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世纪的国际规范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
人类进入20世纪后,尤其是在二战之后,国际规范在诸多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是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标准的变化,以及随之带来的国际社会成员的扩大。最早的国际社会的合法成员是符合欧洲基督教“文明标准”的王朝国家。在18世纪美法革命和20世纪非西方民族主义浪潮的冲击下,合法国家从王朝国家变成民族和人民主权国家,从需要符合具有强烈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色彩的西方“文明标准”到至少在形式上取消这一标准。19世纪中叶的巴黎会议,世界上第一个非基督教国家土耳其被接受为国际社会的成员。而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国际社会已不再是,也不再被认为仅仅是西方的。随着民族自决、人民自决和种族平等等政治理念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从理论上讲,拥有固定领土、常住人口、有效政府和主权独立的国家即可被确认为国际社会的合法成员。最后一条被许多国际法学家认为是最具决定性的国家资格标准。二战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与其他一些世界政治力量一起,导致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急剧扩展到可能的最大范围和规模。如今,非西方国家构成了国际社会的大多数,它们在法律上已经与西方国家完全平等。此外,二战之后,主权国家之外的国际组织、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在不同程度上、不同范围内也承载了相应的国际权利与义务。由此,世界舞台上不仅存在着主权国家行为体,而且也活跃着各类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
其次是国际共处规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国家使用暴力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国家主权越来越多的限制和干预。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禁止以武力威胁侵害别国领土完整和独立,只有用于自卫和经联合国授权与组织的制止侵略的战争才是合法的;禁止以战争方式作为解决任何国际争端的手段,且《宪章》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设立了一系列国际组织干预和调整程序。此外,国际法还对国家拥有的武器的数量、种类、研发、转让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国际法对战争行为的约束也扩大到了对战俘和非交战人员的保护方面,例如,禁止以平民或民用物体为攻击对象,要求在战争中对战俘和非交战人员提供保护等。
与此同时,国际法对国家主权设置了诸多限制和干预,“国际关切”(international concern)概念逐渐扩展,“国内管辖”(domestic jurisdiction)概念则饱受侵蚀。后者的内涵越来越被认为是相对的和可以变迁的,而前者以及国际社会据此行使的干预权利扩大到愈益增多的问题领域。“国际关切”最关注的是“国际罪行”,包括大规模侵略、大规模破坏自决权(例如用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地)、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例如大规模屠杀、奴役和种族隔离)等法定类别。
在人权问题上,当代国际规范体系对国家主权的限制和干预体现得尤为显著。国家主权的主要方面之一——统治权或政治主权,已被权威的国际法认定为是有限的,即受限于人权国际法。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普遍人权宣言》为说明《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的笼统规定提供了一个权威指南。197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在经许多国家政府签署后生效。这两个对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使人权比较全面、细致地法规化了。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诞生了诸多区域人权公约,它们也构成了人权国际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迄今为止,基本的人权国际规范已取得不容违反、不容置疑的普遍国际法规范的地位,任何与之抵触的单方面行动或国际条约和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以文化相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为辩据、否认基本的人权国际规范的普遍价值(甚至普遍优先价值)被认为是根本错误的。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
应当说,二战后国际规范的迅速发展和较广泛实施,尤其是人权观念的大普及,是世界史和国际关系史上意义重大的进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