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
谢文指出:“‘不允许’义究竟始见于何时及何书,这个问题尚需作进一步的探讨。”笔者拟考察先秦至南北朝包括“不允许”义在内的“不听”诸义位的产生演变过程,以为响应。
2.1 先秦时期的“不听”
整个先秦时期,“不听”的主要义位是“不听从”,以不带宾语为主。未见“不允许”用例。
2.1.1 “十三经”中“不听”共出现43例:《尚书》4例,《周礼》2例,《礼记》5例,《左传》22例,《公羊传》2例,《穀梁传》3例,《孟子》5例,其余著作未见用例。
2.1.2 调查《国语》等六部典籍,有关“不听”的结果是:《国语》19例,《战国策》101例,《荀子》12例,《韩非子》61例,《晏子春秋》9例,《吕氏春秋》33例。
2.1.3 “听”从听从到答应、同意,又从而引申出允许,大约始于战国后期:《吕氏春秋·知士》:“静郭君辞,不得已而受。十日,谢病,强辞,三日而听。”高诱注:“听,许。”
“听”有“允许”义,则“不听”有“不允许”义,自是水到渠成。从理论上看,既然从战国后期开始,“听”单用就有“允许”义,则“不听”连用指“不许”,也不应该太晚。
2.1.4 值得注意的是,“不听”由“不听从”到“不允许”,应当经过一个中间阶段——即由原先对具体的劝谏、意见的否定性回应变为对某一事件、行为的否定性态度,犹言“不同意”“不答应”,是“不听从”的义位变体,这一阶段出现在战国后期。
(25)及公往,崔子之徒贾举率崔子之徒而攻公。公入室,请与之分国,崔子不许;公请自刃于庙,崔子又不听。(《韩非子·奸劫弑臣》)
本例虽然“不听”和“不许”相对,但从性质上看,“不听”还是对齐庄公“请”(求)的回应,还不能算是真正的“不允许”。而“不允许”正是在这类表示“不同意”“不答应”用例的基础上萌芽而出的。
2.2 秦汉时期的“不听”
秦代很短,在两汉有代表性的典籍中,“不听从”继续占优势,同时“不同意”“不答应”的用例增多。两个新义位“不允许”及“不听任”都已产生。
2.2.1西汉典籍
对五部西汉典籍做了调查,“不听”共出现:《淮南子》12例,《韩诗外传》4例,《史记》177例,《说苑》35例,《盐铁论》3例,凡231例。“不听”单用181例,带宾语50例。多数为“不听从”“不听取”义,还有“不聆听”3例,“不听任”义也已初见用例。
和战国时期一样,在西汉典籍的“不听”用例中,也见到了表明对某个事件或行为的否定性态度的用法,犹言不同意,不答应,表示拒绝。
(26)泰王亶父处邠,狄人攻之,事之以皮币珠玉而不听,乃谢耆老而徙岐周。(《淮南子·诠言》)“不听”的对象不是言语、劝谏,而是“事之以皮币珠玉”,“不听”指不同意、不答应。
(27)乃相与作歌曰:“子文之族,犯国法程,廷理释之,子文不听。恤顾怨萌,方正公平。”(《说苑·至公》)是说子文的亲戚触犯了国家法律,法官赦免了他,但子文不答应,所以有“遂致其族人于廷理,曰:‘不是刑也,吾将死’”的举动。“不听”已经不是对要求的回应了,而是表明对某件具体事件的态度非常接近“不允许”义了。
叶爱国先生所举的《史记·楚世家》的用例,“吴请入自索之,随不听,吴亦罢去。”“不听”是对吴国请求的拒绝,犹言“不同意”“不答应”,还不是真正的“不允许”,谢文的意见对。
由“不听从具体的劝谏或意见”到“不同意、不答应某一事件或行为”,再到“禁止他人的行为”,是“不允许”义位产生的三步曲。
2.2.2 和西汉相比,东汉的“不听”产生了值得注意的变化,“不允许”义位开始产生。
2.2.2.1 中土典籍方面,调查的数据为:《潜夫论》3例、《吴越春秋》15例,《越绝书》14例、《汉书》115例、《论衡》23例、《风俗通义》2例、《太平经》8例、《全后汉文》19例,凡199例;其中单用154例,带宾语45例。在《全后汉文》(卷1)中,有“不允许”1例:
在所调查的典籍中,出现了几例有作“不允许”解可能的用例,都见于《全后汉文》:
(28)后数日,车驾至临淄自劳军,群臣大会。帝谓弇曰:“……又田横亨郦生,及田横降,高帝诏卫尉不听为仇。”(刘秀《劳耿弇》)
本例是刘秀说的一席话(见《后汉书·耿弇传》),用了《汉书·田儋传》刘邦警告卫尉郦商不得挟私报仇的典故。“不听为仇”就是不许(和田横)结仇。严可均因其像口语而载入《全后汉文》,但究竟算不算东汉语料,还是一个问题。
2.2.2.2 东汉佛典方面,在安世高、支谶等译的早期翻译佛经中,“不听”的使用并不普遍。多数“不听”用例仍为“不听闻”或“不听从”义。个别的“不听”似可理解为“不允许”:
(29)须达辞还,载辈送钱。园监不听,走白大家:“须达送钱,不审内不?”(《中本起经》,4/156/c)
须达送钱的目的是买园,“园监不听”,是说园监不答应,不准许。应该指出的是,本例虽然没有具体的对话、要求,但园监“不听”还是针对须达的买园要求而表明的态度,仍可视作对他人要求的回应,故还不是确凿无疑的“不允许”用例。
此外,在失译附“后汉录”的《大方便佛报恩经》《分别功德论》中出现了表“不允许”义的“不听”,除了例(3)、(23)外,又如:
(30)大王,当立制限,不听施诸比丘衣被饮食。(《大方便佛报恩经》,3/147/b)
(31)外国法师徒相传,以口授相付,不听载文。(《分别功德论》,25/34/a)
这些算是比较确切的“不允许”用例。但据我们的初步研究,《大方便佛报恩经》《分别功德论》的翻译年代可能不早于三国,故不能把它们当作东汉时已见此义的证据。
客观地说,两汉时期作不允许义用的“不听”很少,有的还有疑问。如果说汉代“不听”已经产生“不允许”义,充其量也就是处于萌芽阶段。
2.3 魏晋南北朝的“不听”
调查的魏晋南北朝语料包括中土典籍和佛典两类。“不听”作“不允许”用的书证明显增加,其带宾语的比例也大大提高,这在佛典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2.3.1 对《三国志》《搜神记》《世说新语》等中土典籍的统计情况
表二
显然,“不听”作“不允许”讲的用例有所增加,带宾语的句子也大大增加了。尤其是《全后魏文》,总共33例,带宾语的有32例,占了97%;作“不允许”用的有28例,占了85%。
魏晋史书中,也可见到作“不允许”讲的“不听”,如:
(32)燕王拥兵南面,不听臣等入,此即竖刁、赵高也。(《三国志·魏志·明帝纪》裴注引《汉晋春秋》)“不听”就是不许,不准。
《后汉书》以来的六朝史书,这方面的用例尤多:
(33)将终,告其故吏朱示氏、萧建等,使薄敛素棺,籍以黄壤,欲令速朽,早归后土,不听子孙改之。(《后汉书·赵咨传》)
(34)并敕缘边州镇,自今已后,不听境外寇盗,犯者罪同境内。(《魏书·世宗宣武帝纪》)
2.3.2 魏晋南北朝佛典中,我们调查了《大方便佛报恩经》《六度集经》等12种佛经,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这一时期佛典中“不听”带宾语的用例明显增多,大大超过了单用;与此同时,表“不允许”的用例也大大超过了表“不听从”的用例,见下表:
表三
三国佛典中,“不听”作“不允许”用例渐多,除了例(12)(13)外,又如:
(35)尔时世尊,将诸比丘,入城乞食。至一巷中,逢一婆罗门,以指画地,遮不听去。(《撰集百缘经》,4/220/b)
西晋以下的佛典中,“不允许”用例比比皆是,例(9)(14)(15)(16)(22)(23)均其例。
2.4 各时期语料抽样调查结果
表四