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研究(増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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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

上文扼要地介绍了战国时期山东六国的政治改革和军功爵制建立的情况,但由于齐、楚、燕、韩、赵、魏等国先后被秦所灭,政府档案被毁,其军功爵制除保留一些零星资料外,整体面貌无从查考,唯有秦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军功爵制赖《商君书·境内篇》得以保存下来。商鞅变法吸收了山东六国政治改革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颁布了“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以上引文不注出处者均同此。的法令。这样,在秦国就建立了“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新的封建等级制度。从此秦的地主阶级可以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战国策·秦策》。的原则,牢固地掌握政权,而旧贵族的政治特权却被剥夺,并据此又定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的法令。司马贞索隐对这个法令有个解释:“谓宗室若无军功,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不及爵秩也。”再明确点说,凡是没有立过军功的旧贵族,就要开除他们的贵族籍,不能得到封爵。不过,《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告诉我们,被开除属籍的旧贵族,仍然享受小小的特权。秦律《法律答问》有这样的记载:“内公孙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这条资料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旧贵族确实有无爵者;二、无爵的旧贵族,仍然可以享受一级公士爵的赎耐优待。当然,这个小小的特权,和旧贵族原来的显赫政治地位相比,那是微不足道的。所以,从此以后,“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就成为秦人政治生活中的一般准则。在军功爵制实施以后,人的政治地位要由有无军功来决定。

《商君书·刑赏篇》说:“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抟,就是专一的意思。又说:“富贵之门,必出于兵。”一个“抟出于兵”,一个“必出于兵”,说明秦人要获得富贵爵禄,除了立有军功之外,别无出路。但是,对于“军功”不能机械地理解,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讲,只有在战场上斩将杀敌,才算军功;从广义讲,凡是对国家有贡献的事绩,都可以按军功论赏。当然,不论从广义还是狭义来理解军功,这种规定,对于饱食终日无所用心的腐朽旧贵族,都是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于当时还处于“生气勃勃,是革命者,是先进者”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5页。的新兴地主阶级来说,是个鼓励,他们正可以通过军功爵制来掌握政权,巩固政权。同时在“各以军功受上爵”的规定下,一般民众也有获得爵位的机会和可能,这比起处于“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和“庶人力于稼穑,工商皂隶不知迁业”《左传》襄公九年。的世袭奴役状况来说,境遇有所改变。有一部分人可以通过军功爵制爬进上层,而大部分人可以由此摆脱被奴役地位,并能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至少可以取得自耕农的身份。

《商君书·境内篇》保存有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军功爵一些具体内容。不过,在此必须着重说明,商鞅变法时的军功爵制虽然多数爵名相同,但它与秦汉时的二十级军功爵制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为了与以后的秦汉二十级爵制相区别,同时也为了澄清学术界普遍存在的,认为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误解,我们就把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爵制,称为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我们可以这样说,秦汉二十级爵制与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是有渊源关系,或者说秦汉二十级爵制是由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发展、演变、改革而来的,但是,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差别。

以下就把《商君书·境内篇》所记载的有关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文字摘录下来,然后再做必要的阐释。


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也,就为簪褭。故爵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加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役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故爵正卿)就为大庶长,故爵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


以上所引是《商君书·境内篇》中有关军功爵制级别的文字,括弧内的字,是我根据上下文意而增补的缺文。下面准备分七个层次对这段引文加以阐释。

(一)“军功爵自一级以下”至“命曰卒”,这说明商鞅变法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在一级爵公士之下还有“小夫”一级爵称。这里的“小夫”是爵名,而“校、徒、操”则是职务名,超出了正式军人的得爵范围,故曰“出公爵”,这从“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可证。二级以上的上造、簪褭、不更都是爵名,而“命曰卒”的“卒”则是职务称号,而校、徒、操的身份,从下文“国尉分地,以校、徒分积尺而攻之”的记载来判断,校、徒、操应是军队中服杂役的人。对于“出公爵”三个字,俞樾认为是“出士爵”之误《诸子评议》,此处转引自孙诒让《重校〈商子·境内篇〉》。,意为“一级以下至小夫”的爵名虽然也在军爵之内,却在士卒爵名之外,是军杂人员的爵位。这里对“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必须有个明确理解,即“小夫”是爵名,而校、徒、操是职务名,即校、徒、操这类杂役人员立功后所得的爵称就叫“小夫”。

关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在一级以下还有一级爵位问题,《睡虎地秦墓竹简》也能提供一些旁证。


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资责(债)于城旦,皆赤衣,枸椟欙,将司之;其或亡之,有罪。

游士在,亡符,居具资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第一条资料是说公士以下有爵位的人,在犯罪以后所享受的优待。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等书的记载,公士是二十级军功爵制的最低级,如果是这样,那么所谓“公士以下”就无法理解。秦律中既然有这样的量刑条文,就说明公士以下还有爵称,据此推断,此条文就是指《商君书·境内篇》所说的“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那一级。第二条是说有人帮助秦人越境叛国,则削去他的名籍,上造以上罚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这里把上造以上和公士以下划分为两大界限,作为判处不同刑罚的根据。这种划分法与《商君书·境内篇》所说的“自一级以下”和“自二级以上”的精神完全一致,这在《汉书·百官公卿表》等书所记载的二十级军功爵制中是不存在的,由此足以证明,公士以下还有一级爵位确实是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军功爵制,由此还可以证明,商鞅变法时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在商鞅之后至秦统一之前一直在执行。

(二)自“故爵公士也”至“就为大夫”。这一段文字说明秦人在立有军功后逐级升迁爵位的顺序,即原为一级公士者,进位为二级上造,原为二级上造者,进位三级簪褭,然后是进位四级不更,五级大夫,这前五级的爵名和顺序与秦汉二十级军功爵制完全一样,说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秦汉二十级爵制确有直接的渊源关系,但以下的情况则说明两者是有差别的。

(三)自“爵吏而为县尉”至“就为(官)大夫”,是说拥有大夫爵位的人可以享受到的政治、经济待遇及其升级的情况。按规定,拥有大夫爵位者,如愿意当官,可以任县尉,还要赐给六名俘虏,外加五千六百钱,或爵为大夫为国治事有功,则晋爵一级,而升为官大夫。这说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爵位价值是非常高的,得了五级的大夫爵位就可以享受这样高的优厚待遇,这是以后秦汉二十级爵制中无法企及的。

(四)自“故爵(官)大夫”至“就为公乘”,是说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三级爵位的晋升顺序,由于这段文字没有提到待遇问题,不敢妄加猜测,只能说这三级爵位与秦汉二十级爵制完全一致,反映了两者的渊源关系。

(五)自“(故爵公乘)”至“有赐税三百家”,这段文字是专讲五大夫的待遇问题,说明凡是得到五大夫的人,都可以享受税邑三百家的特权。下面的“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是“税邑三百家”的重文。这种食邑制度,后来为秦汉二十爵制所继承。汉高祖刘邦在汉五年五月的诏令中说:“其七大夫(指七级公大夫)皆食邑。”《汉书》卷一《高帝纪下》。大概就是继承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的食税邑制度而来的,但这种低爵食税邑制度在汉中期之后就逐渐被废除了。

(六)自“爵五大夫”至“就为大庶长”,这段文字历来争议比较大,故须详细阐释。关于“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是说明五大夫受税邑最大限度是六百家,够六百家就要进位客卿。对于“客卿”,一般的理解都认为是指山东六国的人到秦国做官者称为客卿,不知客卿也是爵位名称,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也没有客卿这一爵位。但在《商君书·境内篇》中客卿则是爵位名。特别是从“客卿相论盈,就正卿”的条文看,可以肯定客卿、正卿都是爵位名称。商鞅入秦后就是以客卿改封为左庶长,如此说来客卿就相当于左庶长,以此类推,正卿就相当右庶长。下文的“就为大庶长”,应该是指“正卿相论盈”,而晋升为大庶长。朱师辙认为此处之大庶长应为庶长之误,或指左右庶长,因为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大庶长为十八级,不应小于左更。《商君书解诂定本·境内篇》。我认为客卿是左庶长,正卿为右庶长,在此之上为大庶长是顺理成章的。至于大庶长在秦汉二十级爵制定为十八级,那是秦国国君称王后,或秦统一后对军功爵制改革时的新规定。在这次改革中客卿、正卿都被排除在军功爵名之外,并增加关内侯、彻侯等新爵位。至于这次爵制改革是什么时候完成的,由于史书失载,已难考证。

(七)自“故大庶长就为左更”至“就为大良造”,这段文字比较费解,但它说明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与秦汉二十级爵制确有不同。秦汉二十级爵制大庶长为十八级,左更为十三级,大庶长比左更高五级,故朱师辙认为“大庶长为庶长或左右庶长之误”同上。。其实朱师辙的解释并没有真实可靠的根据。我认为还是承认《商君书·境内篇》的爵名排列顺序为好,因为那是商鞅所建立的秦早期军功爵制,与以后的秦汉二十级爵制并不相同,这从以下的“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的记载中,更可以得到证实。

“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一句也是难以理解的,俞樾认为“四更的四字,乃三字之误,古书三字每误作四。三更者,并左更、中更、右更而数之也。由左更、中更、右更而上之,即为少上造、大上造,故曰三更也,就为大良造”《诸子评议》,此处转引自孙诒让《重校〈商子·境内篇〉》。。其实俞樾并没有把问题讲清楚。按《境内篇》原文是在“就为左更”之后,才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去了左更,只剩下中更、右更,也不够三更,下面的“即为少上造,大良造”,也让人不知所云。朱师辙对这句话的解释是:“更,改也,盖由左更四迁而为大良造。”《商君书解诂定本·境内篇》。这就是说从左更经由中更、右更、少上造,再加上大良造,恰好是四更,即四次迁升。按大良造就是大上造。《广雅释诂》:“良,长也,长亦上也。”故秦早期军功爵制中的大良造,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就改为大上造。大良造是秦早期军功爵制中的最高级,在大良造之上再没有其他爵位。

以上是根据《商君书·境内篇》归纳出来的秦国早期的军功爵制,虽然它与秦汉时期的军功爵制大部分爵名相同,实际两者的差别很大。秦国早期军功制在一级公士之下还有小夫爵一级,这一级是军杂人员校、徒、操的爵位。二级以上才是军队战斗人员的爵位。其排列的顺序是: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客卿(左庶长),十一级正卿(右庶长),十二级大庶长,十三级左更,十四级中更,十五级右更,十六级少上造,十七级大良造。从以上所排列的爵级和爵名来看,一至十一级与秦汉时期军功爵制基本一致,唯十二级大庶长,在秦汉二十级爵制中为十八级,两者相差六级。以下的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爵名与秦汉二十级爵制完全相同,但级别则各高一级,而没有秦汉二十级爵制中的十七级驷车庶长、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关于秦早期军功爵制中为什么没有驷车庶长,其原因已难考清,而没有关内侯、彻侯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因为当时秦国的国君尚且称公,公与侯属于同级爵位,故商鞅建立军功爵制不可能设侯爵,只有在秦国君称王后,才可能设侯爵。据考证秦国在惠王时才开始有侯爵,当时也只封其子通国为蜀侯。《史记》卷五《秦本纪》。由于秦国早期爵制中没有侯爵,大良造自然成为最高级爵位,这从商鞅本人所得的爵位为大良造也足以说明问题。商鞅是以左庶长主持变法的,左庶长在秦早期爵制中是十级,说明在当时左庶长的地位也是很重要的。变法成功后,商鞅才升为大良造,这时商鞅已成为政府首脑,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如果有侯爵,当然非商鞅莫属,否则不足以显示商鞅的政治作用和地位。由于没有侯爵,大良造就成了商鞅崇高政治地位的标志。

在这里有个问题必须澄清。《史记·秦本纪》有一条资料说:秦孝公二十六年,“卫鞅击魏,虏魏公子,封鞅为列侯,号商君”。据此可以说商鞅是封过侯的。其实这条资料自相矛盾而不可信。既已封为列侯,为什么还称商君不称商侯呢?同是一件事,《史记·商君列传》所记与此不同。它说:“商鞅破魏还,封之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这里不言封侯之事,可以肯定《商君列传》所记是准确的。同时考查战国时期其他国家的爵位制度,此时也无封侯之先例。如战国时的四公子,即楚之春申君黄歇,魏之信陵君无忌,赵之平原君赵胜,齐之孟尝君田文,在本国都主持过政务,他们也只得到“君”的封号而没有封侯,这说明在战国时期其他国家也都没有侯爵。

《商君书·境内篇》除记载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的爵名、爵级和晋升顺序等情况外,还记载了有别于秦汉二十级爵制的其他规定:

(一)有爵者可以乞无爵者为庶子的权利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这说明有爵位的人有权力要求无爵位的庶民充当庶子,一级爵位要有一个庶子,二级爵位有两个庶子,以下以此类推。无战事时,庶子一月霎给爵主服役六夫。有战事的时候,庶子随主人从军打仗。很明显庶子与主人是种封建依附关系,这样通过军功爵制就培养一大批军功地主,特别是达到五大夫爵位的人,拥有“税邑三百家”或“税邑六百家”者,就成为军功大地主了。这种乞庶子制度,在秦汉二十爵制中就被取消了。

(二)可以不受限制地逐级晋升爵位受赐田宅

“能得爵(甲)首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这段文字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逐级赐爵问题;二是逐级赐田宅问题。关于逐级赐爵问题,在论证秦早期爵制的爵位晋升时,就已经说明了,如“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也,就为簪褭……故爵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谈的就是这个问题。再结合《韩非子·定法篇》所说,“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可知秦国早期军功爵制是由下往上逐级升迁的,不像秦汉二十级爵制等级界限森严,有民爵、官爵之分,规定庶民得爵不能超过八级公乘,如超过八级就要转给兄弟子侄。因此一般士兵要获得高爵已不可能,故军功爵制也就逐渐失去了鼓舞士气的作用,而走向轻滥和消亡。

关于逐级累计赐田宅问题,上文引证的“能得甲首一者,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之文说得最明确。意思是说每斩首一级,就要增赐一级爵位,在原来赐田的基础上,再增(益)赐田一顷、九亩宅基地,如果斩首二级,就增赐田二顷、十八亩宅基地,以下以此类推,这与秦汉二十级爵制中的赐田宅制度不同。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记载,在吕后二年颁布的赐田宅令中规定,关内侯受田九十五顷、九十五座宅基地,彻侯因有封国不赐田,但赐一〇五座宅基地,而一级爵公士赐田一顷五十亩和一点五座宅基地(一座宅基地为30方步,1.5座宅基地为45方步),高爵与低爵所得田宅非常悬殊。

(三)低爵有树墓制度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爵一等,其墓树,级一树。”这就是说拥有小夫至大夫爵位的人死后,他们的坟墓可以按爵别种树,一级种一棵。按小夫是公士以下一级中的最低级,大夫是军功爵制中的第五级,如果小夫的墓上种一棵树,大夫的墓上就种六棵,这是一种荣誉待遇。按此规定,没有爵位的庶人墓,是不能种树的。这说明秦政府对有低级爵的重视。至于大夫以上爵位的人为什么没有墓树的规定,大概另有荣誉的标志,惜史书失载,现已无从查考。

必须说明,以上所介绍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也并非全是商鞅所创建,事实上秦在春秋时期已有庶长、不更等爵名,商鞅只是在已有的军功爵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故《左传》襄公十一年正义说:秦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军功爵制,“非是商鞅尽新作也”。这个评语是符合历史实际的。

商鞅变法与战国时期其他国家的政治改革相比,时间是较晚的,但后来者居上,商鞅变法的成效最为显著,秦国的国势在战国七雄中很快就占了上风,特别是军功爵制在秦统一战争中,发挥了非常大的积极作用,如秦国进攻赵国的长平,兵力不足,于是秦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十五岁以上悉诣长平”《史记》卷七二《白起列传》。。秦利用军功爵制迅速地扩充兵力,振奋了士气,取得了长平之战的胜利。《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李斯在狱中给秦二世的上书,其中李斯提到他辅佐秦始皇统一六国过程中,曾采取很多措施,而军功爵制所起的作用也是主要内容之一。他说:“先王之时,秦地不过千里,兵数十万。臣尽薄材,谨奉法令,阴行谋臣,资之金玉,使游说诸侯;阴行甲兵,饰政教,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禄,故终以胁韩弱魏,破燕赵,夷齐楚,卒兼六国,虏其王,立秦为天子。”(重点符号为笔者所加)按李斯的说法,军功爵制在秦统一六国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这里必须补充说明一点,即军功爵制在秦统一战争过程中,也一度成为阻力。那是由于秦国提出了“计首授爵”和“尚首功”政策,酿成秦军在战争中大屠杀的惨剧,激起山东六国的拼命抗拒,坚守不降,使秦军在统一战争中处处碰壁。吕不韦在秦国当政后,提出了“义兵”的战略口号,主张“克其国,不及其民,独诛所诛而已矣”《吕氏春秋·怀宪》。,反对乱杀无辜。国尉尉缭提出了“挟义而战”的口号,主张“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尉缭子·武议》。,才逐渐扭转了疯狂大屠杀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后来李斯的“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禄”的政策才得以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