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学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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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礼貌原则性质的研究

礼貌是一种语用现象,通常被人们理解为说话人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策略。礼貌原则的提出促进了礼貌研究的发展,相关理论的探讨与实证研究也多以礼貌原则的模式为参照点。

一 礼貌现象研究概述

礼貌原则是以说话人为中心的一种社会学的原则,在目前语用学的研究中,人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礼貌进行探讨。

1.莱考夫的语用能力规则观

莱考夫对于礼貌研究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语法在明确语法规则的同时还应该包括语用因素。如果从行为主义心理学角度来看行为的礼貌性,礼貌行为与非礼貌行为作为一个刺激反应,能够使人感到愉悦或者不愉悦。礼貌的言谈举止能使对方感到愉悦,相反的非礼貌行为会使人感到难受,可以由此区分礼貌行为与非礼貌行为。如果把礼貌看做人际行为的一种特征,这种特征包括语言行为、非语言行为和特殊的礼貌表达形式。据此,莱考夫在1973年描述出了说话人可以遵守的三种不同的礼貌规则。(1)不强加于人;(2)给对方留有余地;(3)增进彼此友情。

在莱考夫看来,礼貌的本质是在不侵犯他人空间、不强加意愿的情况下,让听话人自己作出选择和决定,尽量避免交际双方发生冲突和摩擦的可能。莱考夫礼貌规则虽然体现礼貌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着不足。一方面,莱考夫没有阐述违背该规则的情况及违背该规则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没有提到违背该规则可能引起的结果。

2.利奇的礼貌原则观和礼貌大同策略

格莱斯提出了合作原则,但是这一准则也存在不足之处,因为合作原则没有解释人们在言语交际中故意违反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情况。利奇在1983年出版的《语用学原则》(Principles of Pragmatics)一书中提出了礼貌原则,这一原则能够解释人们在交际中违反合作原则的原因及违反了合作原则产生的会话含义。“礼貌原则不仅是附加于合作原则的另一原则,而且是其必要的补充,并拯救了合作原则。”[1]

礼貌原则提出后,引起了学界的普遍重视,为了回应学者们的关注,利奇于2005年在《外国语》发表了题为《礼貌:东西方之间有界限吗?》(Politeness:Is There an East-West Divide?)的论文重新阐述了他的礼貌原则。利奇将新的礼貌原则定义为“礼貌大同策略”:“为了礼貌,说话人表达或隐含表达意义时,对与他人(主要是听话人)相关的事物给予高度重视∕价值,对与自己(即说话人)相关的事物给予较低重视∕价值。”[2]

3.布朗和莱文森的面子维护观

布朗和莱文森注意到了运用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示不同的社交关系,并于1978年发表了名为《语用使用的普遍性:礼貌现象》的文章,后来又在1987年出版了名为《礼貌:语用使用中的一些普遍性》的专著。在这两部著述中布朗和莱文森提出了面子观,即为了维持交际者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交际双方为了维护对方的面子,都不会实施对对方有威胁的行为。这一理论包括了面子、威胁面子的行为和礼貌策略三个基本概念。

4.弗雷泽社会规范观

弗雷泽1990年在《语用学杂志》上发表的《礼貌观》(Perspectives on Politeness)中提出了“社会规范观和会话合同或契约观”,他认为每个社会都有社会成员共同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这些规范提供了人们日常行动和思维的明示准则或暗示准则,礼貌是人们遵守了社会规范所期待的行为。礼貌的社会规范观与语体的正式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话语越正式越礼貌。

以弗雷泽为代表的会话合同或契约观认为,交际者在言语会话中掺入了一些事先就约定好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交际的预期效果。但是这些约定好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会话的进行中,由于语境的改变可以重新协商权利和义务。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强加条件会影响交际的类型。

5.瓦茨的关系工作观

1992年瓦茨等人编辑了论文集《语言中的礼貌》,2003年出版了专著《礼貌》,2005年瓦茨与罗和尔在《礼貌研究杂志》上发表了题为《礼貌理论与关系工作》的论文。在这三篇著述中,瓦茨详细阐述了他的礼貌观,他认为布朗和莱文森的面子理论只是解释了如何减轻面子威胁行为的理论,而礼貌与减轻面子威胁行为并不等同。瓦茨的礼貌观是“揭示出语言使用者个体在什么场合下为什么把话语看成是礼貌的,而不是解释什么话语作为普通的标准是礼貌的。这种理论能让社会成员自己评价什么是礼貌或不礼貌的行为”。[3]

瓦茨区分了两个层次的礼貌,分别标记为礼貌1和礼貌2。礼貌1是常识性的由社会成员所共知的礼貌概念,是言语使用者明确地使用“礼貌”这一词语来描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礼貌2更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是一个语言学概念,适用于任何社会文化语言中。瓦兹的关系工作观是用来解释世俗的礼貌,“关系工作指个人为协调与他人的关系而投资的工资或采取的行动。”[4]礼貌行为属于人们在进行社会交际关系工作中的一部分。

6.斯潘塞·奥蒂的语用等级观、人际关系管理观和社交语用交往原则

斯潘塞·奥蒂的语用等级观理论试图解读跨文化交际中的礼貌现象,在《跨文化交际中的人际关系管理》(2000)中,她系统地阐述了人际关系管理理论。她认为一个句子的本身没有礼貌或者不礼貌可言,礼貌与否是人们根据在话语发生的语境中的句子内容判断的。语言在传递信息的功能之外还可以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使用语言来维护、促进或威胁社会关系的和谐就被称做人际关系管理。2003年斯潘塞·奥蒂在《语用学杂志》上发表了论文《解释跨文化语用发现:从礼貌准则到社交语用交往原则》,提出了社交语用交往原则:“以社会文化为基础的层级性原则,指导或影响人们的语言产生和语言理解。”[5]

二 礼貌原则的提出及内容

(一)礼貌原则的提出

礼貌的行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也是约束人类社会活动的一条重要准绳,语言活动当然也会受这样的准绳制约。一些语义学家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摩擦、冲突和争斗,都是由于语言使用不当引起的误会导致的。这种看法虽然不够全面和科学,但是却有一定道理。在现实生活中由语言的不当引起的误会、冲突是很常见的,这也说明了礼貌的重要性。利奇是站在修辞学的角度来研究语用学的,他认为人们在进行社会交往的过程中,要达到一定的交际目的会受到很多修辞原则的支配。利奇又区分了以“研究制约言语交际过程的会话原则”为内容的普通语用学和“研究这些会话原则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中所发挥作用的不同”[6]的社会语用学。利奇把普通语用学中的修辞原则分为两大类:人际修辞和语篇修辞。修辞由交际双方都遵守的原则和准则组成,是交际中有效地运用语言的过程。人际修辞是从社会因素对于人们交际语言的制约性的角度提出来的,而礼貌原则包含在人际修辞的范畴之内。利奇提出礼貌原则是因为合作原则解释不了言内之意和言外之意的关系,“合作原则有助于解释二者之间的联系,但无法解释人们表达自己意图时的间接性。礼貌原则能成功地解释人们说话时的间接性,因此,合作原则需要礼貌原则来补救。”[7]

(二)礼貌原则的内容

会话活动涉及说话人与听话人双方,而礼貌是对话的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态度。礼貌原则就是要求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条件下,说话人尽量减少不礼貌的表达对听话人的损害;同时在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条件下,尽量增加礼貌地表达对听话人的收益。利奇根据衡量受话人的损益程度的价值尺度,把礼貌原则划分为六条准则,每一条准则还包含两条次则。

1.得体准则

(1)尽量少让别人受损;

(2)尽量多使别人受益。

冯广艺在《语用原则论》(2009)一书中把得体准则的两条次则译为“最小限度地使别人受损;最大限度地使别人得益”。他认为,从利奇对于得体的定义来看,他的理解同国内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在言语交际中,人们的言语表达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人们为了达到交际的目的而选择得体话语方式。然而,得体并不是仅仅体现为“尽量少让别人受损,尽量多使别人受益”这一个方面,而是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得体’表现为语用者善于根据交际对象、时间、地点、心理等不同的语用环境,采用恰当的语用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言语交际。这种交际的目的,或者说交际获得成功及其利益,并不是只就某一方获得利益而言的,而是让交际的双方都满意、都受益。从言语交际的双方看,言语交际是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完成的,即使交际的某一方时时处处、每言每语都考虑对方是否满意、是否受益的问题,但言语交际的成功并不是建立在‘一家欢喜一家愁’的基础上,只有双方都满意、都受益才是最好的。当然,语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复杂的情况,如言语交际的甲方受益,乙方不受益;乙方受益,甲方不受益;甲、乙双方都不受益(如言语交际失败就是如此);甲、乙双方都受益等。各种情况都跟‘得体’有关,‘少让别人受损,多使别人受益’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而最好的一种情况应该是‘甲、乙双方都受益’。”[8]

2.慷慨准则

(1)尽量少使自己受益;

(2)尽量多让自己受损。

冯广艺在《语用原则论》(2009)一书中把这一准则翻译为“宽宏准则”,将两条次则翻译为“最小限度地使自己得益;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受损”。他认为这条准则体现了舍己为人的美德,与得体准则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美德表现在语用中,当然是一切话语内容和形式、交际的动态过程和目的,都应最大限度地‘施惠于人’,最小限度地‘得利于人’,这是礼貌的,更是高尚的,所以我们从一般道理上对此无可挑剔,但在语用实践中能够做到这一点是非常难的。比如在联合国,各国政府的代表常常要为国际事务和国家利益与人辩论,在辩论中他应该怎样把握这个准则呢?显然他必须一切从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利益出发,而‘舍己为人’、舍本国利益为他国效劳的事情他是不会干也不应该干的,他所有话语内容和方式、语用实践,从开始到最后的目的都是以本国利益为中心的。那么他的言谈举止是否有悖于‘礼貌’或‘礼貌原则’呢?不是。他可以彬彬有礼地说他的话,话语形式可以是‘礼貌’的,但他的话语内容、目的肯定是符合本国利益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语用实践遵守‘宽宏准则’是应该的,但仍存在着语用形式(表现方式)和语用内容(语用目的)的对立统一问题。”[9]

3.赞誉准则

(1)尽量少贬低别人;

(2)尽量多赞誉别人。

冯广艺将赞誉准则的两条次则翻译为“最小限度地贬低别人;最大限度地赞誉别人”。他认为这条准则具有心理学意义,其核心内容是“抑己扬人”。通常情况下,表达赞誉的话语总是受欢迎的,尤其是当正在进行言语交际时,称赞和抬举交际的对象,不仅能体现出礼貌,更能达到语用目的的需要。反之,贬损他人赞扬自己,甚至是摆出盛气凌人的架势,就不能达到语用效果。这条准则的出发点和关注点是听话人的交际心理。

4.谦逊准则

(1)尽量少赞誉自己;

(2)尽量多贬低自己。

冯广艺将这一准则下的两条次则翻译为“最小限度地赞誉自己;最大限度地贬低自己”。他认为这是一条关于为人处事的准则,也是言语交际的准则。它的出发点和关注点是说话人,要求说话人不夸耀自己,保持谦和的态度。这条准则在中华民族的语用实践中已经运行了千年,具有鲜明的文化特征和民族特色。但是在不同的文化心理和不同的民族中,对于谦逊的表达和理解不尽相同,所以要看具体的语用环境来落实这条准则。

5.一致准则

(1)尽量减少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分歧;

(2)尽量增加自己和他人之间的一致。

冯广艺将这一准则下的两条次则翻译为“使对话双方的分歧减至最小限度;使对话双方的一致增至最大限度”。他认为这条准则要求交际双方在进行会话时,尽量减少话题的分歧,能够达成共识和一致。在交际方式上尽量趋同,在遵守合作的前提下,排除主、客观干扰,使得交际健康、顺利地进行。相反地,如果将分歧扩大,交际双方各执己见,最终会导致交际的失败。

6.同情准则

(1)尽量减少自身对他人的反感;

(2)尽量增加自身对他人的同感。

冯广艺将这一准则下的两条次则翻译为“使对话双方的反感减至最小限度;使对话双方的同情增至最大限度”。他认为这条准则是要求交际的双方在情感、意识上达到一致,如果交际双方在情感上形成对立,交际就无法正常进行从而导致失败。

通过观察礼貌原则得出的规律是:说话人在进行会话时要多让自己吃亏,以便多给对方一些方便,在使交际双方都得到尊重的同时,获得对方的好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们也会不遵守礼貌原则。例如在意外的突发事件的对话中,在亲友说出逆耳忠言时;或者是在激烈的辩论中,礼貌原则都要让位于会话的内容。利奇还把区分礼貌程度的语用等级分为三类。

(1)损益程度等级

在会话中,说话人受损越大或者听话人受益越大,话语就越有礼貌,就代表着礼貌的等级越高。

(2)选择程度等级

这一等级主要是从说话人的话语中给听话人留下的选择余地大小来区分话语的礼貌程度的:当话语内容使听话人受益时,说话人的话语越直率,礼貌的程度等级越高。说话人给听话人选择的余地越大,礼貌的程度等级越低;当话语内容使说话人受益时,说话人给听话人选择的余地越大,礼貌的程度等级越高。说话人的话语越直接,礼貌的程度等级越低。

(3)间接程度等级

说话人的话语越间接,礼貌的程度等级越高;相反地,说话人的话语越直接,礼貌的程度等级越低。

礼貌原则作为指导人们交际的重要准则,已经受到广泛重视,成果也大批涌现。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以“礼貌原则”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的论文有4147篇。统计如表4-1所示:

表4-1 礼貌原则研究论文统计

自礼貌原则被提出以来,国内介绍有关于礼貌原则及其准则的专著主要有:何自然的《语用学概论》(1988),何兆熊的《新编语用学概要》(2000),李捷、何自然、霍永寿的《语用学十二讲》(2001),戈玲玲的《教学语用学》(2002),刘凤玲、戴仲平的《社会语用艺术》(2002),严辰松、高航的《语用学》(2005),何自然、冉永平的《语用学概论(修订本)》(2006),孙亚的《语用和认知概论》(2008),何自然、冉永平的《新编语用学概论》(2009),冯广艺的《语用原则论》(2009),张艳玲、晓义的《汉语语用学》(2009)等。

三 礼貌原则的性质与特征研究

在对礼貌原则的性质和特征进行探究时,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何自然在《语用学概论》(1988)中认为礼貌原则首先具有级别性:“人们在言语交际中要恪守礼貌原则,但如何恪守这些原则,就要讲究语言手段的语用特征。我们不但要注意什么是有礼貌的语言,什么是不礼貌的语言,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注意礼貌语言的级别。”[10]言语的礼貌级别是一个连续体,礼貌是一种不对称行为,就是说对听话人礼貌的行为,一定对说话人不礼貌,反之亦然。其次,礼貌原则还具有冲突性:“礼貌原则中某个准则或次准则在同一话语中可能发生冲突。”[11]“例如得体准则可能与慷慨准则冲突;谦虚准则可能与一致准则冲突,或一致准则可能与一致准则本身相冲突等。”[12]再次,礼貌原则还具有合适性:“表现在应用礼貌原则时要根据语境的要求,确定礼貌级别,即根据谈话的不同内容、谈话的不同对象和谈话的不同场合,考虑谈话双方的受益和吃亏程度,确定相应的表达礼貌的语言手段。”[13]何自然、冉永平在随后出版的《语用学概论(修订本)》(2006)和《新编语用学概论》(2009)中都有阐述。另外,李捷、何自然、霍永寿的《语用学十二讲》(2011)一书对礼貌原则的本体属性作出了详细的剖析,提出了跟何自然相同的看法,认为礼貌原则具有适切性、级别性和矛盾性。

毕继万在《“礼貌”的文化特性研究》(1996)中认为,利奇礼貌原则的特点是以利益均衡为标准,以回避不和为目的。这两个特点无法简单地套用到汉文化礼貌习俗的规范上。他通过对比分析汉文化特点和礼貌原则的内容,认为礼貌原则具有文化特性。

张少云、王燕在《礼貌原则的基本特征及其运用》(1996)中认为,礼貌原则还具有其他五种基本特征:得体性、谦恭性、亲密性、高雅性和策略性。从受话人的角度来看,话语的得体性指的是话语的可接受性,它受到语境社会因素的制约。“在一定语境中显得礼貌的话语,在另一语境中可能显得不够礼貌,也可能显得过分礼貌,后两种情形都不是得体的语言,因此,言变尤应以适度、恰当为原则,得体性是礼貌原则的最基本特征,要求针对谈话的不同内容、不同对象、不同场合及人际关系、心理特点等,选择相应的礼貌用语,有效地组织调整语言材料。”[14]谦恭性体现在话语交际时的称谓和称呼上,人们在表达自己或和自己有关的事物时要表现得谦恭才会显得礼貌。谦恭性还体现在语气和情态上,但是谦恭也要掌握好尺度,过分的谦恭在有些时候也是不礼貌的。亲密性体现在人际关系的亲疏程度上,言语礼貌的使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际关系,在进行交际时不能因为双方的关系亲密就忽视礼貌。言语和行为的高雅是礼貌的另一要素,一个人的言谈举止高雅,就会显得有礼貌。相反地,言谈和行为粗俗就会显得没有礼貌,这就是礼貌原则高雅性的体现。“从某种意义而言,礼貌地运用语言即是策略的运用语言。有些礼貌性的言语行为由于实施不当,会引起不礼貌的后果;相反,有些不礼貌的言语行为由于实施得当,会最大限度地减轻不礼貌的成分,从而避免事态恶化、引起冲突。所以,策略性也是礼貌原则的重要特征。”[15]

冯广艺在《语用原则论》中认为礼貌原则具有时代性,如在奴隶社会中,在统治者和奴隶的对话中,礼貌原则对于统治者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而在人人平等的和谐文明社会中,礼貌原则对于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约束力。礼貌原则还具有民族性,“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礼,这种礼外化为不同的礼貌语言,而礼貌语言是礼貌原则的载体。也就是说,礼貌原则要通过礼貌语言表达出来”。[16]当然礼貌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所以礼貌原则还具有变异性。

礼貌原则是被各个社会和群体普遍使用的文明交际手段,这说明礼貌原则具有普遍性特征,但是它所包含的准则会因文化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也就是说礼貌原则还具有特殊性,这表现在礼貌原则的民族文化特性上。谦逊准则要求尽量减少对自己的赞誉,尽量增加对自己的贬低。但是在中国文化中的贬己尊人和利奇的谦逊准则有很大的不同,在对待赞扬和恭维的态度上,中国人大多都会否认。而在英美文化中对待赞扬和恭维,人们会高兴地接受并表示感谢。他们认为欣然接受对方的赞扬会减少对对方面子的损害,是礼貌的表现。所以中国式的谦虚和贬己尊人对英美文化下的人们是一种冒犯。产生这种差异是因为中西方的思维方式不同,“东方文化属于圆式思维模式,人们习惯于从整体到局部,重视直觉产生的灵感、顿悟。东方人对环境十分敏感,容易受环境影响,属于场依附型,即强环境文化型。而西方文化则刚好相反,西方人属于线性思维模式,他们习惯于从部分到整体,重逻辑分析,把事物一分为二进行非此即彼的推理判断,具有更强的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属于场独立型。”[17]

对礼貌原则的性质和特性作过论述的文章主要有:朱金华的《言语交际中的礼貌原则与语用失误》(1997),任奎艳的《英、汉语中的礼貌准则》(2000),毛建高的《礼貌原则与语用失误》(2001),冉丽的《礼貌原则与英语学习》(2002),靳琰、曹进的《礼貌原则和跨文化交际》(2004),胡红辉的《礼貌原则的相对性引起的语用失误》(2004),黄伟明的《论礼貌原则的制约因素》(2004),邓娟娟的《礼貌原则的切适性》(2004),王利君的《礼貌言语行为的文化性》(2005),宋淑敏的《试析礼貌语言的普遍性》(2005),李水清、林丽雪的《跨文化交际日常会话中礼貌原则的运用》(2005),朱玲麟的《礼貌原则的文化透视与对比研究》(2006),涂红梅的《探析会话中的礼貌原则》(2006),林敏的《普遍性与个性——礼貌原则在跨文化交际中的应用》(2006),徐小芳的《语境中的礼貌原则的特征》(2006),邢雅琴的《礼貌原则——普通性与相对性的统一》(2007),余甜甜的《跨文化交际中的礼貌原则》(2008),宋维玲的《礼貌原则在中西文化中的语用差异》(2008),云虹的《论社会礼貌原则的民族性》(2008),廖伶俐的《礼貌原则的文化因素探析》(2009),夏金成的《礼貌原则的再解析》(2009),赵滨宁的《礼貌原则的跨文化语用视阈》(2009),潘熙的《浅谈利奇的“礼貌原则”》(2011),章彩云的《词的语用意义对“礼貌原则”的顺应性》(2012),张振达、张立敏的《论礼貌原则相对性的情绪社会化理据》(2013),吴燕兵的《从礼貌原则和得体性看英汉交际中的一些失误》(2013)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