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救济程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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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先后颁布、施行以及施行中若干问题的出现,国内学者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构想也提出了很多建议。这些建议对于推进我国行政救济制度进一步走向科学与规范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笔者进行相关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然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对我国行政救济的程序规则进行总体研究的成果。多年来,行政法学界相关的研究多集中在对行政救济制度的总体介绍和分析上,或者是对某一个制度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上,再者就是从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的角度对某一环节的具体规则进行研究,或者在行政程序制度的研究中将行政救济程序单列一章进行分析,单纯从程序规则的角度对我国行政救济程序进行整体研究的尚不多见,尤其是对行政救济制度的功能与行政救济程序具体规则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规范、合理的具体程序规则达到对公民权利的救济等方面的系统研究尚嫌不足。笔者认为,行政救济制度的具体程序规则虽然都散见于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分属于各个不同的救济制度,是相关具体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各种救济法律制度中的程序规则具有一定的衔接性和相关性,它的内容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由于行政救济目的的同一性,不同途径的行政救济程序之间也有很多共同性的规则和要求,所以,这些程序规则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我们应根据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结合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实践,将我国行政救济的程序规则进行系统化研究,这是本书的总体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进一步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并通过合理、正当的程序规则使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我国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同时对土地及公民的财产依法实行征用或征收时的行政补偿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关于行政救济的三部法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部分),从制度上基本已经构建了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体系。但是,这三部法律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同时,也都在具体规则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尤其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行政权的主导性,其中关于行政救济制度中具体程序规则方面的很多规定不尽合理或者说存在一定的缺陷,与行政救济制度应有的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不尽相符,一定程度上与这些法律本身所宣称的立法宗旨和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相适应,这既不能完整体现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缺乏相应的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这种现状已经严重制约了实践中公民救济权利的完整实现,甚至这三部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中缺乏对行政补偿救济程序的具体规定。此外,信访制度作为我国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救济的法治轨道也很有必要,我们也必须加强对信访程序规则的研究,所以,有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目标,以通过相关的程序规则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和救济为目的,对行政救济制度中的相关程序规则的正当性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我国《宪法》为依据,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重从完善我国行政救济程序规则的角度,对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中的程序正当性问题进行相对完整和系统的研究,是本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

本书在研究中所确立的具体思路是:

1.确立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公正、合理的程序规则的理念,强化程序法律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的认识,从理论上厘清公民权利的保护与程序规则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救济权利的实现与行政救济规则之间的关系。

2.进一步拓展我国与行政行为相关的程序问题的研究范围,使其不仅仅局限于对行政程序过程中的问题研究,同时也使行政救济制度中的程序问题成为我国行政程序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程序正当性理论进一步延伸到行政救济制度的整体领域。

3.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及其相关的理论体系,使对行政救济制度的研究不仅仅以其中一个制度、一个或几个条文为对象,而使整个行政救济制度的程序规则成为行政救济制度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时,结合大量的实践内容进行研究,使该研究成果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理论创新。

4.通过这项研究,初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救济程序规则理论体系,并通过本项研究,使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保障人权原则以及相关的规定在行政救济的实践中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使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及其相关规定与行政救济制度相连,从而突出宪法本身应有的适用性,在制度上使行政救济在实践中得到切实和全面的实现,使公平、公正理念在行政救济的具体制度和实践中得以贯穿和体现,从而在实践中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本课题以我国行政救济程序制度和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根据程序正当性理论,以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依据,从公民权利与行政救济尤其是救济程序的关系入手,以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部分)中的行政救济程序规则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补偿程序制度为内容,以实践中存在的大量事例、案例为基础,从制度和实践的角度分析、研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救济程序与公民权利实现的关系。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基本上采用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分析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中的程序规则在制度上和运作中的实际状况,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导致公民的救济权利在客观上难以实现的状况,从救济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公平、正当的救济程序的角度,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对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信访制度在内的我国行政救济程序规则逐步向合理性、正当性过渡提出建议。目的是通过研究使我国行政救济程序规则更具合理性和正当性,为今后相关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从而使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中的程序规则不但符合法治化的要求,而且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