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历史观、律法与哲学观
一、历史观
历史是古希伯来文化的核心,他们从历史中归结出律法,从历史中创立出宗教,从历史中结成统一民族,但这一切都是在亚卫的支配下实现的,他们心目中的历史是一部神的历史。
古希伯来人的历史观是一种神学史观,他们的历史书《约书亚记》、《士师记》、《撒母耳记》、《列王纪》和《历代志》以彻底的一神学说解释了希伯来人的全部历史。他们认为,亚卫是世界的唯一主宰,他创造万物,统摄全人,因而他们就极力将自己的历史写成一部创世、拣选和救赎的历史,史家们把他们的祖先追溯至人类始祖亚当,从而把民族的起源与上帝的创世联系起来。此后,上帝因特别关爱希伯来人,就从万族中拣选了他们,在他们受到埃及法老压迫时,又保护和拯救他们,后来又与他们立约,许诺让他们进入迦南,占领那块土地;入迦南后又帮助他们建立统一王国,后来虽因希伯来人的罪恶而用外族来惩罚他们,但却始终不忘救赎他们,他承诺以后将送他们回故土,并应许降弥赛亚作他们的救主;在世界末日,他将赏善罚恶,重建新天新地。希伯来人就这样勾画了他们的历史,而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上帝的计划,始终由上帝主宰。“违约——惩罚——悔罪——救赎”,这是希伯来人对他们历史中所出现的各种磨难作出的解释,也是对他们的历史循环模式的归结。
希伯来人神性史观的形成与上古中东地区的原始宗教观念密不可分。在公元前三千年的苏美尔历史中,国王的废立往往由神意所左右,即君权神授。在古埃及,法老也被认作是太阳神的化身;在亚述,更是君神一体。深受中东神性文化浸染又常遭欺压的弱小的希伯来民族从精神上提升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的作法是十分正常的,现实世界的弱小要用精神世界的强大来弥补,正是这种精神胜利意识和民族团结需要促成生了希伯来人独特的神性史观。
二、律法观
律法书是《希伯来圣经》的核心内容,是犹太教教义的基础,遵守亚卫的律法是保持犹太民族身份的基本条件。
希伯来律法由摩西所创,包括十条戒律和613条具体律例,在一神信仰的前提下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团结刚刚逃离埃及的希伯来各支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分国时期,有感于北国以色列亡于亚述,南国犹大王约西亚在公元前621年以从圣殿中发现“摩西律法”为契机,推行申命改革,重申律法并严格按照摩西律法管理社会民生及精神生活,将律法书提高到空前的地位。至巴比伦回归时期,以斯拉、尼希米等希伯来领袖人物再次强调律法的地位,严格按照摩西律法规范民众的行为并组织学者编撰摩西五经,公元前444年,五经编辑完成,使希伯来社会从此有了可遵循的固定律例,为他们在后来遭受异族统治以致流散世界各地仍能顽强保持民族特性提供了保障。
希伯来律法是世界上产生较早、发展较为完善的古典法律之一,它深受巴比伦、埃及、亚述、波斯等奴隶制法律影响,在一神教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普通的世俗法律相比,希伯来律法具有宗教戒律性和道德规范性的特点。在希伯来律法中,十诫是核心,其他613条律例则是根据十诫推演、扩充而来。十诫第一条就要求希伯来人必须独尊亚卫,“不可有别的神”(《出埃及记》20:3),前四诫都是在强调民众必须尊崇亚卫,这显然是宗教戒律,重在控制人的思想而不是调控人与人、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十诫的后六诫则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孝敬父母及不可杀人、奸淫、偷盗、说谎、贪婪都是针对个体的道德品行而设;在具体的律法条文中,虽规定有对各种罪行的惩罚举措,但强调的不是惩罚,而是要人悔罪,向亚卫献祭赎罪,以此看来,希伯来律法完全是一种一神观念支配下的道德律例。
三、哲学观
哲学是人类运用理性对宇宙和人生根本问题进行的逻辑性、系统性思考,是世界各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人的重要文献《希伯来圣经》等是信仰和想象力的产物,不是理性的产物,因而从科学角度来说,希伯来文化的主流是非哲学性的,纵有个别哲学观点,也无系统性可言。
然而自公元前3世纪希腊文化风行巴勒斯坦地区开始,一些犹太人就在希腊哲学的冲击下开始了自己的哲学思索,生活在公元前后的亚历山大利亚的斐洛就是其中的一位。斐洛借用柏拉图等古希腊哲学家的学说,提出理念至上说,认为理念在上帝创世之前就有,逻格斯作为最高理念,是“理念中的理念”,既是上帝创造世界的工具,也是上帝与人类之间的中介。斐洛的哲学思想过于希腊化,因而不被希伯来人所接受,但却开启了希伯来人的玄思之路,一些人开始用一般哲学概念考察犹太教信仰和习俗,并尝试得出理性结论,这就慢慢形成了希伯来人自己的哲学——有限在无限支配下不断挑战无限的哲学。
希伯来人信仰一神亚卫,亚卫创造天地万物和人类,要求人类听命于他,但人类却不满于自己的既有权利,不停地向无限世界发起挑战,一再失败却百折不挠。亚卫要亚当、夏娃勿吃善恶树之果,是以自己的无限权能限制使人类始祖的活动权,始祖偷吃禁果则正是以有限对无限的挑战,挑战失败后又暂时屈服于无限之下;紧接着他们的儿子该隐就杀了弟弟亚伯,后又有人类犯罪遭大洪水,洪水过后又有巴别塔、所多玛和蛾摩拉、金牛犊、偶像、巴力等一系列挑战发生,他们在进行这些挑战时,几乎都知道这样做是对上帝无限权能的蔑视,但却偏偏去做,既有理性又不失信仰,这是希伯来哲学的一大特点。
古希伯来哲学中理性和信仰的结合表现为内容上既有理性主义因素,又不排斥信仰成分,他们所言的理性强调的是人的理性知识对认识上帝、指导人生的作用和价值,如《创世记》中上帝按自己的形象造人被解释为按理性造人,如此既照顾了正统犹太教信徒的情感,也使经卷的意义能与当时战乱频仍的时代合拍,给人以希望和动力,这不失为一种圆融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