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谓“人权”的概念是从近代西方文化中发展起来的。“人权”的观念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取向的文化的体现。因此,在以义务或责任为取向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很难找到与“人权”观念类似的概念,是不足为奇的。但是,就近代“人权”思想主要关注的思想内涵(而不是概念)来说,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特别在儒家文化中并非全然没有其对应物和类似关切,只是它所具有的类似关切通常以不同的方式来表现,并且有不同于西方的侧重和方向。了解这些,不仅有助于理解中西文化与价值取向的差异,亦可由以思考如何以古代儒家思想为基础来接引、丰富西方世界的人权观念。因此,尽管古代中国文化中没有“权利”的概念,本文仍然试图内在于“人权”论说的框架,来检视本文一开始所提到的这些问题。
我们知道,“人权”的概念有许多定义,在诸多的定义中,有一些说法比较适合于本文有关儒家思想的讨论,如“人权是个人作为面对国家的人的一种伦理权利”(美国的韦尔曼),和“所谓人权是每个人都要对他的社会和政府提出的或被认为应当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美国的亨金)。同时,人权一般区分为“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在西方近代以来的文献中,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往往使用“个人享有的权利”这样的表达;而关于经济和社会权利,则往往使用国家行为而非个人权利的措辞。这两方面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所谓个人对国家的权利,反过来说即是国家对个人的义务。
如果把“人权”了解为“政府所应保障人民享有的最低的权利”的话,人权本质上是政治学的而非伦理学的概念,虽然在其后面有一定的道德观念以为基础。因此,尽管我们在古代儒家思想中找不到与“人权”类似的概念表达,但如果把上述了解的重点移向政府或统治者对人民所应承担的义务,那么,类似的关切在中国儒家政治思想中便俯拾皆是了。可以说,在古典儒家思想中是以“政府义务”而不是“个人权利”来表达近代人权观念的某些要求的,而这些要求又比较集中在基本生存权利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