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财务报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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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无形资产

5.2.1 无形资产的确认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权利性资产。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故新会计准则已不再将其纳入无形资产加以规范。关于商誉,将在本书第9章中进行讨论。有些无形资产的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实物载体,从而使得该类资产既包含有形要素,又包含无形要素。这类资产究竟应该归于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需要依据哪个要素更为重要进行判断。例如,一般存储于磁盘或光盘中的软件,属于无形资产;但是,计算机控制的设备中包含的软件,已构成该设备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故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所谓可辨认,至少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三,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无形资产不具有货币资产的这些特征,故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与其他资产的确认条件相类似,无形资产的确认也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无形项目支出,除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之外,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究竟是否可以资本化,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按照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首先需要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也只有当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判断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要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或已通过专家鉴定等。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也就是说,企业必须能够说明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企业必须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为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的支出进行单独的核算。直接为某项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应当直接加以归集。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如何区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支出,四川长虹2007年度报告中有如下一段说明:


为了不将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与项目的研究阶段的支出混淆,本公司对两个阶段的支出作了清晰划分;以立项作为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标准,立项前支出属于费用化支出,立项后支出属于资本化支出,项目进入到开发阶段后保持对项目的跟踪,在开发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计原因发生项目中止,已计入开发支出的成本转出计入当期费用,达到可运用状态的专有技术由技术部门验收转入无形资产,分类至非专利技术。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