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项原则,也是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它的主要含义和要求,应当是: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此前,由于实行免予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形式,从法律上确定被追诉的人有罪。现在新增加这样一条规定,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讲,显然也是与取消免予起诉制度相呼应的。它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包括判处刑罚权,而且也当然包括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有罪权。因此,不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案件,要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就是只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案件,也必须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是否就是国际通行的那种无罪推定原则,在理论上尚存在争议。认为它不是国际通行的那种无罪推定原则,是有道理的,因为它们之间毕竟还存在有差异,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等。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所应体现的基本精神上看,也可以讲,它实质上就是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较为普遍的说法应当是: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思想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于1764年,在其名著《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来的。他在该书中写道: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他应遵守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加以保护。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是无罪的人。
无罪推定原则被规定在法律上,一般都认为是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开始的。该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无罪。这个《人权宣言》于1791年被收入法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世界诸多国家的法律,均对无罪推定原则有所规定或体现。现在,一些国际公约,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有无罪推定的内容。人们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的理解,主要的依据,就是上述的著作、法律和公约。
无罪推定是可以反驳、可以推翻的法律上的推定。但是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并依法证明无罪的对立面即有罪成立,才能推翻,否则,无罪的推定就当然地应当成立,并应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实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或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以及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等,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