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训丛书:增值税业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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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增值税的纳税人

要点

纳税人又称为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显然,从事属于上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解释

单位

单位是指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均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承租人和承包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