这种关系纳入他的类概念。进而,后期墨家在《大取》篇中,从这一侧面,又着重地、集中地研究和发挥了这种思维形式。在通常的逻辑科学分类中,淫辞与冶铁,兴利、除害与治堤,兼爱与死蛇,等等,是不会归为一类的。但是,在墨家逻辑思想中,这些根本不同的事物却也有可比的因素。这种做法,与其“异类不比”之说岂不矛盾?我以为这并不矛盾。原因在于在不同的事物,哪怕是在分属不同范畴的事物之间,也有共性,也有理相通。这种共性,这种相通之理,也是墨家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在墨家逻辑思想中,类概念是最高的概括,是最普遍的范畴。正是基于这一范畴,后期墨家在《小取》篇中,建立起了一个相当完整的逻辑科学的结构和体系。
(3)《小取》篇中的类概念与墨家逻辑科学体系的形成。
《小取》篇是整个墨家逻辑思想的“总计、总和和结论”,也是前此以往整个中国逻辑思想发展的最高成果,类概念也在这里成了具有多种规定性的统一的最完整的概括,成了一切思维活动(包括归纳和演绎两种推理形式)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和规范。“以类取,以类予”,这就是《小取》篇中对思维活动的普遍要求。至此,逻辑上的类概念算是最终地在理论上完成了。墨家的逻辑科学体系就是围绕这一最普遍的范畴展开的。
首先,我们来考察建立在类概念基础之上的,作为后期墨家逻辑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逻辑方法和论式——“辟”、“侔”、“援”、“推”。
“辟”:“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
“辟”同譬。《说文》:“譬,谕也。”谕,后作喻。
“辟”是怎样的一种思维形式呢?其实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比喻。这种思维形式的特点在于,它不是直接地对某一问题表示自己的看法,对问题给以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举它物而以明之”;有时也可以在明确自己的观点之后,再“举它物”加以印证。不过,这里所说的“它物”,不是任意择取的“它物”,而是必须要与所说明的对象在特定意义上具有共同的特征、属性、本质或过程的“它物”,否则不能取以为“譬”。如《兼爱中》谓有“天下之君子”,声称爱不能兼,且譬言“若挈太山、越河济也”。墨子当即指斥其取譬不当。子墨子曰:“是非其辟也。夫挈太山而越河济,可谓毕劫有力矣,自古及今未有能行之者也。况乎兼相爱交相利则与此异,古者圣王行之。”很明显,举“挈太山而越河济”之难,并不能喻“兼爱”之不可行,因为两者本性相异。“兼相爱交相利”,无须“挈太山”之力、“越河济”之能,故后者之不可为。并不能说明前者之不可及。古今无“挈太山而越河济”者,而“兼爱”却有先例——古者“圣王”所行,即为此道。一经反驳,“天下之君子”非难“兼爱”之说即破。于此,我们可以看到,用譬亦当察类、知类、别类。
“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孙诒让注:“《说文》云:‘侔,齐等也。’谓辞义齐等,比而同之。”“比辞而俱行”的侔式推论,可以说是一种“复构式”的直接推论,这种推论具有如下特点:作为推论前提中的主词和宾词,比翼并行,由其中演绎出来的新命题,并不改变原有主宾词的从属关系。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十分清楚,后一命题是由前一命题推导出来的,“乘”字这一动词的介入并没有使原命题中的主宾词结构发生变化,并没有改变原命题中“白马”与“马”两个概念及所反映的对象的种属关系,因而,虽然各自附以“乘”字,仍然保持命题的正确性。一旦这种关系遭到破坏,主宾词不复“比翼并行”,侔式推论也将随之而失效。
“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援”,《说文》解:引也。这是一种用以反驳论敌的特殊逻辑方法。其特点在于援引对方的论点,顺水推舟,加以引申,一步步地暴露其荒谬性,从而导致对其前提或命题的否定。论辩始初,一方借助于对方确立的论点,展开思辨,从表面看来,似乎不违原意,但是其所要得出的结论,却与对方完全相反。《孟子·告子上》中孟子同告子之辩,就使用了这种逻辑方法。“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欤?’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欤?’”至此,告子再未“曰:‘然。’”可见,他不愿继续首肯这一推论。但是,告子的沉默表明他的“生之谓性”命题的破产。显然,“牛之性”与“人之性”不能相提并论。因此,“生之谓性”之说,也不能成立。
“推”:“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推”,在这里不是一般逻辑推理的总称,而是推理的一种具体形式,从中揭示其所“不取”与其“所取”之间的一致性。《吕氏春秋·淫辞》有例可证:“空雄之遇,秦赵相与约。约曰:‘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居无几何,秦兴兵攻魏,赵欲救之。秦王不说,使人让赵王曰:‘约曰:“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赵因欲救之,此非约也。’赵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以告公孙龙。公孙龙曰:‘亦可发使而让秦王曰:“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此非约也。”’”于此,我们不拟考据此则故事的实在性,仅就故事的情节而言,我们认为不当视公孙龙之说为诡辩。秦可非难赵之违约,赵也可非难秦之违约,双方皆有所本。秦抓住条约文字之一面而弃置另一面,而赵反之。然双方言行之类同:谓一方违约,另一方亦违约;谓一方不违约,另一方亦不违约。条约本身允许有两种可能的、对等的解释。
从上述对后期墨家几个基本逻辑论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逻辑论式的正确性,有赖于思维内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墨家对思维内容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的要求就是“知类”。在思维过程中,必须严谨地恪守“以类取,以类予”的原则,否则必将产生种种流弊。为了防止流弊横生,我们必须注意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流动性和灵活性。有鉴于此,为了保证推理形式的正确使用,《小取》篇告诫人们:“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也;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进而,《小取》篇对推理的种种复杂情况做了如下概括:“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且附之以例证:
第一,“是而然”。“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所谓“是而然”者,即前面所讲的正常的“比辞俱行”的侔式推论。其中作为结论的命题,都是依前提中的主宾词的关系直接演绎出来的。前提中的判断是肯定的,结论中的判断也是肯定的。前提为“是”,结论亦“然”,只要前提和结论中的主宾词始终保持同一关系,那么,在上述场合,该动词的介入并不改变原命题的性质。但是,有些动词的介入,却可以使命题的性质发生重大的变化,使“比辞俱行”的侔式推论过程中断,使肯定命题变为否定命题。
第二,“是而不然”。如“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为什么由“白马,马也”,可以推出“乘白马,乘马也”,而“获之亲,人也”,却不能推出“获事其亲,事人也”的肯定命题呢?关键在于:虽“乘”、“事”二字于此皆为动词,但在不同命题中的地位、作用却不尽同。“乘白马”之所以可谓“乘马”,是由于马之可乘与其毛色以至形态无关,白马可乘,黑马可乘,红马、花马、大马、小马皆可乘。一言以蔽之,凡马皆有可乘之性能。然而“事亲”,“事人”则不然。“获之亲”固然是人,但获侍奉其亲,并非因其为人,而是由于其亲对他有养育之恩。这样,出于“事”字的介入,就使“获之亲,人也”与“获事其亲,非事人也”成了两个“殊类异故”的命题。如果看不到上下两命题之间主宾词关系和性质的变化,照样沿用侔式,势必导致逻辑上的错误。“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这一由肯定命题到否定命题的转化的道理,如出一辙。
此外,归于“是而不然”者,还有一系列命题:
“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杀盗,非杀人也。”这些命题绝不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而是通过概念的“离,合,同,异”,分析概念的具体规定性。
从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关系的角度来看,“盗”是人。在这个意义上,“盗”的具体社会属性被舍弃,留下来的只是他的一般的作为、人的共同属性。然而,当人们谈到“盗”之多少、有无以及对“盗”之好恶的时候,命题的性质和内容就转换了。在这些命题里,作为“立辞”根据的恰恰不是“盗”的共性,而是“盗”的个性。我们说“盗”之多、“盗”之少、“盗”之有无以及对“盗”之好恶,其为人的共同属性就被排斥在论题之外了。“盗”在这里已从人这一普遍概念分离出来,成了一个与一般的人相区别的具有特殊规定性的概念。人们言“盗”之多少、有无,指的是以不正当的方式窃取他人财货的这种特殊类型的人的多少和有无;人们对“盗”之好恶,不是因其为人,而是因其为“盗”。因此,不能用“盗”之多少、有无,推断人之多少和有无,也不能用对“盗”之好恶推断对一般人的好恶。
通过上述一系列命题,我们可以看到墨家逻辑思维的两重特点:其一是从思维的实践中,从概念的复杂联系和关系中,他们看到了概念的流动性、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十分注重概念的转化、推移,且常能从异中取其同、同中取其异,展现出概念内涵的具体性和多样性;其二是在特定的关系和联系中,严格把握概念的确定性,不容淆乱,不容作无限制的推演。有人谓“杀盗,非杀人也”一说为诡辩,我不以为然。因为“盗”之被杀,亦非因其为人,而因其为“盗”。这一命题从形式上来说,似乎应同“获,人也;爱获,爱人也”同,因此似乎也当表述为“盗,人也;杀盗,杀人也”。其实,如果作出这样的改动,就抹杀了这两个命题的差异。为什么能说“爱获”是爱人,而不能说“爱盗”是爱人、“杀盗”是杀人呢?因为“获”在前一命题中,仅仅是某一个叫做“获”的个体的人,未被赋予其他社会属性,因此在“爱获,爱人也”这一命题中,仍然可以保持“获,人也”这一命题所包含的个性与共性、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然而“盗”却是被赋予特定社会属性的普遍概念。在“杀盗,非杀人”的命题中,它所揭示的已不再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而是在揭示“杀盗”这一行为的性质。看不到这种区别,按照墨家的说法就是所谓不知类。由此,我们所感受到的不是墨家逻辑命题的诡辩性质,而是其逻辑思维的周密和严谨。
第三,“不是而然”。这种概括所表述的是命题转化的另一种情况——从否定命题到肯定命题的转化。在这种转化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所附加的语词的性质,这体现了墨家逻辑思维体系中的逻辑与语言的密切结合。
“夫且读书,非读书也;好读书,好书也。”
“夫且读书,非读书也”是一个否定命题,故谓之“不是”,“好读书,好书也”是一个肯定命题,故谓之“然”。何以不能由前者之“非”而推及后者呢?关键在于“且”与“好”这两个语词的性质有别。张纯一说:“且者,将然未然之词。”“且读书”,即将要读书,而尚未读书。不能把将要做的事当成已经在做的事,于“读书”,也是如此,故曰:“且读书,非读书也。”而“好读书”则不然。“好”是助动词,它说明主体与客体经常的、正在实现着的联系,故“好读书”可以谓之“好书也”。
“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于此,从否定命题到肯定命题转化的关键在于“止”字的出现。“且入井”,说的是即将入井。将入井,不等于已入井。故谓之“非入井也”。不过,尚未入井,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入井之可能,因为行为的过程和趋势并未中断,所以不能断然肯定入井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但是,于“且入井”之前加上一个动词——“止”,就使原命题中概念的内在关系发生了变动。当一种行为将要实现而尚未实现的时候就被制止,当然也就消除了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因此也就可以得出“止入井也”的肯定的结论。在墨家逻辑思想体系中,命题性质的变化,也是逻辑上的“类”变,故亦当别之。(余例因在文字上校勘不一,有的不够典型,不拟逐一解故。)
第四,“一周而一不周”。这里谈的是构成判断的主宾词概念的外延关系。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周犹徧,徧同遍。所谓“周爱”即指遍爱、泛爱。遍爱就是以爱之情及于一类事物和对象的总体。
墨家前期倡“兼爱”,后期又有“周爱”之论。本命题就是后一种观点在逻辑上的反映。显然,本命题中“人”是全称的,包括一切具有同一属性的人。既然如此,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言“爱人”,就必须“待周”。“待周”是对“爱人”这一概念在外延上的要求。只有“周爱”,才能谓之“爱人”。既然对“爱人”已经提出明确的规定——“待周”,因而“不待周”当然也就不能一般地谓之“爱人”。不能以偏赅全。在我看来,“一周而一不周”中的“周”,反映的就是上述命题中的概念之间的关系。至于“一不周”,这是通过下述命题表现的。
“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
不能因“爱人”“待周”,“乘马”也要“待周”。相反,只有“不待周”才能“乘马”,要“待周”则不能“乘马”。这再次说明“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的道理。
于“爱”,可以要求“兼爱”、“周爱”以至“尽爱”。因爱之情可施之于众,可施之于寡,而“乘马”则不然:“乘马”每次只能御一而行,而不能集天下之马于一乘。所以“乘马”不必“待周”,只消有一马可乘,即可谓之“乘马”。由于“事类”不一,“立辞”必做具体分析,否则因“爱人”待周而推及“乘马”待周,就会由“不知类”而致悖理。
第五,“一是而一非”。这一概括涉及的命题更多,情况更为复杂。
“居于国,则为居国;有一宅于国,而不为有国。”这里,前一命题谈的是居住的空间界域。后一命题谈的是于“宅”、于“国”的占有关系。人总要生活居住于某地,而某地总是隶属于某国,故居于某国之某地,可谓之居于某国。但是,于某国有一“宅”归于某人,却不能由此推而广之,言整个国家归其所有。在“居于国,则为居国”这一命题中,实际潜在地包含着部分与整体的从属关系。而在第二个命题中,“宅”与“国”则是两个分立的、并列的概念,外延是相互排斥的,不能沟通。有“宅”只能限于有“宅”,至于此“宅”位于某国,在本命题中毫无意义。如果由有“宅”而推至“有国”,那就是“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了。
“桃之实,桃也;棘之实,非棘也。”这两个命题涉及到概念与名称的关系。反映同一事物属性的概念,可以有不同的语词和称谓。实同而名异或实异而名同这种语言现象很多,并且事物定名的缘由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木之名常直接移植于果木之实,两者往往是统一的:桃树之实曰桃,李树之实曰李……但“棘”之实却非曰“棘”,而称之为枣。是故,在进行逻辑推理时,人们不能不看到概念在语词表达上的差异,不估计到例外的情况而作简单的机械的类比。
“问人之病,问人也;恶人之病,非恶人也。”在这两个命题中,在语法上,句子的成分和结构没有区别。但在逻辑上,作为判断,其各自论述的主体恰好相反。
“问人之病”的“问”,行为所及的是人;“恶人之病”的“恶”,针对的是病。前者反映的是问者对人的关切:后者表示的是对病的厌憎。故不能由“问人之病,问人也”推断“恶人之病”亦为“恶人”,尽管“问人之病”与“恶人之病”在语法形式上相同。这一事例表明:墨家后期已经意识到语法结构与判断结构在内容上有相对独立性,两者不能完全等同。“人之鬼,非人也;兄之鬼,兄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祭兄之鬼,乃祭兄也。”这一组命题的性质与上述命题大体相同。
“之马之目眇,则谓‘之马眇’;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这里又牵扯到逻辑分类和推理的条件与根据问题。
何谓“眇”?眇者,一目小也。“之马之目眇,则谓‘之马眇’”,这一命题无疑是可以成立的,因为“马眇”与否,完全取决于是否具有一目小之特征。但是,由马目的局部特征,却不能说明整个马的形体的特征。也就是说,不能以马目之大小,推断马之大小。大马可有小目,小马可有大目。以目之大小分辨马之大小,亦属“狂举”。“之牛之毛黄,则谓‘之牛黄’;之牛之毛众,而不谓‘之牛众’”,此理一也。因黄牛、黑牛等,皆以毛色之异而别;而“毛众”与“牛众”,虽皆为“众”,却是两个不同质的量的概念,不能相推。
“一马,马也;二马,马也。‘马四足’者,一马而四足也,非两马而四足也。”
这两个命题不能相推的原因是很清楚的:“马”的数量的增减,不改变其共性。所以,“一马”、“二马”乃至千马、万马,皆仍为“马”,个体的数量于本质无所损益。而在第二个命题中,谈的则是“马”的数量与马足的数量关系。凡马皆俱四足,此马有之,彼马亦有之,因此“马”的数量与马足的数量应成正比。谓“马四足”,说的是任何一马皆有四足,如是,两马当为八足。由于两命题所反映的关系不同,故不能由“一马,马也;二马,马也”推及“一马四足,两马亦四足”。
最后一对反映“一是而一非”的关系的命题是:“‘马或白’者,二马而或白也,非一马而或白。”其论证的角度就内容而言是马与毛色的关系;从逻辑上来说,就是对同一对象不能同时兼有两种相反的属性,因而也不能作出两个相反的论断。这就是现代逻辑中的不矛盾律的要求。马有白、有黑、有骊、有黄,但某一马,则只能或白或黑或骊或黄,必居其一。只有两马以上才有或白或不白之可能。
至此,我们结束对墨家以类概念为核心的逻辑思想体系的分析,也终止对类概念本身的发生、发展及其与中国逻辑科学形成的关系的历史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