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国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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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逻辑上的类概念的出现和确立

研究逻辑上的类概念的完成形态,除了《墨子》一书外,在此以前就再没有其他文献了。稍前于墨子的孔子在他的《论语》中,涉及“类”字的只有一句话:“有教无类”(《卫灵公》篇),很显然,这是与春秋时代的“族类”观念相联系的,而不是指的什么不分阶级,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什么逻辑上的类概念了。这种解释是以春秋时代一般的思维水平为前提的。

《墨子》一书是墨子和后期墨家作品的汇集。其中所谓“杂论”各篇:《亲士》、《修身》、《所染》、《法仪》、《七患》、《辞过》、《三辩》是否墨家前期的作品以至一般是否墨家的作品,直到现在尚有分歧的意见,故暂不列入本文考察的范围。至于从《备城门》到《杂守》十一篇,不是用来直接表述墨家逻辑思想的,所以我们也把它们置于考察范围之外。余者:《尚贤》、《尚同》、《兼爱》、《非攻》、《节用》、《天志》、《明鬼》、《非乐》、《非命》、《耕柱》、《贵义》、《公孟》、《鲁问》、《公输》,在我们看来都是属于前期墨家的、反映前期墨家——主要是墨子本人的思想和活动的;而《经》和《经说》、《大取》、《小取》等篇则是后期墨家思想的总结。

事实告诉我们,作为逻辑上的类概念,在前期墨家思想中就已出现了。在如上列举的各篇中,墨子的主要思想几乎都是通过模拟的方式表现出来的,类概念第一次作为逻辑范畴在这里得到了自觉地、思辨地应用。但是墨家逻辑思想体系以及类概念的展开本身也有一个内在发展的过程,墨子只是一个起点,只是几乎又经历了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才最终以完整的科学形态和规定确立了下来。

逻辑上的类概念的形成和确立,中国第一个逻辑思想体系的产生,绝对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的。

(1)类概念形成和确立的历史背景

在中国历史上,早在春秋时代的后期,铁器就已出现了,到了战国期间,冶铁业已经遍及各国,并且广泛地作为劳动工具应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空前的提高,引起了春秋末年到战国期间整个社会生活重大的改造。

由于铁制工具的使用,不仅急骤地提高了农业、手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而且也提供了大规模水利工程的兴建、组成一定的交通网系、形成超越政治界域的统一经济区的可能性。这样,就大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时,与市场发生联系的不只是贵族、统治者所用的奢侈品,也有平民使用的生活必需品。如是,也就出现了“纷纷与百工交易”、“农夫不斵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的局面。问题在于不仅仅生活资料出现了商品化的趋向,而且生产资料(如土地)也成了买卖的对象。

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大的变革,它从根本上动摇了氏族奴隶制度的基础。富商、大贾、新兴地主阶级成长起来了,小私有者也随着氏族奴隶制度的破坏而取得了更大的独立性。这样,社会上的阶级结构发生了巨大的改组,出现了阶级斗争的新形势:没落的奴隶主贵族、新兴地主阶级和小私有者之间的斗争提上了日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就是这一历史条件的产物。

代表不同阶级的知识分子,都在这时起而倡言立说,力图以自己的观点主导历史的进程,从而掀起了激烈的争辩,儒、墨、名、法、道等家各执一端,思想界空前活跃,逻辑思维空前发达。如是,阐明思维的规律,把思维作为一个对象加以研究,成了时代的必需,同时时代也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墨家的逻辑思想就是在与其他各派,在与“治怪说,玩琦辞”的诡辩思潮的对立中发展起来的。

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另一个必然的结果是科学的进步。

恩格斯指出:“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从开始起便是由生产所决定的。”他说:“首先是天文学——单单为了定季节,游牧民族和农业民族就需要它。天文学只有借助于数学才能发展。因此也就不得不从事于数学的研究。——后来,在农业发展的某一阶段和某个地区(埃及的引水灌溉),而特别是随着城市和大建筑物的产生以及手工业的发展,力学也发展起来了。”[9]中国古代科学历史的发展,大体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由于农业生产的需要,中国天文历法科学很早就出现了。到了战国时代,测定阳历年的长短已经很有把握了。孟子曾经说过:“天之高也,星辰之远也,苟求其故,千岁之日至,可坐而致也。”(《离娄篇》)与此同时,在战国时期也已经有了观测星辰运行的占星家。齐有甘德,楚有唐昧,赵有尹皐,魏有石申。甘德和石申在战国中期曾精密地记录了黄道附近恒星的位置和这些恒星距离北极的度数,他们所测定的恒星的记录,是世界上最古的恒星表。

天文学、测量土地和交易的发展推动了数学的发展。是时,除了一般的加减乘除外,已经有了分数的计算,对物体的面积也建立了一系列的测量标准和手段。

医学在这时也从巫术中逐渐分立了出来,并且还有了内、外、妇、儿等科的分类,散见于《战国策》、《韩非子》、《史记》等有关扁鹊的史料就是证明。

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的器械的制造,科学理论的探讨,墨家的一些篇章紧密地与这些事实联系着。在研究墨家逻辑思想的时候,特别是在考察类概念的形成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注意到这些事实,因为它们标志着科学思维发展的水平,逻辑科学正是这些具体科学思维材料的概括。

(2)墨家前期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

墨家前期的逻辑思想主要表现在墨子与自己论敌的争辩中。

“今还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墨子曰:‘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非攻下》)

“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墨子曰:‘子以攻伐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楚熊丽始讨此睢山之间,越王系亏出自存遽,始邦于越,唐叔与吕尚邦齐晋,此皆地方数百里,今以并国之故,四分天下而有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同上)

“入人之国而与人之贼,非义之类也。”(《非儒下》)

“公输般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鲁,行十日十夜,足重茧而不休息,裂裳裹足,至于郢,见公输般。公输般曰:‘夫子何命焉为?’子墨子曰:‘北方有侮臣,愿借子杀之。’公输般不说。子墨子曰:‘请献十金。’公输般曰:‘吾义固不杀人。’子墨子起,再拜曰:‘请说之。吾从北方闻子为梯,将以攻宋,宋何罪之有?……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般服。”(《公输》)

“子墨子见王曰:‘今有人于此,舍其文轩,邻有敝舆而欲窃之;舍有锦绣,邻有短褐而欲窃之;舍有粱肉,邻有糠糟而欲窃之,此为何若人?’王曰:‘必为有窃疾矣。’子墨子曰:‘荆之地,方五千里,宋之地,方五百里,此犹文轩之与敝舆也;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满之,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宋所谓无雉兔鲋鱼者也,此犹粱肉之与糠糟也。荆有长松、文梓、楩柟、豫章,宋无长木,此犹锦绣之与短褐也。臣以王吏之攻宋也,为与此同类。臣见大王之必伤义而不得。’”(《公输》)

我们看,墨子在上面以一种不可抵御的逻辑力量,揭发了自己论敌论点中的矛盾、概念的混淆、名实的背离,使其陷入不能自拔的境地;他又以鲜明确切的类比,抓住“主敌共许”的前提,而导致出为对方不得不接受的结论,公输般和楚王都不得不屈服于墨子义正词严的指责。

正是这些凛然的雄辩,开创了中国逻辑思想发展的新阶段。类概念已经变成了“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察名实之理”的方法,成了“劝以教人”的工具,成了与论敌辩诘制胜的有力武器。无怪墨子敢于自信地宣称:“吾言足用矣,舍吾言而革思者,是犹舍获而img(拾)粟也。以其言非吾言者,是犹以卵投石也。尽天下之卵,其犹是石也,不可毁也。”(《贵义》)

类概念作为逻辑范畴在思维过程的出现,这是认识发展进程中一个更重大的飞跃。但是,我们不能不同时看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类概念在这里还没有表述为抽象的规定,而仅只是在思维实践中被有意识地运用了、说出了,至于其理论形态,那是由墨家后学在《经》、《经说》、《大取》、《小取》等篇中完成的。《经》、《经说》、《大取》、《小取》虽然同列于《墨子》一书中,但与其他各篇相比,不论就其形式还是就其内容,都有鲜明的时代之隔。于类概念的表述也是如此,它俨然是在不同的思维水平和阶段上被说明和论述的。

《经》、《经说》、《大取》、《小取》的成书非出于一人之手、成于同一年代,它们的出现有着一定的逻辑的和历史的次序,并在墨家的逻辑体系中占有不同的地位,它们的总和构成着中国逻辑思想史上第一座光辉的大厦。

(3)墨家后学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

墨家后学在继承前期墨家逻辑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在与战国时期各思想流派,特别是与诡辩学派激烈争辩的基础上,在总结科学发展所提供的思维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理论,特别是最后在《小取》篇中,墨家以自己的方式、自己的语言在这些理论和思维实践的基础上发展成一个统一的、相当完整的关于思维的科学体系。随着这一逻辑科学体系的完成,类概念在思维过程中的意义更加突出了,它成了形成概念、确立判断、进行推论的根本规定。《墨经》、《大取》、《小取》成书的历史顺序和它们对类概念的表述,反映类概念的深化和完善的过程。

于《经上》、《经说上》提出了概念种类的区别和划分的问题:

“名:达、类、私。”(《经上》)

“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多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经说上》)

“名”,即概念;“达”名,就是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最普遍的概念——范畴,如“物”。“凡天地及其所生者皆为物”,这是当时人们所能达到的最高的概括,稍后,荀子谓为“大共名”。获得这种“大共名”的途径,用荀子的话来说就是:“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而后止”,这也就是今天形式逻辑中所谈的抽象。当我们找到通于一切事物最普遍的规定性的时候,这种概念就从而产生了。

“类”名,就是通常逻辑中的普遍概念,即某一类事物的共相,如马、牛、羊、犬皆是。白马是马,黑马是马……马即共相,即本质。依此类推。

“私”名,它用于标示和称谓个别事物,通常在逻辑上谓之单称概念,此处举“臧”为例。“臧”最初为某个具体人的专名,后来才变成奴婢的通称。

自此,类概念就以理论的形式作为逻辑科学的一个环节出现了。

仍于同篇,墨家后学依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说明了概念之间的几重关系:

“同:重、体、合、类。”(《经上》)

“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经说上》)

“异:二、不体、不合、不类。”(《经上》)

“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经说上》)

在这里,我们认为特别需要加以解释的是墨家关于“类”与“不类”的界说,因为“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这种一般性的定义,很容易引起误会,很容易把“有以同”理解为随便一种相似之点,随意一种共同性。

确定概念的种属关系,不是依据概念随便一种相似之点或共同性;而是依据其是否具有共同的本质属性。在我们看来,类概念在墨家逻辑思想中,始终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墨家逻辑思想的全部力量就在于它能撇开事物表面的相似,而找到它们之间本质的差异,透过表面的差异找到共同的本质,并以它作为别类的根据。上述“墨家前期逻辑思想中的类概念”一节所引的材料就是证明。“攻”与“诛”在表面上是相像的,但在本质上却是对立的,因而是不类的;“杀少”与“杀众”在表面上是不一样的,但在本质上却是相同的,因而是相类的。这个问题进一步在《经下》、《经说下》得到了理论上的说明:

“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经下》)

“狂:牛与马惟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若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是为‘类之不同’也,是狂举也,犹‘牛有齿’、‘马有尾’。”(《经说下》)

此处所谈的就是别类、定类、明类的标准问题。客观事物的关系和联系是很复杂的,同类对象除了共同的本质属性之外,还有着许多不同的非本质的属性;相反,在非同类对象之间,也还会有着许多共同的属性。所以,根据对象间的随便一种属性进行分类,势必发生谬误。

牛、马固为异物,但牛、马之所以相异并不在于“牛有齿、马有尾”,因为“齿”不仅为牛所独有,“尾”亦非为马所独有。这两个特征,在同一对象身上并不相互排斥,因而以此断言“牛之非马”,不可。

同样,即使所列举的特征不能为两个不同的对象所共有,但如果这些特征不在类的本质规定性之列,也还不能构成两个对象在类上的差异。如牛与马,虽然一为有角,一为无角,但二者皆为兽。规定兽之为兽者是“四足而有毛”,故一有角、一无角并不害其属同类。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思维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墨家都是以事物的本质规定性作为别类标准的,违背这一原则,墨家斥之为“狂举”,“狂举”不能确定事物实有的区分和联系。

在说明逻辑上的类概念的含义的同时,墨家还提出了把握事物之间类的共同性的方式和途径:

“一法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经下》)

“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物俱然。”(《经说下》)

凡是以一法而成之物,必尽相类,如凡以矩所成之形必尽为方。荀子说过:“五寸之矩,尽天下之方。”(《不苟篇》)规成圆,矩成方。方可有大、小之异,石方、木方之别,但皆以矩成,因而就其形体而言都具有同样的规定性:都是平行四边形。大方如是,小方如是,石方、木方亦如是。凡是以矩成之形皆具如上规定性,而凡是具有如上规定性者,皆属同类。在这里墨家所使用的方法,很接近于通常逻辑学中所说的“发生定义”。

类概念是确立概念、形成判断的根据,也是进行推论活动的前提。后者于《经下》、《经说下》已经有了明确的理论规定:

“止类以行之,说在同。”(《经下》)

“异类不吡,说在量。”(同上)

“推类之难,说在大小。”(同上)

“行”就是行辞,“同”就是“有以同”。这就是要求推论活动必须在确定的同类事物之间进行,而不能超越其范围。非同类事物是不能纳入同一推论过程之中的。“异类不吡,说在量”从反面补充了这一命题,第三个命题又进一步申明了它的限制。

非同类事物,其量不可相比。任何量都是一定质的量,不同质的量不能“齐观”。长短、多少、贵贱、高低等等只有在与特定的质的规定性结合起来使用的时候,才有意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不同物的大小在还原为同一单位以前,不能有量的比较。不同物的大小当作同一单位的表现,才是同名称的,可以公约的量。”[10]可以认为后期墨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意识到质和量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并把它作为对正确思维的要求,引入自己的逻辑理论中来,提出了“异类不吡”之说:“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麋与霍孰高?img与瑟孰瑟?”

“长”是一个量的概念。有木之长,有夜之长,但不能使木与夜比较长短,因为它们不是“同一单位的表现”,前者指的是空间的长度,后者指的是时间的长度。前者计之以绳尺,后者计之以时分。“多”也是一个量的概念。可言智多,可言粟多,但不能以智与粟比较多少,因为一为无形,一为有形;一为精神,一为实物,其量不能“公约”。后者可以计之以升斗,而前者则不可。至于爵、亲、行、贾四者亦如是。高亨说:“爵贵之量属于朝廷,亲贵之量属于宗族,行贵之量属于道德,价贵之量属于市物,不可比也。”(《墨经校诠》)余例同理,这里就不再一一作解了。

“推类之难,说在大小”说明着现实过程类种关系复杂性的另一种情况:事物的类种关系有时表现得很隐蔽、很迂回,往往似是而非,似类而非类;或似非而是,似非类而实类。《吕氏春秋·别类篇》有云:“类固不必可推之也:小方,大方之类也;小马,大马之类也;小智非大智之类也。”“小智”似乎也是智,通常称之为小聪明,而小聪明事实上不是什么聪明,而实为其反——愚蠢。所以不能决然以大小辨类,大小有时标示量的差别,有时标示质的差别,所以不能一般对待,这大概就是所谓“说在大小”的意思。

很显然,在《墨经》里面,墨家逻辑学说的一些根本性的论点已经形成了。进而至于《大取》就确立了以类概念为核心的逻辑论式的总的结构:故、理、类。其表述如下:

“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三物必俱,然后足以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唯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之。”(《大取》)

“夫辞以类行者也,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同上)

欲“立辞”必先明其“故”,也就是说要有根据,进而要说明道理——揭示主词和宾词、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和联系,而这两个过程都必须以“类”为基础。杜国庠同志说得好:“……‘故’如果没有正确的‘类’作基础就是空洞的,便会站不住脚,经不起论敌的批驳。如果没有‘理’为‘故’与‘类’的桥梁,那么立论也不会圆融透辟,令人折服。”[11]任何正确的思维过程都必须以不同的方式包含这样三个环节,而“类”是其中决定性的一环。

但是不管《墨经》也好,《大取》也好,都还不能算作是专门的逻辑著作,它们只提供了构成墨家逻辑体系许多重要原理和例证,只是在以后的《小取篇》中墨家的逻辑体系才具有了完整的科学的形态。

《小取篇》是墨家逻辑思想的“总计、总和和结论”,也是中国整个前此以往逻辑思想发展的最高成果,类概念也在这里获得了最高的概括,它被作为一切思维活动(包括归纳和演绎两个方面在内)的根本原则提了出来,“以类取,以类予”。到此,类概念作为思维中最普遍的范畴在理论上亦完成了。

类概念的发现,这是中国逻辑思想史上一个重大的成就。在类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第一个系统的“不以其名而以其取”的唯物主义的名实观,建立了第一个科学的逻辑思想体系,找到了判别思维真假、对错的根据。鉴别思维内容的真假和形式的对错的标准是统一的,而不是分立的,归根结底这个标准只能从现实中去寻找,而不能从头脑中去寻找。“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的关系和联系的反映,是对“客观逻辑”规律在思维领域自觉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